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于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
黃應生 劉 濤
有關部門就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jīng)研究認為:
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考慮: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與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的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當事人之間對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過。
【解讀】
一、問題由來
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車輛所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飲酒,仍應飲酒之人的要求將車輛交其駕駛,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對王某某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存在意見分歧。有關部門就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見。
二、主要爭議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縱容他人酒后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據(jù)此作為應否入罪的判定標準;(2)從行為性質看,“縱容”是一種放任行為,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有別于納入刑法調整的“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積極行為;(3)從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原意看,縱容他人酒后駕駛的行為不宜納入刑法調整。
另一種意見認為,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1)我國已進入汽車時代,交通安全形勢與數(shù)年前相比有明顯變化。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醉酒駕駛,極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且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據(jù)此,任何人不得縱容駕駛人酒后駕駛。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對車輛使用具有管理、監(jiān)督的義務,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酒后駕駛系嚴重違反變通運輸法規(guī)的行為,該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規(guī)定,可構成交通肇事罪。(3)中國雖為人情社會,但“人情”并非鼓勵明知他人醉酒仍為其提供機動車、不顧他人與其他群眾的死活而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這種行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可罰性。(4)此種行為人罪是依據(jù)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對2000年《解釋》進行的補充與完善,與《解釋》規(guī)定并不矛盾。(5)應當對“縱容他人”進行限縮解釋,限定為明知他人醉酒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免將來司法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
三、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jīng)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縱容他人酒后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據(jù)此作為應否入罪的判定標準。《解釋》未規(guī)定縱容他人違章駕駛行為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當時法規(guī)規(guī)章也無縱容他人違章駕駛的禁止性規(guī)定。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且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據(jù)此,可以確認,縱容他人酒后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但是,對此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刑事法律和相關解釋均未明確規(guī)定。
2.從行為性質看,“縱容”是一種放任行為,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有別于納入刑法調整的“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的積極行為。根據(jù)《現(xiàn)代漢語詞典》①的解釋,“縱容”是指對錯誤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fā)展?!翱v容”是消極、放任行為;而“指使、強令”是主動、積極行為。因此,“縱容他人違章駕駛”應由民法、行政法調整,只有“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才可以納入刑法調整。否則,與酒后駕駛之人一起飲酒者、酒后駕駛之人所駕機動車上的乘員,明知此人飲酒后駕駛而不加制止,任其發(fā)展,均屬于縱容他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均可能構成犯罪。若此,刑法的打擊面顯然過寬,實不可取。雖然第二種意見為了克服打擊面過寬問題,設置了“將機動車交給他人”的限制性條件,但是,“將機動車交給他人”后,他人是否親自駕駛、是否醉酒駕駛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連帶承擔刑事責任,仍難以避免將來司法實踐中隨意擴大打擊面。中國系人情社會,此種現(xiàn)象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若將此種行為納入刑法懲治范圍,可能引發(fā)負面的評論。
3.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該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對事故負相應責任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為前提?!督忉尅芬?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須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jù)具體危害后果,依法定罪處罰。如果認為縱容他人醉酒駕車者亦可構成本罪,則無法判定其對事故所負責任,將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極大困難。
①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作者簡介:黃應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劉 濤,中共中央辦公廳。
來源:《司法研究與指導》2012年第2輯(總第2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