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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蘇民:王夫之對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的批判

  紹興和議、慶元黨禁和韓侂胄北伐是南宋歷史上的三大事件。王夫之不僅據(jù)實澄清了這些事件的真相,而且依據(jù)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則作出了與道學家不同的價值判斷。其中最精彩的,是對士大夫以所謂“君子小人之辨”來進行權力斗爭的全面揭露和憤怒譴責,以及對理學士大夫道德評判之可靠性的深刻質疑,其知人論世眼光之獨到,無異于給李贄的“君子尤為誤國論”作了非常系統(tǒng)而詳盡、出色而生動的解讀。

  (一)論紹興和議

  紹興八年(1138)和議訂立不久,金國就于次年毀約進犯河南。為消弭主戰(zhàn)聲音重新言和,高宗于紹興九年(1139)七月授意秦檜:“朝廷惟要辨君子小人,君子小人既辨,則治道無不成矣”(1)。道學的“君子小人之辨”成了宋高宗維護其“國是”的一根棍子。誰是君子,誰是小人,被宋高宗完全顛倒了。

  宋高宗為什么“以求和為幸”?《宋論》卷十《高宗屈辱于女直》分析了其原因:“宋自置通判于諸州,以奪州鎮(zhèn)之權,大臣出而典郡者,非以逸老,則為左遷。富庶之江南,無人也;巖險之巴、蜀,無人也;要之荊、襄,無人也;樞要之淮、徐,無人也”。不是“與士大夫治天下”嗎?可士大夫又是些什么人呢?“峩冠長佩,容與于天下,賢者建宮墻以論道,其次飾亭榭以冶游,其下攘民財以自潤”。這就是宋朝士大夫的一般狀況,不是高宗時才如此,“天子且安之,曰:‘是雖不肖,亦不至攘臂相仍,而希干吾神器者也’”。在這種情況下,“則求如晉元以庸愞之才,延宗社而免江、淮之民于左衽,不亦難乎?”(2)王夫之看到了這一點,所以他據(jù)實指出紹興和議實際上是絕大多數(shù)士大夫的要求。他說高宗建炎年間,“主張屈辱者,非但汪、黃也。張浚、趙鼎力主戰(zhàn)者,而首施兩端,前卻無定,抑不敢昌言和議之非。則自李綱、宗澤而外,能不以避戰(zhàn)求和為必不可者,一二冗散敢言之士而止”?!肮矢咦陲h搖而無壯志,諸臣高論而無特操,所必然矣”(3)。這一說法亦可從朱熹著作得到印證,朱熹在談到紹興八年和議時說:“秦檜主和,虜歸河南,上下欣然?!?4)

  至于紹興十一年(1141)的奪兵權、殺岳飛,王夫之據(jù)實指出:“在廷之臣,且以為子翚、慶父之禍可永杜于百年?!?5)說明奪兵權、殺岳飛并不只是宋高宗和秦檜的主張。據(jù)《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載:“張浚在相位,以諸大將久握重兵難制,欲漸取其兵屬督府,而以儒臣將之,會淮西軍叛,浚坐謫去。趙鼎繼相,王庶在樞府,復議用偏裨將以分其勢?!?6)又云:“自渡江后,諸大將皆握重兵難制,張浚、趙鼎為相,屢欲有所更張,而終不得其柄?!?7)李綱亦上疏言:“今陛下震皇武以圖恢復之烈,盡以重兵分隸諸大將,多者至十數(shù)萬人,平居已不能運調,而況于倉卒擾攘之際乎?”建議“遵祖宗之成憲”以“消弭后患”(8)。紹興七年(1137)張浚獨相時,更曾誣陷岳飛“脅迫皇上”;出而經(jīng)略川陜,又以莫須有罪名殺害陜西抗金名將曲端,此事發(fā)生在殺岳飛之前。

  又據(jù)《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十一年十二月”記載,在廷議時,百官中反對殺岳飛的只有李若樸、何彥佑二人,而“眾皆非之”,紛紛站出來為強加給岳飛的罪名作證。直到宋寧宗慶元四年(1198),孝宗時期的主戰(zhàn)派士大夫王明清仍在贊頌“盡取兵權,殺岳飛父子”為“檜之功不可掩者”(9)。對于胡寅等人觸秦檜之怒的真正原因,王夫之認為是由于他們想掩蓋胡安國與秦檜的關系,從而把罪責全部推給秦檜的結果:“其子弟欲為之蓋愆,徒觸怒以竄死,而終莫能挽哉?”(10)之所以“終莫能挽”,是因為大家都知道胡安國在兵權問題上與秦檜同道。

