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xiàn)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產生而歸于消滅[1].導致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離婚。前者是婚姻主體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是自然的結束;后者則是配偶于生存期間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婚姻關系,是人為的結束。但古代世界婚姻關系的終止,從理念到制度較之現(xiàn)代要豐富多彩得多,這也許要歸結于古代民族、國家及其文化發(fā)展的相對獨立。
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導致婚姻關系終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確立的制度和原則更具特色:(l)妻為夫服喪期間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議》的解釋,這一期間為27個月。(2)寡妻與夫的直系尊親屬的親屬關系依然存在。寡妻改嫁后,與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相犯,依律仍須承擔不同于凡人的刑事責任[2].并且寡妻改嫁后,與其寡媳相犯,唐律仍按親婆婆身份的法條處斷[3].從上列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在唐代,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導致婚姻關系自然消亡,是就夫妻而言的,就婚姻所產生的家族、親屬關系而言,并不因一方死亡而完全消亡。事實上,法律正是通過這樣的制度規(guī)定欲達到穩(wěn)定現(xiàn)存家庭和族際關系的目的,而民間也常常自覺地保留這種族際親屬和姻親的交往,以維持即有的家族社交圈不致變化和縮小。
就婚姻的解除--離婚而言,古代中國的離婚制度貫徹了濃厚的家族主義精神,無論是“七出三不去”的規(guī)定,還是義絕,都體現(xiàn)了統(tǒng)治者對家族社會的關切。雖然立法者構建了較為完善的離婚法律制度,但無論是禮教還是法律乃至人們的觀念,都以“白頭偕老”為婚姻的最高境界,并不輕言解除。這首先是因為在古代中國,婚姻被視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因此,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盛事。解除婚姻不僅意味著雙方個人關系的破裂,更意味著男女雙方家族關系的破裂和結怨,尤其是在通婚圈并不寬廣的古代中國,這涉及到雙方家族的聲譽、利益和地位,因此人們并不會輕易就出此下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普通民眾而言,婚姻的成立與解除還意味著經濟成本的付出。婚姻的隆重背后往往是不輕的經濟負擔。不難想象,對承擔這種經濟負擔的顧慮會影響人們的遲疑和退卻。但是,在古代中國,婚姻從未脫離人事范疇而成為圣事,不曾出現(xiàn)西方中世紀的禁止離婚主義。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xiàn)象,唐律從規(guī)定男子單方休妻到官府強制離異再到允許雙方合意解除婚姻,為婚姻關系的解除創(chuàng)設了一個從個人、家族到官府主宰的法律制度體系,為離婚這一社會現(xiàn)象構建了一個寬宏的法律適用空間。
1、出妻。
出妻的涵義是指妻有七種法定過錯之一種時,夫可以單方解除婚姻關系。最初,它只是禮制的一項內容,后人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頗具特色的一項離婚制度。
