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娣媵婚是一種特殊的多妻制?!版贰笔侵该妹?;“媵”本義是送,用在婚姻上則是從嫁的意思。
而所謂“娣媵”,則是妹妹跟從姊姊一并嫁給新郎,這也就是人類學(xué)上所謂的“姊妹共夫制”的一種;惟在春秋時代,也有新娘的侄女從嫁的例子,所以又叫做“侄娣媵”。
娣媵制行于周代諾侯(或其繼承人)及大夫階級。但到秦漢時卻消失了。
1、見諸史書的娣媵婚
關(guān)于周代娣媵婚實例的記載,以《詩經(jīng)·大雅·韓奕》篇所記的“韓候娶妻,汾王之甥…諸娣從之,祁祁如云”為最早。
《毛傳》:“《韓奕》,尹吉甫美宣王也”;是《韓奕》所詠乃西周晚期的情形。
惟記載最多的則是《春秋》三傳。
但春秋時候的娣媵婚,顯然已非原始面貌。例如《春秋經(jīng)》成公九年二月“伯姬歸于宋”,而成公八年的“衛(wèi)人來媵”及九年的“晉人來媵”,三傳皆認(rèn)為就是來媵伯姬之歸于宋。
但成公十年義記“齊人來媵”,《公羊傳》認(rèn)為齊人這次來媵,也是為伯姬歸于宋故。
然而《公羊傳》接著又說:“三國來媵,非禮也?!?strong>這話當(dāng)然是指齊國而言。因為當(dāng)時的禮俗,“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而且是“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魯、衛(wèi)、晉皆姬姓,齊則姜姓。姓異而從媵,跟傳統(tǒng)的禮俗不合。
所以《公羊傳》說“非禮也”。然而,魯國并沒有拒絕齊國的媵女。
可見這是娣媵制在春秋時候發(fā)生的一種變化。
前人研究中國古代的娣媵制,往往疏忽了它的變化,使人誤以為這一制度自產(chǎn)生到消失內(nèi)容都是一樣。
據(jù)推測,娣媵制的本來面貌,只是一種單純的姊妹共夫制。其所以要把姊妹多人嫁給一人,根本作用在于使娶方增加獲得子嗣的機(jī)會,即《谷梁傳》所謂的“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見文公十八年)。
由于嫁方為娶我方之獲得子嗣盡了能盡之責(zé),所以對娶方也有所限制,要娶方不再娶別的女子,即《公羊傳》所謂的“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莊公十九年),以使婚姻雙方保持“合兩姓之好”(見《禮記·昏義》及《谷梁傳》桓公三年)的單純性,免因爭寵失和而導(dǎo)致嚴(yán)重的國際沖突。
當(dāng)然,所謂不再娶,應(yīng)只是對婚后已得子嗣者的限制:其未得子嗣者當(dāng)可不受此限。
衛(wèi)莊公娶莊姜無子而再娶于陳,即屬這種情形。
總之,“嫁方使娶方增加獲得子嗣的機(jī)會的責(zé)任感,”以及“娶方不再娶別的女子的限制”,是中國古代娣媵制中兩項早期的基本要素。
2、娣媵婚的春秋時期演變
娣媵婚的原始面貌既然只是一種單純的姊妹共夫制,則所謂“諸侯一聘九女”中的“九女”之?dāng)?shù),所謂“兩國媵之”,以及侄之從媵(按,輩分已不同)等等,都是后來娣媵婚隨環(huán)境的變化而新添的內(nèi)容。所謂環(huán)境的變化。
主要是指周朝經(jīng)歷了厲、幽喪國及平王東遷等災(zāi)變后,王權(quán)衰落,諸侯們普遍失去了政治安全感。于是乃各利用婚姻來作為拉攏邦交,廣結(jié)外援的手段。
致使娣媵婚的本來面貌發(fā)生急劇的變化。
于是乃有兩國從賤之俗;進(jìn)而有“九女”之?dāng)?shù)(按,嫁女之國及兩從媵國各三女,共九女);進(jìn)而有侄之從媵以湊三或九女之?dāng)?shù)。
至于異姓國之從媵,則似是春秋中期以后新起的變化。
還有最值得注意,而影響也最大的一項變化則是“諸侯不再娶”的限制也在春秋時候由于政治的原因而遭到破壞。
例如《左傳》隱公七年記鄭公子忽(即后來的鄭昭公)在王所,有寵,政治前途看好,所以“陳候請妻之”,鄭伯同意了這門親事,次年如陳迎婦媯歸。九年后“齊侯欲以文姜妻太子忽”。
另外,晉獻(xiàn)公則更是再三地娶,《左傳》莊公二十八年:
晉獻(xiàn)公娶于賈,無子,系于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我,犬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晉伐驪戎,驪戎男女以福姬,歸生奚齊,其娣生卓子。
后來他的兒子重耳(即后來的晉文公),在逃亡外國期間,也是一娶再娶。先是在狄納狄人所俘廧咎如二女叔槐、季槐(按,叔槐被重耳轉(zhuǎn)送給了趙衰);在齊又納齊宗女姜氏;在秦又納秦伯(穆公)五女,這些違背“諸侯不再娶”的傳統(tǒng)的事例,顯然都是基于政治的因素發(fā)生的。
重耳之一娶再娶雖為被動,但諸侯之為政治目的而不重視傳統(tǒng)限制則是一樣。這一限制一經(jīng)破壞,遂使嫁方對于保障娶方獲得子嗣的責(zé)任感逐漸喪失。
