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案情:李某與謝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鬧離婚,雙方對離婚也都不持異議,卻對如何分割雙方的住房公積金而僵持不下。
原來,李某與謝某婚后沒有買房一直居住在李某父母提供的房子里,李某每月住房公積金兩千余元,結婚6年來李某積累了十四萬余元,再加上婚前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已達十八萬多。而謝某每月住房公積金只將近一千元,婚后6年只積累了六萬余元,在訴訟中,謝某要求對雙方的住房公積金予以平均分割,李某卻覺得這樣很不公平,認為住房公積金應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不同意分割。
審判:國務院于2002年3月公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同時,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guī)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則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qū)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jīng)過折抵,由一方根據(jù)其擁有的公積金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因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法院確認本案中李某與謝某在婚后共同取得的二十余萬元住房公積金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李某在婚前取得的部分四萬余元則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chǎn)。李某和謝某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雙方離婚并由其擁有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各分得10萬元的現(xiàn)金,糾紛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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