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喝酒 上班后打架 |
如此“誤事”員工被解聘 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
本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火 華)員工葉某酒后上班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3萬元。日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葉某系某公司的電工。2017年夏的一天,葉某在上晚班前半小時喝了三瓶啤酒。晚上7時30分左右,由于機器故障,公司員工李某叫葉某去維修。葉某要求李某開維修單,李某開好之后交給葉某。
葉某看過之后,認為不是其工作范圍,遂告訴李某不修理。李某將此情況報告班組長張某,張某遂到葉某辦公室交涉。在此期間葉某讓張某“滾”,雙方發(fā)生口角并產生肢體沖突。
葉某報警后,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葉某在打架中頭部等處受外傷,張某輕傷。
兩天后,公司以葉某臨近上班前大量飲酒、酒后不能控制情緒,出言不遜,上班時與同事打架、發(fā)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調解時又態(tài)度惡劣、拒不接受調解為由,向葉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隨后,根據(jù)該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中“在公司工作時間進行賭博、打斗、喝酒、盜竊等有害風紀行為者,給予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規(guī)定,公司經研究并征求工會意見同意后,決定解除與葉某的勞動合同。
葉某對此不服,他認為“上班前喝酒”并非“工作時喝酒”,他受到了張某的毆打,并非主動參與打架,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余元。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裁決作出后,公司不服裁決,認為公司屬于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影響正常工作的飲酒應在禁止之列
該案二審法官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誠實守信、共謀發(fā)展,是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石。秉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制定合法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公平公正地執(zhí)行是對企業(yè)的基本要求,單位的員工也有義務予以遵守。
員工守則雖然從字面含義看僅規(guī)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時間喝酒,但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喝酒導致神智不清、不理智、沖動等行為,而影響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喝酒行為理應均在禁止之列。而在即將上班前喝酒同樣會影響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會大眾的認知。故員工守則中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禁止喝酒理應包括禁止即將上班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