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入仕初探
摘要:清代的舉人、貢生、監(jiān)生人數(shù)眾多,清統(tǒng)治者為他們進入仕途分別設(shè)立了揀選、截取、大挑、就職、考職等多項制度。目前對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的入仕制度尚少研究,本文嘗試探討清代舉人、貢生、監(jiān)生入仕制度的推行,并根據(jù)對部分清人履歷的統(tǒng)計,探討這些制度的實施效果。
關(guān)鍵詞:清代舉人
在清代,競爭官職者大大多于可供安排的職位,是一個常態(tài)。原因在于,全國的官職是個常數(shù),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時,全國“通計各省知縣,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缺?!?/font>[1]而作為官員主要來源的進士、舉人、貢生、監(jiān)生,其總量則是個變數(shù),隨著學校教育和科舉考試的進行,他們的人數(shù)必然越來越多。雖然他們的就業(yè)有設(shè)私塾、執(zhí)教書院、入幕等各種途徑,但畢竟以入仕為最佳選擇,所以形成千軍萬馬爭過入仕獨木橋的局面,加劇了士人的競爭。
在科舉人群中,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的人數(shù)眾多,清統(tǒng)治者為他們進入仕途設(shè)立了多種制度,以緩解壅積。目前對清代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的入仕問題尚少研究,未見有專門的論述。本文嘗試探討清代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入仕制度的推行及其效果,以求教于方家。
一、舉人的入仕途徑
清代舉人人仕,主要有揀選、截取、大挑等途徑:
其一,揀選。在順治年間,就有對下第舉人的揀選制度,順治初“原定:舉人會試下第后,愿就選者,考授推官、知縣、通判等官?!?/span>[2]隨著舉人數(shù)量的增多,順治九年(1652年)改為舉人“會試三科為限,以推官、知州、知縣考用?!?/font>[3]順治十五年(1658年)改為:“舊例舉人會試三科,乃準揀選,就教者不拘年分。今將遠省舉人酌議仍舊,其余直隸近省舉人,會試五科,方準揀選;會試三科,方準就教?!?/font>[4]直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吏部才恢復(fù)為:直隸等九省舉人,會試三科不中,準其揀選知縣。一科不中,改就教職者,以州學正、縣教諭補用。[5]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又改為:“各省揀選舉人,俱停其考試,遠省一科,與近省五科者,照鄉(xiāng)榜名次先后挨序,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先后。若科分相同,則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則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冊挨選。嗣后一科與三科之人,俱照鄉(xiāng)試名次為序?!?/font>[6]從此,對舉人的揀選主要看科分和鄉(xiāng)榜名次、省份的遠近與次序,不再進行考試。所謂遠省、近省,以及省分次序,在《欽定大清會典》中有具體的規(guī)定:“漢舉人以福建、湖南、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為遠省,余為近省。遠省于會試一科后,近省于會試三科后,赴部揀選注冊,除國子監(jiān)監(jiān)丞、博士、翰林院待詔、知縣、直隸州州同,遠省率早近省兩科。以科分名次為先后,名次同者,以順天、江南、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甘肅、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云南、貴州之次為先后,入月選。”[7]
