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10月16日晚,葉某因誤解而挑釁陳某,兩人發(fā)生沖突后被旁觀同事勸架分開,后陳某攜帶水果刀離開。在行至樓下之時,陳某遇上葉某與其幫手,被壓到門上毆打。兩人用木棍和拳頭毆打陳某還因此打折了一根木棍,于是陳某用水果刀捅傷兩人后逃離現(xiàn)場。后遇巡邏便衣協(xié)警,即配合協(xié)警調查并帶其前往案發(fā)現(xiàn)場。公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提起指控,稱其涉嫌故意傷害,但陳某的辯護人指出,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
二、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正當防衛(wèi)在此案件中的認定
比照上述法條,陳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其理由如下:
1.陳某面對毆打時利用水果刀捅傷葉某及其幫手的行為系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法侵害現(xiàn)實存在,故其實施行為具有正當性;
2.陳某的行為針對的是侵犯了其人身權利的葉某及其幫手,系不法侵害人,故該行為針對的對象適當;
3.陳某實施該行為之時系葉某及其幫手開始著手且尚未結束侵害行為之時,其防衛(wèi)的時間正當;
4.陳某捅傷葉某及其幫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制止兩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且當葉某及其幫手受傷離開時陳某并未繼續(xù)采取攻擊行動,兩人也能正常行走,可見陳某采取該行為是出于內心的恐懼,目的僅僅是為了防衛(wèi),并不具有故意傷害之故意;
5.就陳某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需要從以下三點進行認定:
5.1不法侵害的強度
葉某及其幫手共同毆打陳某,且先后采用木棍、拳頭等工具,甚至打斷了一根木棍。就該行為的性質,對客體已經(jīng)造成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等因素的統(tǒng)一來看,陳某遭受的不法侵害強度足以導致其采取自衛(wèi)行為。
5.2不法侵害的危急程度
在不法侵害持續(xù)良久仍未結束而陳某又是單獨一人,且缺乏其他防衛(wèi)工具的情況下,可以推知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情況危急。
5.3不法侵害的權益
葉某及其幫手的共同毆打行為侵害了陳某的人身權利,而人身權利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系權利體系中較為重要的部分。
綜上所述,陳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不負刑事責任。
四、小結
正當防衛(wèi)作為權利的私力救濟方式之一,致力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充分表明了國家在制定法律之際對于人性的關愛和對正義的追求。目前正當防衛(wèi)在我國的適用條件較為嚴格,法官應當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證據(jù)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予以正當防衛(wèi)人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