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罰款20-200元,扣1分,扣車,違法代碼1110。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條、96條,罰款200-2000元,扣12分,扣車,違法代碼5702。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罰款罰款200-2000元,扣12分,扣車,違法代碼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