舉人經(jīng)過吏部的揀選,年力精壯者以知縣注冊,年力就衰者以教職注冊,此后還需在籍長期等候官職,許多人需等候十幾年乃至二三十年之久。許多舉人等到獲官時,已年力衰退。如乾隆九年(1744年)吏部尚書訥親奏言:“臣此次奉差外出,于經(jīng)過州縣詢以地方事務(wù),有尚能對者,竟有茫然不曉者,問其出身,多遠科舉人,或精力就衰,或見聞本陋,以該員等之材質(zhì)觀之,即使勉強供職,其于地方必多貽誤。蓋遠科舉人需次常二十年,去揀選之日已甚久。”[8]揀選最大的弊端也就在于此。
其二,截取。所謂截取,就是朝廷劃定一個范圍,在此范圍內(nèi)的舉人可以赴吏部登記候選。雍正元年(1723年)題準:“現(xiàn)在截取丙戌科以前揀選舉人,聽其赴部照例銓選。其余無論已未就揀選之員,除一科之外,行令直隸各省督撫,每于鄉(xiāng)試事竣,會同主考官,將情愿就知縣者傳集,秉公驗看,凡年力精壯、可以作縣者,令督撫據(jù)實照依科分名次先后,匯造總冊,給文各員,赴部銓選。”[9]自乾隆七年(1742年)開始,一般每次截取三科:“遠近省舉人知縣,屆應(yīng)截取之時,每次截取三科,俟選用將完,再行具題截取?!?/font>[10]
其三,舉人大挑。乾隆以后,舉人數(shù)量龐大,候選時間漫長,經(jīng)揀選和截取獲官者很少,故商衍鎏先生說:揀選“乾隆間僅成虛名,廷臣屢言舉班壅滯,謀疏通之法?!?/span>[11]在這種背景下,清統(tǒng)治者對揀選制度加以改造,形成舉人大挑制度。
乾隆十七年(1752年)八月乙卯,因皇太后六旬恩科,下詔揀選下第舉人:
今歲萬壽恩科,各省計偕云集,而中額所收,例有定數(shù)。其下第舉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時錄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揀選引見,分別以知縣試用,教職銓選,俾得早列仕版。目今巡幸塞外,若俟回鑾再行揀選,未免守候需時。著在京總理事務(wù)王大臣,及協(xié)辦大學士阿克敦、尚書舒赫德、劉統(tǒng)勛、孫嘉淦,于會試揭曉后,即行會同揀選,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鑾以次引見。其年在七十以上,難以復(fù)圖進取者,并著該部查明具奏,候朕酌量加恩。仍豫行曉諭各舉子知之。[12]
當時雖未有舉人大挑之名,但這種在會試后匯集下第舉人,派王大臣挑選,分別以知縣試用和教職銓選的做法,則是大挑的基本內(nèi)容。因此乾隆十七年的挑選,被認為是清代實施舉人大挑之始。
舉人大挑之名,官方記載首次出現(xiàn)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是年奏準:“本年大挑,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font>[13]
大挑最初是一種“格外之恩”,屬偶而為之,但從乾隆中期開始逐漸制度化,至嘉慶初期,舉人大挑逐漸形成一套較穩(wěn)定的制度措施:
大挑的時間:從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開始,每隔六年舉行一次。一直延續(xù)到嘉慶中期才出現(xiàn)延遲的現(xiàn)象。
大挑的對象:乾隆時期定為把近四科舉人扣除不挑,自嘉慶五年(1800年)后,改為扣除近三科舉人不挑。[14]從此,大挑一直以近三科以上會試下第的舉人為對象。
大挑的標準:以年齡和體貌為去取的主要標準。由于參加大挑者都是多次會試下第的舉人,年齡大多偏大,精力不濟,所以大挑首重年齡和健康狀況,其次則以相貌和言談應(yīng)對能力為挑選的重點。據(jù)商衍鎏敘述,大挑合格者“須言語詳明,于時事吏治能述其梗概,素有研究者即挑取,所謂人文并選,身言之試也?!?/span>[15]這些大挑標準的設(shè)定,可能是為了適應(yīng)入選者將要從事州縣事務(wù)的實際需要。
大挑的任用:大挑入選者分為二等,一等者以知縣試用,二等者以教職選用。一等者除了知縣以外,還有多項出路,可以借補州同、州判、縣丞經(jīng)歷、鹽庫大使、河工等官。道光、光緒年間大挑一等者也有被派去試用河工的。
