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發(fā)[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發(fā)票有問題的,不以偷稅罪論處,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繳.能夠重新從銷售方開出合法發(fā)票,且取得銷售方所在地稅務局對銷售方已經或正在進行查處證明的,可以抵扣.
這跟發(fā)票經過國稅局認證通過沒有關系,因為認證的時候對方可能還沒被當?shù)囟悇站植榈?所以認證能通過.
現(xiàn)在你可以讓對方重開發(fā)票給你.同時要他的查處證明.除非稅務局把你當偷稅處理了,否則如果只是不讓你抵扣了,追繳了,你要打官司的話,不可能贏.
還有征稅問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要到上一級機關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才能再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