而且自東遷以來,諸侯各國君統(tǒng)已逐漸脫離宗統(tǒng);嫡長制也逐漸遭到破壞。
當(dāng)時國際盟約中之所以要強(qiáng)調(diào)“毋易樹子,毋以妾為妻”,就是因為這類事件很多且往往導(dǎo)致政治紛爭的緣故。在這種情勢下,娣媵制遂從根本上動搖。
秦統(tǒng)一后,廢封建,行郡縣,無世襲諸侯,于是娣媵制無所附麗而頓然消失。漢初雖局部恢復(fù)了封建制,但諸侯王不僅有廢立之權(quán),且可在選妃嬪。這樣自然沒有再行娣滕的必要了,所以娣媵“制”仍沒有恢復(fù)。
3、春秋時期的試婚流程
從先秦經(jīng)典中我們可以看到,娣媵婚有一套特殊的禮俗,稱為“廟見”、“反馬”、“致女”。
從這套禮裕中我們又可以明顯地看出,娣媵婚兼含有“言行試婚”的成分。
(一)廟見
這是娣媵婚中男家肯定這樁婚事的一項最重要的禮儀,于迎娶后三個月舉行。
《禮記·曾子問》: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獨,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于禰,成婦之義也?!?br>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知之何?”
孔子曰:“不遷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br>
上面這段記載,雖未必是孔子與曾子的實際對話,但所問所答之事當(dāng)非憑空捏造。
而其用假定與答問的方式表現(xiàn),則又顯示跟娣媵婚有關(guān)的一些禮俗正被社會逐漸淡忘。
引文中,由“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句,可以著出娶方對婚事之能獲得子嗣有極高的期盼,因為娶婦的核心意義就是在“嗣親”。
按:
所謂“三日”,應(yīng)是自新娘入門那天算起:所謂“嗣親”,即今之所謂“續(xù)香火”、“傳宗接代”。
文中另外值得注意的還有三件事,一是廟見,二是祭禰,三是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
廟見是指祖廟,禰是父廟。庶民無廟,所以這些禮俗只限于貴族間的婚姻才有。
對于這段記載中的廟見與祭禰,歷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以賈逵與服虔為代表,認(rèn)為廟見與祭禰是兩回事,凡大夫以上,無論舅姑(新娘對新郎父母的稱謂)存歿,都要在迎娶后三個月才舉行廟見之禮(祭祖廟),然后才算完成了婚姻的程序,于是始可同房;若新郎的父母已歿,則還要在廟見之后另選吉日去拜祭禰廟,婚姻的程序也要延到這時候才算完成。
另一種意見是鄭玄首先提出的,認(rèn)為廟見與祭禰以及《儀禮·士昏禮》的奠菜,都是一回事,所以只有新郎的父母已亡故的才舉行;如果新郎的父母尚在,則從天子以下至士,皆于迎娶當(dāng)夕成婚(同房),次日起新娘對新郎父母行盥饋之禮,根本無廟見之事。
據(jù)分析,賈、服等人的說法不僅較合于《曾子問》的本義,而且跟其它記載也比較相符。《曾子問》原文已明說“擇日而祭于禰”,可見祭禰是指廟見之后“擇日”舉行的另一場祭祀。
在這種情形下,當(dāng)然是有禰廟則祭;無禰廟則不祭,而于迎娶次日起行盥饋之禮,借以觀察新娘的言行、教養(yǎng)。
《儀禮·士昏禮》有“婦人三月,然后祭行”,意思是說,女子出嫁到男家,要等到三個月以后才能參加男家的祭祀。
這也以三個月為期,顯然就是指廟見,但并沒有“若舅姑既歿”之類的條件??梢姀R見之禮跟舅姑存歿無關(guān)。
另外還有許多禮俗,也是以迎娶后三月為期才舉行,而且也都與舅姑存歿無關(guān)。
所以賈、服等人的說法可信(賈逵?xùn)|漢中期人,早于鄭玄約一個世紀(jì))。鄭玄一派之所以并廟見與祭禰為一,可能是由于他們根本不相信古時候貴族間普遍有迎娶后三月廟見,廟見后始行同房的禮俗。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曾子問》中對“女未廟見而死”的處置辦法,這特別顯示了“廟見”之禮在整個婚姻過程中的重要性。
如果新娘在廟見之前就亡故,則不但男家祖廟中不立她的神主牌位,新郎不為她服為夫者應(yīng)服之喪,而且還要把她的尸體運回女家去埋葬。理由是她還沒有獲得確定的為人婦的名分,她還不是男家的一分子??梢姟皬R見”是確定夫婦名分的一項禮儀。
(二)反馬
反馬是廟見之后的一項禮俗。先是女子出嫁的時候,娘家特備馬一匹,隨新娘送到男家。廟見之后,須將此馬送還女家,謂之“反馬”。
《春秋經(jīng)》宣公五年: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叔姬…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這年的秋季九月,齊國的大夫高固親自到魯國去迎娶魯國的公主叔姬。到了冬季,高固與叔姬夫婦兩人又來到魯國。他們到魯國來是做什么?