大挑優(yōu)于揀選、截取的地方,就在于大挑一等者可以直接分發(fā)各地試用,不必到吏部去候選,減少了等候的時間。但由于各州縣官職很有限,即使大挑一等人員也并非全都能立即分發(fā)試用,據(jù)吏部的規(guī)定:“大挑一等人員掣定省分后,按科分名次,將名次在前者先分發(fā)一半,給照赴省,其名次在后者,暫令回籍,吏部將各員姓名、籍貫、科分、名次知照各省,俟大挑班補用一員(連前次大挑未補人員一并統(tǒng)計),該省即咨取一員?!?/span>[16]
大挑試用后的甄別:大挑一等舉人分發(fā)到各省,試用一年,須通過該省督撫對之進行的甄別,才能實授官職。但督撫為圖省事,或為取悅于眾人,往往不詳加甄別。為此,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曾諭令各省督撫,將揀發(fā)舉人詳加甄別,其有實在難勝民社之任者,酌量改教、給銜。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再次下詔,要求各省督撫對大挑一等試用舉人察其才具,嚴加甄別,“其人果能勝民社之責,自應(yīng)補用知縣。而拘執(zhí)無能,或年老者,即當以佐雜、教職等官改補。”[17]
大挑的人數(shù):每次大挑的人數(shù)不等,乾隆中期人數(shù)最多,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一等舉人八百四十七名,二等舉人一千一百五十一名。[18]兩者相加近二千名。光緒時被挑取的人數(shù)已大為減少。如光緒十五年(1889年)大挑,一等者僅三百六十三名。[19] 其四,考取官學漢教習、內(nèi)閣中書、國子監(jiān)學正學錄等。
1、考試官學漢教習。清代為滿族開設(shè)了多種官學,如宗學、覺羅學、八旗官學、景山官學、咸安宮官學等。這些官學都教授滿、漢語言文字和騎射,其中需用漢教習的,就從進士、舉人等當中選取,尤注重錄用舉人。嘉慶十七年(1812年)議準:“嗣后咸安宮官學漢教習九缺,仍照例兼用進士、舉人。至宗學漢教習八缺,覺羅學漢教習十五缺,景山學漢教習十二缺,共計三十五缺,專用舉人?!?/font>[20]上述漢教習的選用,從會試薦卷內(nèi)挑補,還有通過考試錄取的。
2、考試內(nèi)閣中書。內(nèi)閣中書,是內(nèi)閣從事撰擬、記載、翻譯、繕寫的官員。清沿明制,在內(nèi)閣中置中書若干名,為從七品,由舉人考授,或由特賜。進士經(jīng)朝考后也可任內(nèi)閣中書,但大多從舉人中選拔。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議準:“向例考試中書,閱字與閱文并重。惟本人書寫跡涉嫌疑,嗣后即于會試薦卷中挑取,以四十名為額,再備取二十名。主考同知貢舉各官,將擬取之卷進呈,交與禮部,轉(zhuǎn)交該衙門傳集,隨同新進士帶領(lǐng)引見,恭候欽定,交與吏部照例選用。凡會試之年,倘內(nèi)閣需人,即咨明禮部照例辦理?!?/font>[21]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開始,改為由吏部專場考試錄用。[22]
3、考試國子監(jiān)學正、學錄。國子監(jiān)是清代的最高學府,同時也是管理教育的行政機構(gòu),學正、學錄是國子監(jiān)教學的低級官員。乾隆初,該員缺也從會試下第的舉人試卷中選?。骸皩W正、學錄由國子監(jiān)先期咨明禮部,于會試墨卷內(nèi)不分呈薦,仍令主考、同考各官校閱錄取十數(shù)名,隨同新進士引見記名,交與吏部,每遇一缺按名次先后傳齊三人,帶領(lǐng)引見補授。”[23]到乾隆五十五年,與內(nèi)閣中書一樣改為通過考試錄用。
二、貢生、監(jiān)生的入仕途徑
貢生、監(jiān)生的入仕,有朝考、考職、考試教習、考試謄錄等多種途徑:
其一,拔貢、優(yōu)貢朝考。拔貢,沿明代選貢之制,從順治元年(1644年)開始舉行,順天六人,直省府學二人,州縣學各一人。雍正五年(1727年)起,每六年舉行一次。乾隆七年(1742年),“帝以拔貢六年一舉,人多缺少,妨舉人銓選之路。且生員優(yōu)者,應(yīng)科舉時,自可脫穎而出,不專藉選拔為進身。改十二年一舉。遂為永制?!?/font>[24]拔貢朝考一、二等者,分別以知縣與教職用。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定,朝考優(yōu)等者兼用為七品小京官。