  (二)論慶元黨禁

  宋寧宗慶元年間,宣布道學為“偽學”,貶逐朱熹及其門生蔡元定和同黨共59人,史稱“慶元黨禁”。直到嘉泰二年(1202),才正式宣布“弛偽學偽黨之禁”。王夫之認為,道學被宣布為偽學,是朱熹自取其咎。

  王夫之的這一觀點與李贄一致。李贄曾說過:“道學之受禍,晦翁導之也?!蜈w為丞相,朱為講官,侂胄未得志也。而朱先生侍講,首以侂胄為言,何哉?既約彭龜年共攻之矣,他日經(jīng)筵復留身論奏,至于再,至于三,必欲決去之而后已?!?11)但王夫之將事件的起因說得更加明白透徹。他認為,之所以會有“慶元黨禁”,是因為朱熹采用了小人的陰毒手段去陷害韓侂胄的結果:“侂胄之深怨朱子者,以爭殯宮故也。當是時,侂胄勤勞方著,惡跡未彰,即欲防其奸而斥遠之,亦無可施其憲典。唯殯宮一議,足以傾動宮府,置諸不赦之罪。王孝先以加諸丁謂而俯首以死海濱者,此而已矣。今朱子之言曰:‘不為宗社血食久遠之計?!瘉腚兄畩Z魄寒心,與朱子不并立之勢成矣”(12)。

  所謂“王孝先以加諸丁謂而俯首以死海濱者”,說的是北宋王曾“以山陵水石竄丁謂”之事:“真宗崩,嗣君始立,(王)曾與(丁)謂分執(zhí)政柄,兩不相容?!ブ艘陨搅旮淖鳎ㄋ?,而為之辭曰:‘謂欲葬真宗于絕地,使無后嗣?!吕自使в诖蟊伲Z謂于海外。嗚呼!此小人陷君子之術,而奈何其效之邪?……君子之道哉?”(13)王夫之認為韓侂胄當時“勤勞方著”,而朱熹竟采用“假于時日卜筮以惑民”“為君子者,何忍出于此邪”的手段欲“置諸不赦之罪”,乃是導致“慶元黨禁”的真正原因,是道學家“褻其身心……而自罹于咎”。王夫之還指出,韓侂胄報復朱熹對自己的陷害,只是讓他“優(yōu)游林泉”(14)。而后來為朱熹復仇的道學家史彌遠(楊簡弟子、陸九淵再傳)則不然,他是通過偽造圣旨,用暗殺手段將韓侂胄活活打死的。

  在王夫之的筆下,整部宋史幾乎就是一部士大夫們以所謂“君子小人之辨”的名義所進行的權力斗爭史,君子與小人斗,君子與君子斗,小人與君子斗,小人之間互相斗,而且大家都以君子自命,視對方為小人。對于士大夫這種熱衷于權斗的惡習,王夫之深惡痛絕,他說:“天子進士以圖吾國,君子出身以圖吾君,豈借朝廷為定流品分清濁之場哉?”(15)基于對士大夫權斗手段之陰毒的了解,他感慨道:“君子小人之相去,亦尋丈之間而已矣”(16)。

  (三)論韓侂胄北伐

  王夫之首先勾勒了南宋時期主戰(zhàn)與主和兩派之爭的總體線索,他說:“宋自南渡以后,所爭者和與戰(zhàn)耳。當秦檜之世,言戰(zhàn)者以雪仇復宇為大義……當韓侂胄之世,言和守者,以固本保邦為本計?!瓐?zhí)檜之說,則可以勝侂胄矣,檜未嘗不以固本保邦求當于君也。執(zhí)侂胄之說,則可以勝檜矣,侂胄未嘗不以雪仇復宇昌言于眾矣。反檜而得侂胄,反侂胄而又得史彌遠。……侂胄倡北伐之謀,而岳飛之恤典行,秦檜之惡謚定,彌遠修講好之說,而趙汝愚之孤忠顯,道學之嚴禁弛……”(17)對于韓侂胄北伐,王夫之強調:“北伐非其罪也?!渭幢狈ザ〈?,自可更圖后效;乃以挑釁渝盟為侂胄之罪,然后人心靡,國勢頹,至于亡而不復振。故延廣逐而石氏之亡決,侂胄誅而趙宋之衰成。身為大帥,知有戰(zhàn)而不知有降,其官守也。延廣蒙譏,則岳鵬舉之殺,其秦檜再造之功乎?”(18)他認為,殺韓侂胄,正如秦檜殺岳飛一樣,是同一性質;與后晉罷免景延廣一樣,其后果都是加速了滅亡之禍的到來。

