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近日杭州一公司稱打車軟件“嘀嘀打車”涉嫌侵權其第9類“嘀嘀”注冊商標權,嘀嘀打車的軟件運營公司目前沒有回應,但筆者經初步檢索發(fā)現(xiàn),嘀嘀打車的商標風險遠不及此,該軟件運營公司在多個軟件功能有涉及的類別都沒有申請商標,此事暴露出了移動互聯(lián)網時代具有普遍性的商標保護問題,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移動互聯(lián)網的不同類別商標沖突問題。移動互聯(lián)網的一個特征是O2O(Online to Offline),很多移動應用往往具備線上和線下多個產品和服務的商標類別的特征,此時,應用如果只申請注冊單個商標類別就會發(fā)生法律風險,最近就有兩個這方面的案件:
1、微云商標案:一上海公司起訴騰訊的微云服務侵犯了其第42類“微云”商標權,但騰訊其實申請了第9類的微云商標權;(詳情見《騰訊商標又惹麻煩了,這一次是“微云”》)
2、115網盤商標案:邯鄲一公司投訴廣東115公司115網盤服務侵權其第9類“115“商標,但115公司實際持有該第42類的“115”商標(該案筆者為115公司處理和蘋果、谷歌等公司應用市場投訴的相關事宜)。
再來看嘀嘀打車軟件,應根據(jù)功能申請商標:
個案的是非曲直自有由司法機關評議,本文主要談企業(yè)應怎樣規(guī)避類似商標法律風險。作為商標律師,筆者認為企業(yè)應當根據(jù)產品或者服務涉及的功能確定申請商標的范圍,比如,就嘀嘀打車這個應用程序,其至少包括如下功能:
1、 地圖服務:應用使用者可以看到周邊的地圖;
2、 應用程序:打車軟件是一個可以下載的應用程序;
3、 經紀功能:對出租車駕駛員和打車用戶而言,打車軟件是一個中間商,可能涉及經紀功能;
4、 廣播功能:打車用戶的語音通過打車軟件的系統(tǒng)向周圍的出租車司機進行廣播;
5、 預定和確認信息傳送功能;
6、 出租車預定功能;
7、 應用程序更新的服務功能。
嘀嘀打車應用程序涉及的商標產品和服務
根據(jù)筆者在國家商標局數(shù)據(jù)庫的檢索,目前嘀嘀打車軟件所在公司申請了第9類的“嘀嘀打車”和“滴滴打車”兩個商標。值得肯定的是,嘀嘀打車把諧音的“滴滴打車”也申請了,但他們的申請的最大問題是沒有涉及軟件大部分功能的商標類別。嘀嘀的競爭對手“快的打車“目前申請了9、38、42三個類別的商標,也不夠。根據(jù)國家商標局2014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筆者認為嘀嘀打車應用程序至少涉及如下6個商標類別,不一定每個都很精準,但基本都是有關聯(lián)的:
部分類別商標有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如何處理?
上面提及了很多類別,理論上打車軟件公司都應該申請,但如果實際操作經常會發(fā)現(xiàn),好的名稱往往在很多類別上已經有了在先的申請或者注冊,此時應該如何處理?如果是筆者來處理這個問題,會提醒客戶注意如下問題:
1、關注核心類別。雖然商標有很多類別,但從功能出發(fā),也有核心類別和非核心類別的區(qū)別,應當重點關注核心類別是不是有在先申請或者注冊;
2、關注是否另有途徑取得商標。即便有在先申請,是不是可以通過曲線救國的方式取得商標?類似的辦法實際不少:比如購買在先商標;比如關注在先商標申請或者注冊是不是覆蓋了全部的小類,我們經常發(fā)現(xiàn)看似已經被申請的產品類別實際在小類上操作空間很大;再如對在先商標向商標局提起進行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等,自己同步進行申請,不過這個可能引發(fā)商標權人起訴你的法律風險,要慎重決策;
3、關注風險評估。即便有在先注冊商標,在先商標持有人會不會對你進行訴訟也是一個問題。很多公司雖然持有商標,但如果經營范圍是不同的領域,此時你使用商標不侵犯其利益,被起訴的概率就不會很大。
好的品牌對企業(yè)非常重要,因此,很多時候即便有法律風險企業(yè)也會愿意冒險使用。但企業(yè)還是應當通過專業(yè)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先行評估法律風險、并做相應預案,心里有底后再進行決策,否則就是盲目冒險。最后,對處于野蠻生長階段打車軟件企業(yè)而言。還是要提醒一句:別光顧著燒錢補貼用戶,也要關注一下自己的品牌保護和法律風險防范。
【作者為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