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努爾·康德(二)
有人敲門,門口來了一個受傷的年輕人,身上流著血,顯然需要幫助。
你帶他進屋,為他包扎,讓他平靜下來,讓他覺得他安全,然后打電話叫救護車。
這樣做顯然是對的,但如果僅僅出于同情而幫他,按照康德的說法,卻稱不上是一種道德行為。
你的同情心與行為是否道德毫不相關(guān),做這件事體現(xiàn)了你的性格,但與對錯無關(guān)。
在康德看來,道德不僅僅在于你做了什么,而且跟為什么要這么做有關(guān)。
正確行事不能單單出于情感:行為決定必須基于理性分析,從而明確責(zé)任之所在,與個人感覺無關(guān)。
康德認為,情感不屬于道德范疇。
我們擁有什么樣的情感,基本靠運氣。
有些人有同情心、同理心,有些人則沒有。
有的人從不慷慨施予,有的人則樂善好施。
但是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無論情感如何,都可以選擇做一個有道德的人。
在康德看來,如果幫助上面提到的那個年輕人是出于自己的責(zé)任感,就是一種道德行為。
這是一種正確的行為,原因是在相同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應(yīng)該這么做。
你可能覺得這么說聽上去很奇怪。
你可能會認為,一個人如果出于可憐這個年輕人而出手相助,那么他的行為也很道德,因為看到這個年輕人的處境時心生憐憫,說明他是一個很善良的人。
亞里士多德也會這么認為(見真正的幸福),但在康德看來,如何判斷事情是否道德是很清楚的:如果僅僅因為自己的感覺而做了某件事,那算不上什么好的舉動。
想象一下,如果一個人看到那個年輕人時心生厭惡,但出于責(zé)任感仍然施以援手。
在康德眼里,這個人明顯比因同情而出手相助的人更為道德,因為他提供幫助的行為完全受責(zé)任感驅(qū)使,而情緒只會推著他往反方向走。
讓我們看一下“好撒瑪利亞人”(Good Samaritan)的寓言故事。
好撒瑪利亞人幫助了一個躺在路邊、需要幫助的人,而其他路人卻視而不見。
是什么讓好撒瑪利亞人成為好人的?
在康德看來,如果好撒瑪利亞人出手相助的動機是自己能因此上天堂,那就根本不屬于道德行為,只是把幫助他人當(dāng)作實現(xiàn)一己私利的手段。
如果僅僅出于同情而伸出援手,那么和之前的例子一樣,也算不上道德行為。
但是,如果好撒瑪利亞人認為幫助他人是自己的責(zé)任,也是所有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應(yīng)該做的正確之事,那么他的行為就是道德的。
相比康德對情感的論述,他對動機的分析更容易讓人接受一些。
大多數(shù)人的確是通過行為動機,而非行為結(jié)果,來評判他人的行為。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人行道上,一個孩子的家長因為急著把孩子從馬路上拉回來而不小心撞到你,你會怎么想?
再想象另一種情形,還是在人行道上,有人為了好玩兒故意把你撞倒,你又會怎么想?
那個孩子的家長并沒有傷害你的意圖,而那個使壞的人真的就是以撞你為樂。
但是,動機良好并不足以使行為有道德,下面再看一個例子。
又有人敲門,你打開門,外面站著的是你最好的朋友。
她面色蒼白,神情焦慮,氣喘吁吁,說有人在后面追她,那人手里提著刀想要殺她。
你讓她進門,她跑上樓躲了起來。
過了一會兒,又有人敲門。
門口就是那個要對你朋友圖謀不軌的人,他眼神瘋狂,問你是否知道你朋友在哪里。
她在這里嗎?
是不是躲在櫥柜里?
實際情況是她正躲在樓上,但是你撒了謊,說她跑去了公園。
你肯定做了一件正確的事情,對嗎?
把這個可能的兇手支開,也許因此救了朋友一命。
你的行為一定是道德的,這難道還能有錯?