唐律的七出之法源于禮制自不待言,但在內容上有所變動,在順序上也有較大的調整?!洞蟠鞫Y記·本命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妬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而依唐代律令,七出的順序為: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疾“.從內容上看,禮稱”不順父母去“,而律稱”不事舅姑“,雖然二者內容大致相同,但關注的重點大不相同,表現(xiàn)出禮與律兩種社會規(guī)范的區(qū)別。依禮,言”順“不言”事“,則舅姑的主觀好惡是評判順與不順的標準。依法,言”事“不言”順“,”事“的中心是侍奉,在恭從之外更偏重”順“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行為。這一變動更符合法律作為制度化創(chuàng)設的本質,它使得法律較之禮制道德規(guī)范更能達到某種程度的統(tǒng)一性、確定性、連續(xù)性和有效性,使得人們的行為可以控制在有序和可預見的范圍內。
與禮制的順序不同,七出的順序在唐律中有較大調整,這主要表現(xiàn)在:
?。?)無子出妻由禮制中的第二位取代”不順父母去“而躍居第一位,”不順父母出妻“這一項卻被后置于第三位。
?。?)淫去由禮制的第三項上升為法律的第二項。
?。?)妬忌由禮制上的第四位下降為法律上的第六位。
?。?)惡疾由禮制上的第五位退居法律順序的末位。
?。?)多言一項由禮制上的第六位,上升為法律上的第四位口舌。
?。?)盜竊由禮制上的末位上升為法律上的第五位。
由上面這些變動可以概括出這樣的結論:在唐代,無子、淫佚、口舌、盜竊的位次有所上升,而妬忌、惡疾的位次相對后置,這實際表明法律對繼嗣、財產和家庭倫常的重視較禮制有所上升,位次的前置與后置,本身就是唐代社會根本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同時也表明唐代立法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引禮入律在唐代已經成熟,這一時期多的是對禮制的合理吸收,少的是對禮制的盲從;同時,立法者注意到了禮制與法律不同的適用范圍和不同的功能,這種合理的區(qū)分有助于法律趨向合理化和世俗化,更能反映和適應社會的本質特征和需要。
七出是法律賦予男子單方面出妻的權利。這一權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是一種選擇性法律規(guī)范,它既無強制性,又無須經過官府判決。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律置子女于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權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有時并不完全出于夫本人的意愿。
按照唐代法律的規(guī)定,出妻的法定條件有七,分別是:
(1)無子: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夫可以出妻。
?。?)淫佚:縱欲放蕩。[4]
?。?)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對舅姑無微不至的照料和違背無條件遵從的原則。
?。?)口舌:說閑話、搬弄是非。
(5)盜竊: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這類財產包括他人的財產和妻私自取自家中的財產。
?。?)妒忌:對男子性自由以及對與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
?。?)惡疾。指妻患有不能與夫一同祭祀宗廟的疾病。
從上述七出法的各項內容來看,屬于女子主觀過錯的有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妬忌五項,而無子、惡疾則是女子根本無法把握的客觀事由,與女子主觀無絲毫聯(lián)系。以今人之觀點看,其荒謬至極。
但是,在古代世界的法律中,因為通奸、不生育、仇恨、疾患甚至無原因的男子單方面的休妻帶有普遍性,并非唐律獨有。所不同的是,古代中國長達幾千年均是一個家國一體的社會,這種家國同構的特征并未隨著時間的演進而削弱,相反,呈不斷加強的趨勢。家是國的基礎,國則是家的擴大,由家族倫理推及國家政治,由家內秩序衍繹出政治秩序,家族利益和家族的穩(wěn)定是禮制和法律關注的重點,七出法實際是禮律從宗廟繼嗣、家族倫理、家族等級秩序和財產所有權等方面為著家族利益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七項內容無一不與家族相關,無一不是為了家族利益。盡管明清以來不少有識之士也認識到其中的不合理,但作為法律制度,其家族精神在傳統(tǒng)社會始終未失去其存在的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在七出之外,還規(guī)定了”三不去“來對七出加以限制。這一定制也源于禮的規(guī)定,但禮制與法律在”三不去“的順序上有所不同:
