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財產返還的訴訟時效起算
一、學術界的不同觀點
合同被確認無效,如何認定財產返還義務產生的時間,即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為法律對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有效成立的條件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1]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律行為無效而發(fā)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請求期間,從義務人受領給付之日起開始計算。[2]當事人受領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盡管這尚未得到法院的確認),換句話說,受領給付無法律根據,構成不當?shù)美?,返還義務立即產生。如《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八百七十七條 【合同無效的后果】規(guī)定:“無效合同不發(fā)生當事人通過該合同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履行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前款規(guī)定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自合同履行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span>[3]
第三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依下列規(guī)定:因不當?shù)美l(fā)生的債,從不當?shù)美藨斨浪玫睦媸遣划數(shù)美臅r候開始。”[4]
第四種觀點主張,無效合同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于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算。[5]其理由主要有,其一,合同未被法院等確認為無效時,在實務中當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出現(xiàn)返還財產的現(xiàn)象;只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財產返還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才具有法律依據。其二,在有些場合,當事人一方乃至雙方確實不知道合同存在著無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財產返還請求權的產生,給付的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債權受到侵害。于此場合,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不出現(xiàn),自然談不上時效期間起算問題。其三,在有的情況下,給付的當事人即使馬上知道合同存在無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將來也不主張財產返還請求權(類似贈與),自然也就無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裁判確認合同無效的日期與裁判財產返還的日期有時不一致,有時可能不一致,不一致時,訴訟時效起算的具體日期以哪一日期為準,存在分歧。[6]
第五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場合,訴訟時效仍應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節(jié)點。[7]雖然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對合同雙方都不具有約束力,但以該時間點來判別債權人在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從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對合同雙方來說,都較為合理與公平。
第六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產生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而定。[8]
二、各學術觀點的評析
上述各家學派的觀點,自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筆者認為,無效合同產生的財產返還等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同樣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所必須具備的主客觀要件:第一,請求權必須已經成立,此為客觀要件;第二,債權人必須知道或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設定請求權的事由以及債務人的人身,此為主觀要件。無效合同的情形比較復雜,在判斷當事人何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就第一種觀點而言,因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之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之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明知”,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存在權利受損害的問題,其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蛸r償損失的請求權尚未形成,訴訟時效的起算顯然無從談起。此外,對合同履行期間長于兩年的無效合同而言,客觀上會保護“惡意”當事人獲得“不當?shù)美?/span>”,有失法律公允的本質。
就第二種觀點而言,亦存在若干不足,不宜采納。
其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主觀上已知道(或可依情事推定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之一,給付財產一方之所以為“給付”,往往系其認為合同有效應為“給付”,而不知道合同無效之情形,進而不知道自己所為“給付”已使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否則就不會“給付”了。故“從給付財產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既不符合邏輯,也不具備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主觀構成要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
其二,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屬于無效還是可撤銷存在爭議,當事人更不清楚;若當事人誤把無效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看待,并決定不行使撤銷權,自然不發(fā)生所給付的財產返還問題,也就不存在他或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訴訟時效期間便不會起算。
其三,有些無效合同,如企業(yè)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即使明知合同無效,但其有把握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對方會按期還款,也會履行給付的義務,若訴訟時效期間從給付之日起計算,從實務上行不通,不利于保護受害者,無形中給債務人一個惡意賴債的借口,有背誠信公平原則。
第三種觀點也有其不夠全面地地方,有些違法行為發(fā)生后,受害人當時并不察覺,有的甚至在很長時間以后才發(fā)現(xiàn)或受到實際損害。就不當?shù)美颠€而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從不當?shù)美藨斨浪玫睦媸遣划數(shù)美臅r候開始,似不夠全面。受領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所得的利益的是不當?shù)美臅r候,應當返還不當?shù)美?,但該起算點是受害人有權對給付產生的孳息和利息提出主張的起算點,而不是給付人知道利益受侵害的起算點。該觀點對誠心誠意履行合同的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與訴訟時效從給付之日起計算的觀點一樣,也給部分有意違約者創(chuàng)造了惡意賴債的借口。因為只要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的時間與合同“履行”在相差兩年以上,被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以接受“給付”時就知道是不當?shù)美麨橛?,主張訴訟時效屆滿作為抗辯理由!