《左傳》說:
秋九月,齊高國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即自逆也。冬,來,“反馬”也。
《左傳》認(rèn)為他們是來反馬的。
反馬是什么意思呢?
杜預(yù)注:
禮送女,留其送馬,謙不敢自安。三月廟見,遣使反馬,高固遂與叔姬俱寧。故《經(jīng)》、《傳》具見以示譏。
示譏是譏什么?
孔穎達(dá)疏:
禮送女適于夫氏,留其所送之馬,謙不敢自安于夫。若被出棄,則將乘之以歸,故留之也。至三月廟見,夫婦之情既固,則夫家遣使反其所留之馬,以示與之偕老,不復(fù)歸也。法當(dāng)遣使,不合親行。高固因淑姬歸寧,遂親自反馬,與之俱來,故《經(jīng)》、《傳》具見其塞,以示譏也…
《士昏禮》又稱,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后婿見于妻之父母。此高固親迎,則不須更見,故譏其親反馬也。
可見在廟見之前,婚姻尚是在一種未確定的狀態(tài)中,隨時都還可能出問題。
高固與叔姬相偕“反馬”,可見他們舉行過了廟見之禮,是肯定了的婚姻。
不過,高固不依禮行事,也反映了這一禮俗跟廟見之禮一樣,在春秋時代已漸漸失去了它的嚴(yán)肅性。
(三)致女
反馬之禮舉行過后,女家遂也派人到男家去行“致女”之禮,篤示婚姻之好。
《春秋經(jīng)》成公九年:
二月,伯姬歸于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左傳》補(bǔ)充說:
二月,伯姬歸于宋…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復(fù)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詩·韓奕》所詠即娣媵婚)致女之禮,《春秋》經(jīng)傳上有時記作“聘”。
《春秋經(jīng)》桓公三年:
九月,齊侯送姜氏于歡。公會齊侯于歡。夫人姜氏至自齊。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左傳》解釋說: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杜預(yù)注《左傳》說:
在魯商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故傳以夫人釋之。
從正面看,這顯示“致女”在整個婚姻過程中是女家肯定“合兩姓之好”婚事的一種禮儀;從反面看,是否含有女方還可以毀婚的意義?有可能。
春秋時期,諸侯間的婚姻都跟邦交活動有密切關(guān)系。
前面曾經(jīng)說過,伯姬之歸于宋,有衛(wèi)、晉、齊三國來媵??梢娪蓮R見到致女的這一套禮俗,也是娣媵婚所要遵行的。
魯桓公娶姜氏,三月后齊侯使弟致女,也然。
可見這套禮俗在春秋時候雖有人不遵守,但大體上還相當(dāng)盛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從迎娶到廟見的這三個月期間,婚姻尚在一種未確定的狀態(tài)中。
在這期間,任何一方對這門親事不滿意,婚姻便可輕易終止,新娘即乘自備的馬(或馬車)返回娘家。
如果在這期間新娘不幸亡故,則男家不但不在廟中為她立神主牌位,不為她服喪,而且還要把她的尸體運回女家去埋葬。
這是什么意思?
《曾子問》說是“示未成婦也”,也即婚姻當(dāng)事人的夫婦名分還沒有確定。
用我們現(xiàn)在的話來說就是,在廟見以前男女當(dāng)事人尚是處在試婚的狀態(tài)中。所以婚姻關(guān)系的肯定,須另有儀式,而婚姻進(jìn)程之終止則不須任何儀式(由“歸葬于女氏之黨”可以窺見)。
自迎娶到廟見是新娘在新郎家的試婚期,在這期間男女當(dāng)事人不得同房。
而所試則是以言行表現(xiàn)的好壞為成敗的標(biāo)準(zhǔn);行盥饋禮時即可觀察新娘的教養(yǎng)。
當(dāng)然,日常起居習(xí)慣及應(yīng)對,也都在觀察范圍之內(nèi)。待“致女”之禮行過后,整套婚姻程序才算完成。
總之,從這套禮俗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周代的娣媵婚同時也兼含自“迎娶”到“同房”的一套三個月的言行試婚期。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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