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范疇,那么其構成要件也應當符合侵權責任的特點,結合婚姻法63第46條的規(guī)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shù)奶匦裕錁嫵梢椋?/div>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div>
即只有法律規(guī)定的這四種行為屬于可以予以賠償?shù)倪^錯行為,超出這個范圍的過錯則不可要求賠償。
2.行為人主觀過錯,受害人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權人是特定的,只能是配偶一方,即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婚姻法的規(guī)定,明知合法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受侵犯,卻實施該行為。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shù)呐渑嫉囊环奖仨毷菬o過錯方,即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沒有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主觀過錯。
3.有損害事實。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須給配偶他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損害是指由于對方的行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人身損害是因對方的過錯行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如身體受傷致殘等。精神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格尊嚴和配偶權利,使另一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和創(chuàng)傷,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即由于過錯行為導致離婚這一結果的出現(xiàn),并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事實。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這種相互聯(lián)系,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范圍的依據(jù),是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有了這種因果關系,受害人才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受害人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則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修正后的《婚姻法》的一個重大突破,上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物質上的補償,充分體現(xiàn)了《婚姻法》對受害一方的關注和保護。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更充分地發(fā)揮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填補財產損失、制裁過錯方的作用,尚需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
1.離婚損害賠償可以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對于目前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shù)奶岢霾粦獜娬{無過錯,而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只要一方存在第46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由法官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qū)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賠償過錯較小的一方。
這樣,才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意圖也才能得到充分體現(xiàn)。區(qū)分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這樣,才能體現(xiàn)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增加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ㄇ樾坞x婚損害賠償制度應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同時對于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螒枰詳U大,對諸如通奸、吸毒、賭博等重大過錯行為,應賦予婚姻關系另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以體現(xiàn)法律的尊嚴、公平和正義。
3.完善離婚損害賠償?shù)娜∽C途徑民法證據(jù)規(guī)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特別是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jù),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不少當事人會采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采集證據(jù),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如果雇傭私家偵探會引發(fā)采集程序不合法及其運用引發(fā)權益之間的沖突。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應增設“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有一定的證據(jù),這種證據(jù)不一定都要非常充分就可以推定他方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