優(yōu)貢始于順治二年(1645年),是年“令直省不拘廩、增、附生,選文行兼優(yōu)者,大學二人、小學一人送監(jiān)?!?/font>[25]由于只是選拔至國子監(jiān)肄業(yè),并不直接授職,所以其吸引力并不大。同治二年(1863年)始議定,自甲子科開始,廷試優(yōu)生,“考列一二等用知縣、教職,三等用訓導(dǎo)?!?/font>[26]自此優(yōu)貢生也可以通過朝考而任官了。
其二,歲貢就職。清初有廷試歲貢生之制,廷試錄取者可以任職。康熙二十六(1687年)年停止歲貢廷試,改為“其后但由學政挨序考準咨部,選授本省訓導(dǎo)。”[27]
其三,五貢就職。清代貢生中,恩、拔、副、歲、優(yōu)貢這五種貢生被稱為“五貢”,屬“正途”出身。而捐納貢生、監(jiān)生(即例貢、例監(jiān))則屬“異途”出身。嘉慶以后,“凡朝考未錄之拔貢及恩、副、歲、優(yōu)貢生,遇鄉(xiāng)試年,得具呈就職、就教?!?/span>[28]五貢就職,不必通過考試,只需學政會同巡撫驗看,主要看年齡和身體狀況,如年力精壯者,即咨部依照科分名次先后注冊。恩、拔、副貢“俱以復(fù)設(shè)教諭先用。歲貢亦照年分先后,系同年者遇缺吏部亦代為掣簽,以經(jīng)制復(fù)設(shè)訓導(dǎo)選用。優(yōu)貢附于本年歲貢之末,系同年者遇缺亦代為掣簽選用?!?/span>[29]恩、拔、副貢年富力強者還可就職直隸州州判。
其四,貢監(jiān)考職。鄉(xiāng)試之年的五月,進行貢生、監(jiān)生考職,收考的范圍包括正途貢生、監(jiān)生和捐納貢監(jiān)生,只要未就職、就教,都可以送考,按考試成績分為三個等次候選:“恩、拔、副榜貢生,考取一等者候選州同,二等者候選州判,三等者候選縣丞。各省歲、優(yōu)貢生,考取一等者候選主簿,二等者候選吏目,俱照考案年分名次另立一班,歸于雙月選用?!?/span>[30]各省捐納貢監(jiān)生,“考取一等者候選主簿,二等者候選吏目,仍與從前考職人員較年分名次挨選,均毋用另行截取。”[31]
貢生、監(jiān)生就職和考職的去向,都是州縣的低級官吏,即所謂“佐貳”官員,但畢竟有了進身的臺階。
其五,考試官學漢教習。與舉人一樣,貢生也可以考試教習,但捐納貢生、監(jiān)生不能應(yīng)考。嘉慶十七年(1812年)定:“八旗官學漢教習三十二缺,專用貢生。至八旗官學教習,專用正途貢生,凡例貢及廩生捐貢均不得與?!?/font>[32]
其六,考試謄錄。清代陸續(xù)設(shè)置許多修書機構(gòu),如國史館、實錄、方略、會典各館,所需的書寫謄錄人員頗多。凡遇招考時,貢、監(jiān)、生員等都可以應(yīng)考,舉人如果愿意也可應(yīng)考。除了通過考試招收謄錄以外,清代還多從鄉(xiāng)、會試的落卷中挑取。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從鄉(xiāng)試落卷中挑選:“四庫全書、薈要二處謄錄,著在京闈鄉(xiāng)榜后,即落卷內(nèi)擇其字畫勻凈、可供鈔錄者,酌取備用。交與吏部,按照名次拆卷填注,出榜曉示,注冊挨補?!?/font>[33]此外,嘉慶十三年(1808年)、十六年(1811年)還從巡幸召試的士子中招收謄錄[34]。謄錄并非正式官員,清代大部分謄錄是沒有“公費”的,需要自備資斧。但五年期滿以后,可以通過“議敘”得官。實際上確有許多謄錄期滿后獲得官職,如光緒六年進士史繼澤,在考取進士前是“試用訓導(dǎo),國史館謄錄,議敘知縣?!?/span>[35]光緒二十九年進士王安定,在考取進士前是“會典館謄錄,議敘分省補用知縣,五品銜?!?/span>[36]所以有不少舉人、貢生、監(jiān)生愿意應(yīng)考謄錄。
從上述制度規(guī)定來看,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入仕時所任的職位有多種,但主要集中在非正式職位和下級官職。如王德昭所說:“清代入仕,進士和舉、貢判若兩途。進士內(nèi)除授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六部主事、內(nèi)閣中書、鴻臚寺行人、大理寺評事、國子監(jiān)監(jiān)丞、博士、助教、太常寺博士;外除授知州、知縣、推官、教授等職。舉人經(jīng)揀選、考職或大挑,乃得任內(nèi)閣中書、國子監(jiān)學正、學錄、知縣、州學正、縣教諭等官。優(yōu)、拔貢生、蔭生和其他貢監(jiān)考職,比之舉人,更等而下之。所以清代有'科甲進士,高自位置;他途進者,依附從人’之說?!?/span>[37]