?。?)律將禮制上位居第二位的”與更三年喪不去“上升為”三不去“的首項,取代禮制第一項的”有所取,無所歸,不去“,強調子婦為舅姑服過三年之喪可以成為對抗七出的法定理由。
?。?)將禮制上位居末位的”前貧賤,后富貴不去“上升為法律上的第二位。這一順序調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領域對社會地位和財富變化的干涉。
?。?)將禮制中位列首位的”有所取,無所歸,不去“降為律的末位,表明唐律較禮制漠視對妻族所予財產和妻的現(xiàn)狀,也表明了相對于禮,律更為漠視妻的利益和現(xiàn)實困難。
當然,以上調整都是在”三不去“的總框架內進行的,就”三不去“的精神而言,是對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種限制,自有其積極意義,對于穩(wěn)定婚姻關系,也具一定的效果;體現(xiàn)了儒家仁義的精神,[5]也反映了禮制與法律對人倫的重視。但從根本上講,七出三不去所構建的法律秩序體現(xiàn)了古代中國血緣家庭社會的要求,貫串著穩(wěn)定家族社會的精神。
就違反”三不去“的處罰來看,唐律規(guī)定,凡是妻有七出之狀,但存在”三不去“的情形而出妻,杖一百,并且出妻行為無效,原婚姻仍存續(xù)。但是,”三不去“并不具有完全排除七出適用的效力,妻犯惡疾及奸,雖有”三不去“的條件,夫仍可以出妻。由此可見唐律重奸非、畏惡疾的法律精神。
2、和離。
和離作為離婚形式的一種,是指男女雙方不能安寧、和諧相處而自愿離婚,類似于今日之協(xié)議離婚。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這一離婚形式下,法律將男女雙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雙方共同決定婚姻歸于消滅。
比起七出和義絕來,和離這種離婚形式要平和得多,它尤其顧及到了女方的聲譽和地位,不致給兩個家族帶來難堪和尷尬。這在家族社會以及古代狹小的通婚區(qū)域內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從和離的法定條件看,表面是”不相安諧“(律),實質是彼此”情不相投“(疏議),前者是夫妻感情失和的外在表現(xiàn),后者則是失和的內在實質。因此,較七出和義絕這種因過錯而離婚的形式而言,它關注的是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態(tài)。對這一立法,言其達到了古代離婚制度的高峰并不為過,即使在今天,也有其合理的價值。
但任何一項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和離這一離婚制度,僅僅是唐代離婚制度體系中的一項制度,并不具有對抗七出和義絕的效力,這說明和離的適用范圍并不是無限的,相反,義絕具有排除其適用的效力。當男方行使七出權利時,和離便不可能成立,由此觀之,和離的主動權又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3、義絕。
這是中國古代頗具特色的一種離婚制度。其意是指夫對妻、妻對夫的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犯有毆、殺、奸罪,經官府認定雙方義絕而強制其離婚。
按照古人的理解,夫妻關系是由”義“來連結的,這種”義“可以理解為夫妻基于基本的人倫對對方及對方家族所應承擔的道德和法律上的義務。無”義“,夫妻關系就失去了連結點,婚姻的解除便成定局。這種婚姻觀念滲透到法律中,便形成了中國古代社會頗具特色的官府強制離婚制度--義絕。至于義絕之說何時入律,今已難考。但在禮法,大致只是確定了義絕的原則和精神,而法律則是將義絕之說具體化、制度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從唐律的規(guī)定來看,法律設立義絕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家族內部倫常和防范親屬相犯,這可以從唐律所規(guī)定的義絕條件看出:
(1)夫毆打妻之祖父母、父母;(2)夫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殺害;(4)妻打罵夫的祖父母、父母;(5)妻殺傷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與夫的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7)妻欲害夫。