  至于“以挑釁渝盟為侂胄之罪”,則是道學家按照朱熹所闡發(fā)的《春秋》大義作出的。《朱子語類》載:

  僩云:“如本朝夷狄之禍,雖百世復之可也?!?朱熹)曰:“這事難說?!本弥?,曰:“凡事貴謀始,也要及早乘勢做。才放冷了,便做不得。如魯莊公之事,他親見齊襄公殺其父,既不能復;又親與之宴會,又與之主婚,筑王姬之館于東門之外,使周天子之女去嫁他。所為如此,豈特不能復而已?……漢武帝引春秋‘九世復仇’之說,遂征胡狄,欲為高祖報仇,《春秋》何處如此說?……他自好大喜功,欲攘伐夷狄,姑托此以自詭耳!……孝宗即位,銳意雪恥,然事已經(jīng)隔……所以當時號為端人正士者,又以復仇為非,和議為是。而乘時喜功名輕薄巧言之士,則欲復仇……只志在脫賺富貴而已?!?19)

  朱熹的這段論述,正是給韓侂胄定以“挑釁渝盟”之罪名的依據(jù)。金國皇帝詔書給韓侂胄定的罪名也是誣其“首開邊隙,敗三朝七十年之盟好”(20)。其實這一罪名完全不能成立。韓侂胄派往金國的使臣方信孺就曾面折金國元帥:“‘爾失信,故我失信?!瘞浽唬骸液螢槭??’方徐謂曰:‘我之用兵在某月日,爾之誘逆曦在某月日。以月日先后計之,是爾先誘我叛臣也?!瘮撤涮剿啪念惾舸?,故語塞?!?21)可是,正當方信孺與金國君臣據(jù)理力爭之時,臨安的道學家們已經(jīng)砍下韓侂胄的頭顱準備送往金國了。

  史彌遠當政后,重演了殺害岳飛以后格外尊崇道學的一幕,且道學的地位更高了。對此,王夫之悲憤地寫道:“自史彌遠……解道學之禁,褒崇儒先,而請謚、請贈、請封、請錄子孫、請授山長,有請必得,迄于蒙古渡江,旦夕垂亡之日而不輟,儒者之榮也。嗚呼!以此為榮,而教衰行薄,使后世以儒為膻,而儒為天下賤,胥此啟之也。……以表章儒者之言,而冀以動天下之利于為儒,則欲天下之弗賤之也,不可得已?!?22)這些話說得何等沉痛!

注釋

    (1)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第2100頁。

  (2)王夫之:《宋論》卷十,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218~219頁。

  (3)王夫之:《宋論》卷十,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217、218頁。

  (4)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八,第3196頁。

  (5)王夫之:《宋論》卷十,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234~236頁。

  (6)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第2247頁。

  (7)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第2772頁。

  (8)李綱:《應詔條陳八事奏狀》,載《全宋文》第170冊,第209頁。

  (9)王明清:《玉照新志》卷四,載《全宋筆記》第六編第二冊,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頁。

  (10)王夫之:《宋論》卷十,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235頁。

  (11)李贄:《藏書·趙汝愚》,載《李贄文集》第3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693~694頁。

  (12)王夫之:《宋論》卷十三,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300頁。

  (13)王夫之:《宋論》卷三,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101~102頁。

  (14)王夫之:《宋論》卷十三,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301頁。

  (15)王夫之:《宋論》卷七,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186頁。

  (16)王夫之:《宋論》卷三,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103頁。

  (17)王夫之:《宋論》卷十三,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303~304頁。

  (18)王夫之:《讀通鑒論》卷三十,載《船山全書》第10冊,第1143頁。

  (19)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八,第3198~3199頁。

  (20)葉紹翁:《四朝聞見錄》戊集《遺事》,第163頁。

  (21)葉紹翁:《四朝聞見錄》乙集《函韓首》,第75頁。

  (22)王夫之:《宋論》卷十四,載《船山全書》第11冊,第311頁。

本文節(jié)選自南京大學許蘇民教授《論王夫之對宋朝士大夫政治文化的批判——以《春秋家說》《讀通鑒論》《宋論》為中心的考察》一文的第四部分,原文載于《天津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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