三、從履歷看舉人、貢生、監(jiān)生的入仕情況
上述清代舉人、貢生、監(jiān)生的各種入仕制度,其實施效果如何?清代各種鄉(xiāng)試、會試同年齒錄中的履歷,是反映舉人、貢生、監(jiān)生入仕情況的第一手資料?,F(xiàn)存清代鄉(xiāng)試會試同年齒錄與朱卷一樣,多為晚清時期的,但履歷中有其曾祖、祖和父三代的簡歷,其中有一部分為康熙、雍正、乾隆時期仕宦的資料,可以反映清代前期舉人、貢監(jiān)生的的入仕狀況。筆者從21科會試同年齒錄[38],4644份進士履歷所包含的13932名祖上三代資料中,查到舉人、貢生、監(jiān)生共4050人,約占13932人的29.07%。其中舉人770人,貢生1252人,監(jiān)生2028人。他們的簡歷中有少數(shù)注明考取舉人或貢生的時間,在曾祖輩中,康熙時期10人,雍正時期11人,乾隆時期90人,嘉慶時期39人;在祖輩中,康熙時2人,雍正時4人,乾隆時78人,嘉慶時63人,道光時63人,咸豐時10人,同治時4人;在父輩中,乾隆時65人,嘉慶時54人,道光時95人,咸豐時41人,同治時37人,光緒時10人。大部分簡歷沒有標明獲中舉、貢的時間,但大體上曾祖和祖輩較多地反映道光以前的情況,父輩多反映道光以后的狀況。
在統(tǒng)計中,本文未將候選和候補官員納入有官職者的范圍。清代內(nèi)自郎中,外自道員以下的官員,凡初由考試或捐納出身,以及原官因故開缺,依例起復(fù),皆須赴吏部登記注冊,等候選用,稱為候選。候選者由吏部匯總名單,根據(jù)他們的職位、資格、班次,每月抽簽一次,分發(fā)到某一部門或某一省份,聽候委用,稱為候補。候補官員中,有的實際上是在職者,只因為官位沒有空缺,所以或留任候補,或已在地方試用,或已在部院行走,或署理某一官職之事,或被上司“委用”于某一工作。但也有一些在各省或各部賦閑候補。候選、候補官員有的后來獲得官職,有的則終身未獲一職。所以本文未將候選、候補官員統(tǒng)計進去,但候補官員中,有的或已署理某一職位,或已得到委用,或已在地方試用,或已在朝廷某部行走的,則納入有官職者的范圍中。統(tǒng)計結(jié)果如下:
在曾祖輩中,舉人166人,其中有官職者111人,占166人的66.87%;貢生320人,有官職者74人,占320人的23.13%;監(jiān)生717人,有官職者18人,占717人的2.51%。
在祖輩中,舉人241人,其中有官職者164人,占241人的68.05%;貢生386人,其中有官職者99人,占386人的25.65%;監(jiān)生681人,其中有官職者20人,占681人的2.94%。
在父輩中,舉人363人,其中有官職者261人,占363人的71.90%;貢生546人,其中有官職者174人,占363人的31.87%;監(jiān)生630人,其中有官職者47人,占630人的7.46%。
如果將三代合起來計算,則舉人770人當中,有官職者536人,占總數(shù)的69.61%;貢生1252人中,有官職者347人,占總數(shù)的27.72%;監(jiān)生2028人中,有官職者85人,占總數(shù)的4.19%。顯然,舉人、貢生、監(jiān)生的入仕率相差很大,尤其是舉人與監(jiān)生相差懸殊。
清代監(jiān)生多稱為“太學生”或“國學生”,張杰指出:“'太學生’是清代捐納'監(jiān)生’的雅稱?!?/span>[39]本文將太學生和國學生也計入監(jiān)生之內(nèi)。清代監(jiān)生名義上雖為最高學府國子監(jiān)的學生,但多為捐納生,文化程度不佳。如雍正元年(1723年)禮部尚書陳元龍在奏疏中說:“國子監(jiān)生皆由捐納入監(jiān),能文者稀少?!?/font>[40]大多數(shù)監(jiān)生并未入監(jiān)學習,而是通過捐納獲得監(jiān)生身份,作為應(yīng)科舉考試或謀取官位的條件,故其身份不為人所重,在入仕上歷來居于不利地位。