就第四種觀點而言,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判決或裁決不當?shù)美⒇敭a返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出現(xiàn),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時效期間自該日期的次日起算,比較妥當合理。就普通訴訟時效開始的兩個前提而言,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訴訟時效開始的主、客觀前提完全具備,給付方已經可以現(xiàn)實地行使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蛸r償損失的請求權。應當說,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較好地平衡了無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蛸r償損失)、基于無效合同引起的當事人實體權利救濟與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這三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其理由比前述三種觀點更充分、堅強。但若一概而論,則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一,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應當受最大期間的限制,如《瑞士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不當?shù)美V訟應當在受害人知道或者其權利存在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最長不得超過不當?shù)美袨楫a生之日起十年?!币牢覈?a title="民法通則" target="_blank">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最長不應超過不當?shù)美袨楫a生之日起20年。持第四種觀點的學者,大都主張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財產返還、不當?shù)美颠€實際上處于一個未定的期間,有可能超過20年絕對期間。
其二,第四種觀點似乎一廂情愿地想象,當事人都是不知道合同無效的事由和善意的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將現(xiàn)實生活中的無效合同簡單化、理想化。無效合同的情形比較復雜,在合同未被權威部門確認為無效之前,不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一方當事人違約,必定產生請求權。應當肯定,合同的當事人或者能行使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蛸r償損失的請求權,或者可以行使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請求權,并非不產生請求權。
在現(xiàn)實生活中,若當事人主觀上明知合同無效,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前,應當行使財產返還等請求權;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前,假如當事人的確不知道合同無效,那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行使合同有效情形下的請求權,只有這樣,才能在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后,行使無效合同的請求權。如果給付人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認為其怠于行使任何權利。
第五種觀點也有合理與不足之處。假設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事由并不知情,那么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履行合同。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或法定,受害者雖然不應當行使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因為不知道合同無效),但在相信合同有效的心理期望下,起碼應當行使合同有效情形下所擁有的請求權,如請求對方給付款項等。如果權利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后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認為其怠于行使任何權利。在此場合,訴訟時效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開始一般請求權時效的兩個前提。
另外,某些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雖然表明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認可與否的態(tài)度,但不論有效還是無效,當事人實際能主張的主要權利和應負的主要義務基本上是相同的。如企業(yè)間借貸合同雖然無效,但法院在處理時仍會判決借款方將所借款項本金及利息返還給出借方,這種處理除了在利息的計算上可能會有所區(qū)別外,當事人所能主張的權利和應負義務實際上與有效的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在這種情形下,不論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妨礙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當事人不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就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這一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多次得到體現(xiàn)。[9]
但是,與第四種觀點相反,第五種觀點似乎一廂情愿的將無效合同等同于有效合同,主觀想象無效合同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一定會違約。訴訟時效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在實務中相信合同有效,遵守“合同”,完全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無辜受害者來說又是不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相對無效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尚且有權力行使撤銷權,第五種觀點等于完全剝奪了相信合同有效、完全履行合同的無辜受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保護自己權利的司法救濟。這與《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合同的宗旨是相違背的。
三、財產返還請求權應從“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筆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無效合同的情形比較復雜,在判斷當事人何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具體分析。確認合同無效的裁決或判決生效之日是當事人必定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且能現(xiàn)實行使返還請求權的一個判斷標準,但合同當事人在此之前若能夠行使“合同”請求權或返還請求權等而不行使的,以能行使請求權之日為起算節(jié)點,“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表述,不能片面理解成為計算訴訟時效的起點。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論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是否“明知”或“推定可知”,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至少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義務;
(2)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包括一般違約及根本性違約;
(3)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起算,應當區(qū)別合同的無效緣由、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及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而定:
其一,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義務,爾后知道合同無效的原因或合同被仲裁機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從確認合同無效的裁決或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請求權產生之日起20年的絕對期間。
當事人雙方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后,存在幾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此后才了解合同無效的原因,從而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請求返還財產;二是合同被有關機關確認為無效;三是第三人提起訴訟,致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由于合同當事人此前并不知道合同無效,雖然請求權在其“履行”合同時即已形成,但并沒有開始,只有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主觀上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假定當事人在此之前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無效),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確認無效之日起開始并無疑義。
在起算的具體日期上,有學者認為,裁判確認合同無效的日期與裁判確定不當?shù)美颠€、財產返還的日期有時一致,有時可能不一致。不一致時以哪一日期為準?或認為,時效期間從裁判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算;或認為,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返還之時的次日起算。[10]筆者認為,根本不可能存在上述情形,如前所述,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判決財產返還等。一種是人民法院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的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在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已經判決當事人相互返還財產,債權人的請求權已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如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就失去了人民法院為其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挽回損失的機會。對于超過申請執(zhí)行期限的案件,當事人能否重新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已經做了規(guī)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11]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自裁判確定財產返還之時的次日起算的問題。
其二,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因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因為在此場合,不論合同有效無效,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知道侵害人是誰,只要不存在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不可抗力和其他客觀障礙,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提起訴訟。另外,合同是否無效,當事人無權確認,當事人一直將其當作有效合同對待并無不可,因此并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尤其是借款合同,不論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中一般都規(guī)定了還款期限,如果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基于借款合同返還本金和利息的請求權,從還款期限屆滿時可以開始行使,此時訴訟時效起算。當然,除無效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人民法院最后審理的結果可能與當事人的請求不同,當事人以合同有效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合同,人民法院經審理,一種是法院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同時判決被告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另一種是由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一般會在確認合同無效的前提下,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不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原告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原告可以根據生效的判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和賠償損失,此時,訴訟時效從確認合同無效的裁定或者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其三,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當事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而行使請求權,只能依據雙方訂立的合同,即把合同當作有效合同對待。因此在此場合,對待無效合同訴訟時效的開始,應適用約定或者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而不提起,那就更不可能在合同無效來取得,否則,訴訟時效制度就失去意義。
上述場合,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不當?shù)美呀洺^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據職權確認合同無效,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述情形,即使當事人請求財產返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并不代表其利益就一定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被告的行為構成違法或犯罪,不管原告起訴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1998】7號),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有關機關在查處屬實后,并不妨礙有關機關依據相關規(guī)定追繳被告的非法所得或責令違法犯罪方歸還財產給受損失方。
[1]參見張廷智:《訴訟時效的兩個問題》,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1月28日。
[2] 龍翼飛:《時效制度若干問題》,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頁。
[3] 梁慧星主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出版社2000年版;http://www.zzhf.com/detail.asp?id=619
[4]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上卷)》,何勤華、李華清、陳頤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第46頁。
[6]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2日第三版。
[7] 劉貴祥:《訴訟時效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2期;
張臘梅:《訴訟時效開始之我見》,載《河北法學》1999年第4期;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經終字第87號:“本案,農行云南營業(yè)部對深圳國投有三筆債權,第一筆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1995年10月1日,第三筆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1995年10月30日。”
[9]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五期。
[10]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2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guī)定:“(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