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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案件評析!

本文復制于法律快車網(wǎng)

本人認為必須知道的法條要點:

    第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jù)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jié)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jié)目,根據(jù)其所屬國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追續(xù)權、實用藝術作品、版式設計、本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權利,根據(jù)其所屬國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國的法律適用對等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種類:

  ()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xù)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xiàn)思想情感的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xiàn)的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xiàn)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一)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二)視聽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技術設備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xiàn)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四)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jù)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十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無需履行任何手續(xù). 

   第十一條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包括:

  ()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包括: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錄制、翻拍以及數(shù)字化等任何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fā)行權,即以出售、贈與或者其他轉讓所有權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錄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表演權,即以各種方式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播放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

  ()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在信息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轉播或者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攝制權,即將作品攝制成視聽作品的權利;

  ()改編權,即將作品轉換成除視聽作品以外的不同體裁或者種類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一)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二)修改權,即對計算機程序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十三)追續(xù)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xù)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十四)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fā)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ㄋ模﹫蠹?、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jīng)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jīng)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ㄎ澹﹫蠹?、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閷W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ㄆ撸﹪覚C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
 ?。ò耍﹫D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ň牛┟赓M表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ㄊ唬⒅袊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已經(jīng)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ㄊ⒁呀?jīng)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fā)行.

 

案情:

如今最火的綜藝節(jié)目非《中國好聲音》莫屬,主辦方通過贊助、廣告、彩鈴、網(wǎng)絡版權等方式,不僅把觀眾的胃口吊得老高,而且著實賺的盆滿缽滿。知情人士透露,該節(jié)目的品牌冠名費超5000萬元;節(jié)目前期廣告費為每1520萬元,以第三期播出時20分鐘廣告來看,單期廣告費已達1600萬元,第一季擬播出10期,其廣告收益約1.6個億;彩鈴市場將催生數(shù)億收入;《中國好聲音》網(wǎng)絡版權售價異常火爆。中國好聲音在商業(yè)火爆的同時,其在法律界也絲毫不曾不閑著:先是荷蘭的《TheVoice》版權方發(fā)來律師函,聲稱版權侵權;后又因選手李代沫未經(jīng)許可即在節(jié)目中翻唱環(huán)球歌手曲婉婷創(chuàng)作的《我的歌聲里》,被發(fā)函勒令停用。

問:中國好聲音選手翻唱歌曲,需要著得到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嗎?

→。→  1)必須得到版權人授權并支付費用。 

        2)歌曲是音樂作品,音樂作品的版權人即作詞作曲對該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享有以上述17種方式利用作品的權利。 
  再次,選手對作品的翻唱,屬于對作品的表演,也即以表演的方式利用作品。該種行為顯然受著作權人控制。如果想以表演即翻唱的方式利用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 

 

問:那么翻唱是選手的行為,是不是由選手具體操辦授權事項?

→?!m然具體翻唱是選手的行為,但浙江衛(wèi)視作為“中國好聲音”欄目的的主辦方,應當對所有歌曲作品的授權事宜負責,也即由浙江衛(wèi)視辦理翻唱歌曲的授權和付費等事宜。 
  首先,歌曲都是欄目組事先準備好,對于選手來說,只能從中挑選,并不是想唱就唱。 
  其次,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浙江衛(wèi)視作為欄目的主辦方、組織者,應當具體操辦著作權授權事宜。 
  關于這一點不僅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還有現(xiàn)實的判例。2002年,張學友在天津舉辦世界巡回演唱,張在演唱會上演唱了《吻別》、《一千個傷心的理由》等數(shù)首膾炙人口的歌曲。張學友對上述歌曲的演唱就是對上述音樂作品的現(xiàn)場表演。由于唱會的主辦方天津滾石并未辦妥版權授權事宜,最后被判賠償。再后來的張學友杭州演唱會、超級女聲演唱會等活動均出現(xiàn)主辦方侵權被判賠償?shù)陌咐?span lang="EN-US"> 
  再次,根據(jù)誰受益誰負責的原理,浙江衛(wèi)視是該活動的最終受益者,無論是欄目組自己演唱,還是組織選手翻唱,都屬于對歌曲的商業(yè)利用,其理應對自己的商業(yè)行為負責,所以版權授權事項理應由浙江衛(wèi)視負責。


案情:

  原告王某系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和教育部科技發(fā)展中心組織編寫、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概論》一書第七章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和第八章知識產權的糾紛及其處理兩章的作者。19998月,王某在上海A圖書經(jīng)營部(下稱A經(jīng)營部)購買一部《知識產權糾紛與處理實用全書》(下稱《實用全書》)。王某發(fā)現(xiàn)由專利文獻出版社(下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擔任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知識產權糾紛及其解決方式和第五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剽竊、抄襲了《知識產權概論》一書中原告王某享有著作權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內容,總共剽竊、抄襲約4.1萬余字,遂向法院起訴。