康德可不這么看。
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yīng)該說謊,哪怕是為了保護朋友不被殺害。
撒謊在道德上一定是錯的,沒有例外,沒有借口。
原因是,如果你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撒謊是對的,那么推而廣之,任何人都可以根據(jù)自己的特定情況而撒謊。
回到這個例子,如果你撒謊把兇手引去了公園,而你的朋友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剛好也去了公園,那么你就在實質(zhì)上幫了兇手,你朋友的死在一定程度上是你的錯。
這是康德自己舉的例子,足以說明他的觀點是多么極端。
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說謊,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承擔(dān)道德責(zé)任。
他認為,說實話是我們絕對的責(zé)任,或者借用他的話來說,說實話是一種定言令式(CategoricalImperative),“令式”就是一種命令。
與定言令式相對的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假言令式是“如果你想要x,那么就做y”,例如:“如果你想要不坐牢,那么就不要偷竊。”
定言令式則不同,是一種命令,在這個例子中,定言令式就會是“不要偷竊”,直接告知責(zé)任是什么。
康德認為道德屬于定言令式,道德責(zé)任是絕對的,無論會有什么后果,無論在什么情況下。
康德認為,我們之所以是人而不是動物,是因為我們可以對自己的選擇進行反思。
如果不能有目的地采取行動,就和機器沒什么兩樣。
“你為什么這么做?”這個問題幾乎總是有意義的,因為人的任何行為都不是出自本能,而是有原因的。
康德將此稱之為格律(maxim),是我們行為背后遵循的準則。
要回答“你為什么這么做?”這個問題,康德認為只有行動背后的格律才是真正重要的。
他認為,應(yīng)該只按照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le)、適用于所有人的格律行事。
也就是說,只應(yīng)該做任何人在面臨同樣處境時都會做的事情。
所以你應(yīng)該不斷問自己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每個人都這么做,那會怎么樣?”
不要認為自己與眾不同。
康德認為,在實踐中,這意味著你不應(yīng)該利用他人,而應(yīng)該尊重他人,認同他人的自主性,接受其作為個體有為自己做出合理決定的能力。
這種對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是現(xiàn)代人權(quán)理論的核心,是康德對道德哲學(xué)的重大貢獻。
用一個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
想象一下,你經(jīng)營著一家水果店,對顧客總是禮貌有加,找零分毫不差。
你也許是出于生意上的考慮,認為這么做會帶來更多回頭客。
如果這是你找零分毫不差的唯一原因,那么這么做就是利用顧客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
康德認為,如果讓每個人都以這種方式對待他人,顯然是不對的,所以這不是一種道德行為。
但是如果你找零分毫不差的原因是認識到不欺騙他人是自己的責(zé)任,那么這就是一種道德行為。
這種行為是基于“不欺騙他人”這一格律,而這一格律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
欺騙就是利用他人來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不可能是道德的行為準則,因為如果每個人都欺騙他人,信任就會瓦解,沒有人會相信其他任何人的話。
再舉一個康德用過的例子:想象你徹底破產(chǎn)了。
銀行不再借錢給你,你沒有任何東西可換錢,如果不付房租,馬上就會流落街頭。
你想出的辦法是去找朋友借錢,承諾會還錢,即使知道自己沒有能力。
這是你最后一根稻草,再也想不出別的辦法來付房租。
這樣可以嗎?
康德認為,向朋友借錢而不打算歸還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理性分析一下就可以得出這個結(jié)論。
如果每個人都為了能借到錢,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的情況下承諾還錢,那實在是荒唐。
所以,這也不是一條可普遍化的格律。
因此在作出選擇的時候,必須問自己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每個人都這么做,那會怎么樣?”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每個人都做出這樣的虛假承諾,承諾就會變得毫無價值。
如果別人這么做是不對的,那么你這么做也不對,所以你不應(yīng)該這么做,這是錯誤的行為。
這種基于推理而非情感來判斷行為對與錯的方式,與亞里士多德的思維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見真正的幸福)。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一個真正有道德的人總能夠產(chǎn)生正確的情緒,并因此做出恰當(dāng)?shù)男袨椤?/span>
在康德看來,感情只會使問題變得含混不清,更難透過表面看清行為是否真的正確。
或許,我們可以換個更積極的說法:在康德的理論中,每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有能力做有道德的事,無論是否具有正確的情緒以驅(qū)動其行為。
康德的道德哲學(xué)與下一章的主角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的哲學(xué)形成了鮮明對比。
康德認為某些行為不論后果如何都是錯誤的,而邊沁則認為后果才是最重要的,也是唯一重要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