如上所述,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入仕時所獲官職,都有具體的規(guī)定,入仕起點都很低。他們的仕宦前景如何?我們可以從他們的的終仕時的官職來探究。筆者分別查了上述進士履歷中曾祖輩和祖輩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的終仕職位。我們之所以不把父輩舉人、貢生、監(jiān)生包括在內(nèi),是因為在進士書寫履歷時,他們的父輩有一部分尚在為官,未能體現(xiàn)其終仕情況。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舉人大多官至知縣(84人)、教諭(41人)、訓導(dǎo)(23人)、知州(16人)、州學正(12人)、教授(8人)、知府(8人)等;貢生大多官至訓導(dǎo)(39人)、教諭(36人)、知縣(17人)、知州(10人)等。監(jiān)生為官者很少,但他們除了不能任教官之外,任職和貢生基本相同。
總的來看,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在仕途上多止步于中低層次官職,但也有少數(shù)舉人、貢生官至尚書、巡撫、營守備、總兵等高級文武職位。如咸豐二年進士胡履吉的曾祖胡寶瑔:“雍正癸卯舉人,原任河南巡撫,晉兵部尚書,謚恪靖?!?/span>[41]光緒十八年進士王得庚之祖王金鎔:“道光丁酉科拔貢生,朝考一等三名,刑部七品小京官,歷官刑部主事,員外郎,郎中,京察一等,記名繁缺知府,內(nèi)閣侍讀學士,歷充刑部提牢廳提牢,秋審處提調(diào)?!?/span>[42]即使是監(jiān)生,也有少數(shù)官至知府、郎中等中級官職。如同治十年進士孫祿增之祖孫有孚:“太學生,歷任山西絳州、忻州直隸州、潞安府同知,平陽府知府,軍功隨帶加一級。”[43]光緒二十四年進士張應(yīng)濟之祖張企禹:“太學生,刑部山東司員外郎,廣西司郎中,欽命熱河刑司,記名知府,湖北督糧道。”[44]
四、結(jié)語
綜上所述,清代統(tǒng)治者為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設(shè)置了多種入仕途徑,使人數(shù)眾多的中低層次士子有上進之路。但因僧多粥少,和舉人、貢生、監(jiān)生各自文化程度的不同,入仕的機率相差很大,他們的官職也呈層次性,但大多為中下層職位,以知縣和教官為主。在仕途上,舉人、貢生和監(jiān)生都有一定的升遷空間,但多數(shù)上升的幅度不大,少數(shù)人有機會升至中高層官職。
【基金項目】本文為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項目《清代鄉(xiāng)會試同年齒錄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09YJA770016。
注釋:
[1]《清高宗實錄》卷七百四十七,乾隆三十年十月辛酉。
[2]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3]《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4]《清世祖實錄》卷—一七,順治十五年五月戊申。
[5]《清圣祖實錄》卷一百九十一,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丙戌。
[6]《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7]《欽定大清會典》卷七,光緒二十五年刻本。
[8]訥親:《酌定舉人揀選之法》,《皇清奏議》卷四十,民國影印本。
[9]《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10]《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11]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錄及有關(guān)著作》,百花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121頁。
[12]《清高宗實錄》卷四百二十一,乾隆十七年八月乙卯。
[13]《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14]《清仁宗實錄》卷七十六,嘉慶五年十一月辛巳。