  原告王某訴稱: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編的《實用全書》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襲了其撰寫的《知識產權概論》中的第七、八兩章內容,構成了對其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銷售并不準印刷《實用全書》,公開賠禮道歉,支付原告聘請代理人、取證和交通費等費用8000(人民幣,下同),賠償原告5萬元。

  被告A經(jīng)營部辯稱:其作為普通銷售商,不可能審查書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因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出版社辯稱:根據(jù)出版社與B書店簽訂的出版合同的約定,《實用全書》如侵犯他人著作權,則B書店應承擔全部責任,故侵權責任主要應由B書店和主編承擔,出版社的責任是次要的。

  被告B書店辯稱:系爭書由B書店圖書部投資出版。圖書部負責與該書主編丁文召和副主編常丹江具體聯(lián)系,現(xiàn)主編和副主編都聯(lián)系不上,身份也不詳。B書店認可其圖書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9621,B書店與出版社總編輯室就《實用全書》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其中約定如出版社因《實用全書》專有出版權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B書店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出版社造成的損失。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約定甲方B書店向乙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萬元管理費;上述作品的稿費及書,收繳兩被制裁人的侵權書籍;沒收非法所得;分別處以兩被制裁人4萬元的罰款。

  評析:

  1.賠償標準。以前著作權侵權賠償額主要根據(jù)版稅或法定賠償?shù)臉藴蚀_定。本案嘗試運用一種新的賠償標準,就是借鑒國家版權局關于美術作品的賠償標準之一,即依照著作權人應得稿酬的25倍的標準確定。這種標準的合理性在于懲罰性質明顯,計算和操作便利,有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由于本案侵權情節(jié)嚴重,在適用時按最高稿酬5倍的標準確定賠償數(shù)額。不過,筆者以為,由于各個案件的情節(jié)、后果等方面存在區(qū)別,法官可以根據(jù)個案情況在賠償標準內靈活確定具體的稿酬整數(shù)和賠償倍數(shù)。

  2.賠償范圍。以往交通費、住宿費及律師費等一般不予支持。經(jīng)常出現(xiàn)著作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造成追索侵權的成本過高,助長了侵權氣焰。本案除按上述第1條標準賠償外,還支持了著作權人王某交通費、購書費等其他合理的實際支出費用。這就使著作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切實、充分的賠償,鼓勵著作權人積極依靠法律手段主張權利,遏制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3.民事制裁。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給予民事制裁在著作權法中作出了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民事制裁手段懲治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并不多。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制裁權力達到露治目的是司法實踐中需要不斷研究的問題。本案鑒于抄襲、剽竊他人著作權情節(jié)惡劣,而且被告出版社和被告B書店始終不向法院提供主編及其作者的身份情況,法院對被告出版社和被告B書店分別作出了4萬元的民事制裁。通過制裁手段,使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受到教育和警戒,以免類似情況的再度發(fā)生。

 

案情:

  2009年,某市鐵路醫(yī)院退休人員安某寫了《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一書,并與某出版社簽訂了合同。出版3000冊《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其中2500冊由出版社負責包銷,500冊給安某用于贈送他人。 出版社的2500冊很快銷售一空;安某的500冊暫存在出版社沒有領取。

  20103月,另一城市舉辦書市,某出版社將安某的《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在書市的圖書目錄上進行了刊登,該市衛(wèi)生局向某出版社訂購300冊,出版社于是將安某暫存的500冊,出售300冊給了市衛(wèi)生局。20106月,安某到出版社領取圖書,才發(fā)現(xiàn)只有200冊,與出版社交涉,出版社補印了300冊交付了安某。安某將出版社告到法院。

  評析:

  此案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由知識產權庭審理此案。

  出 版社擅自出售安某圖書,侵犯了安某的物權。出版社補印了300冊圖書,是在安某未許可的情況下加印的,其行為同時侵犯了安某的著作權?!吨鳈喾ā芬?guī)定:著作權包括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出版社既侵犯了安某的物權同時又侵犯了安某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 法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物權法保護的對象。如達?芬奇的名畫《蒙拉妮莎的微笑》,畫像中人物形態(tài)的構思,受知識產權法 的保護,畫本身的所有權則由物權法來保護。安某的《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一書,書是物,而書中的內容才是安某的智力成果。出版社擅自出售安某圖書,侵犯了安某的物權;又補印了300冊圖書,歸還了安某,侵犯安某物權的行為已經(jīng)停止。恰是出版社補印的300冊圖書,是在安某未許可的情況下 加印的,出版社侵犯安某知識產權的行為才剛剛開始。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jīng)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jù),擅自行使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專有權利或妨礙知識產權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等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就其表現(xiàn)形式而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非法行使權利人的專有權,或非法利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復制他人作品。

  綜上所述,該案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由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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