房客繞過中介直接將房交還房東,中介被判退還押金
租房合同期滿,承租人將房屋直接交還房東,中介公司以此為由拒絕退還押金。近日,海淀法院審結(jié)該起承租人起訴中介公司要求退還租房押金的案件。
原告小張訴稱,他與中介公司簽訂租房合同并按約定支付了租房押金、租金及水電費用。合同期限屆滿,小張將承租的房屋交還給房東,但中介公司拒絕退還押金。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小張便將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的押金。
中介公司辯稱,租房合同是小張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租期屆滿時,小張應將房屋交還其公司?,F(xiàn)小張直接將房屋交還給房東,構(gòu)成違約,因此,中介公司有權(quán)扣除其押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房東委托中介公司代理出租房屋,約定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屆滿或委托合同終止后,中介公司應將房屋交回。后中介公司與原告簽訂租房合同,約定:原告交納相當于一個月租金數(shù)額的保證金,保證金僅作擔保用途,在原告違約的情況下,用于墊付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滯納金與損壞房屋、設備的賠償;合同履行終止驗收房屋完畢,且原告結(jié)清租住期間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后,中介公司于1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保證金;原告應在承租期滿當日交還房屋,逾期5天未交,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月租金兩倍的違約金。簽約后,原告交納了押金及各項費用。租賃期滿后,原告將房屋交還給房東。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范,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遵行。依照合同約定,原告應將房屋交還中介公司,以便中介公司履行其對房東的交回房屋義務。原告雖未將房屋交還中介公司,但其直接將房屋交還房東雖有違合同的約定,但并未實際侵害中介公司的利益,故中介公司以此為由,拒絕退還租房押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最終,法院判決中介公司如數(shù)退還押金。
【法官釋法】
按照現(xiàn)代合同法鼓勵交易、誠實信用原則及市場等價交換原則的要求,損害賠償成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強調(diào)賠償金的補償性功能。在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下,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對遲延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填補,比如遲延交付原材料造成對方工廠停工的情況下,必然會產(chǎn)生一定損失,此時的違約金是對該損失的補償,而非履行債務之外的額外金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