[15]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錄及有關(guān)著作》,百花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121頁。
[16]《欽定吏部銓選則例》卷二,光緒十二年刻本。
[17]《清高宗實錄》卷一千三百六十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癸卯。
[18]《清高宗實錄》卷七五九,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卯。
[19]《清德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九,光緒十五年四月甲申。
[20]《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2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22]《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五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23]《欽定吏部則例》卷五,乾隆四十八年刻本。
[24]《清史稿·選舉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12冊,第3106頁。
[25]《清史稿·選舉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12冊,第3106頁。
[26]《清史稿·選舉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12冊,第3107頁。
[27]《清史稿·選舉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12冊,第3105頁。
[28]《清史稿·選舉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12冊,第3109頁。
[29]《欽定吏部銓選則例》卷四,光緒十二年刻本。
[30]《欽定吏部銓選則例》卷四,光緒十二年刻本。
[31]《欽定吏部銓選則例》卷四,光緒十二年刻本。
[32]《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三,光緒十二年刻本。
[33]《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六,光緒十二年刻本。
[34]《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十六,光緒十二年刻本。
[35]《光緒六年會試同年齒錄》。
[36]《光緒二十九年會試同年齒錄》。
[37]王德昭著:《清代科舉制度研究》,中華書局,1984年,第56頁。
[38]這21科會試同年齒錄為:嘉慶十三年、道光二年、道光三年、道光六年、道光二十四年、同治十年、咸豐二年、咸豐九年、光緒二年、三年、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六年、十八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二十九、三十年會試同年齒錄。其中光緒二年、十二年會試同年齒錄資料不全。
[39]張杰著:《清代科舉家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77頁。
[40]《欽定國子監(jiān)志》卷三十五,乾隆四十四年刻本。
[41]《咸豐二年年會試同年齒錄》。
[42]《光緒十八年會試同年齒錄》。
[43]《同治十年會試同年齒錄》。
[44]《光緒二十四年會試同年齒錄》。
?。ㄗ髡呦等A東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dǎo)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