上述七項條件中,除第二項外,其余各項中妻所負的責任都重于夫。夫對妻方親屬,有毆、殺行為才構成義絕,而妻對夫方親屬,僅有罵、傷行為,就構成義絕。妻與夫緦麻以上親屬相奸,構成義絕,而夫只有在與妻母通奸時才構成義絕。同時,夫妻相害,只確認妻欲害夫為義絕條件之),而將夫欲害妻排除在義絕條件之外,足見唐律對夫族倫常的重視和唐代社會男權為本、男性為貴的特征。第二項關于夫妻雙方的親屬相犯而構成義絕的規(guī)定,則是以夫妻之外的因素來決定婚姻的終結,這種在今天看來似乎荒謬的規(guī)定在當時卻是極為合理的,因為在古代家族社會,家族具有凌駕于個人之上的特權。
上述七種行為同時被法律確認為犯罪行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外,法律還規(guī)定雖逢會赦,夫妻之間仍然義絕,官府仍應強制解除其婚姻關系。義絕自妻入門前起生效,[6]但從程序上言,是否存在義絕的情形,要由官府來判決。一旦官府判決義絕成立,夫妻就必須離異,否則,對不肯離異的一方,處徒刑一年。若夫妻雙方都不愿離異,則按造意為首,隨從者為從的原則處罰。
在古代社會,離婚生效后,不僅夫妻關系歸于消滅,而且男女兩家的姻親關系也隨之消滅,由此在身份、財產等方面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身份方面的效力。
離婚生效后,夫妻身份關系即歸于消滅,基于夫妻身份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雙方享有再婚的權利。對妻而言,離婚意味著失去夫姓,恢復婚前的姓氏和身份,脫離夫家而回歸本宗。其住所從夫家轉為本家。同時,妻與母家的服制恢復如昔,不再降等。
而父母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并不因父母的離異而消亡。在古代家族社會,人們尤其重視血緣的延續(xù)。無論是禮制還是法律,都確認自然血親不能人為地改變。這一觀念以《儀禮·喪服》為典型,其疏言:”母子至親,無絕道也“.這一原則為唐律所確認,律文多次引用這一表述。[7]反映在法律上,離婚后,母親與子女仍具有如下法律關系:(1)子女為母服喪。按照禮制,子女為出母服期年之喪。[8]但唐代法律對離婚后,子女為母服喪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我們只能從唐律反復強調雖與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的法理念推知,既然母子的自然血親關系為律所承認,則子女為其母服喪則在情理之中。(2)離異后,母親犯刑事責任,仍可因子之恩蔭而享受減贖特權,這明確規(guī)定于《唐律疏議·名例》”以理去官“條中:”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白⒃疲骸彪m出,亦同“.[9](3)與舊夫的其他親屬仍保持法律上一定的身份效力。就刑事責任而言,姑改嫁或被出,雖與子之父無夫妻關系,但子媳與姑相犯,唐律仍規(guī)定按照母子關系類推適用法律,視為子媳與親姑相犯。
對此,疏議有詳細的規(guī)定和解釋:”一問曰:子孫之婦,夫亡守志,其姑少寡,改醮他人,或被棄放,此姑婦相犯者,合得何罪?答曰:子孫身亡,妻妾改嫁,舅姑見在,此為-舊舅姑今者,姑雖被棄,或已改醮他人,子孫之妻,孀居守志,雖于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子既如母,其婦理亦如姑,姑雖適人,婦仍在室,理依親姑之法,不得同于舊姑?!癧1”]就婚姻的禁止條件看,任何男子不得娶袒免親已離異的妻妾為妻。按照疏議的解釋,屬于袒免親的親屬有高祖父的兄弟、曾祖的伯叔兄弟、祖父的隔二代的堂兄弟、父親的隔三代的堂兄弟、本人的隔四代的堂兄弟。
針對親等的不同,唐律規(guī)定了不同的定罪和處罰標準:凡嫁娶曾經是袒免親的妻子,各杖一百;嫁娶曾經是緦麻親及舅父、外甥的妻子,嫁娶各方處一年徒刑;嫁娶小功以上親的妻子,則以奸論。如果嫁娶的是以上各種親屬的妾,則各比照上述規(guī)定減二等處罰。此外,以上婚姻都須解除。[11]
2、財產方面的效力。
唐代社會,家庭財產屬于同居親屬共有,其使用和處分權屬于家長,婦女并無所有權,因此也無離異而分割財產之說。婦女能否從夫家得到一部分資財,全由男方決定,律無定制。但妻帶至夫家的妝奩,禮制承認妻有所有權,妻被出,夫應送還其妝奩。[12]漢時,律有“棄妻界所齏之文,據程樹德先生考,漢時女嫁攜妝奩而來,被出,則攜妝奩歸本宗?!盵13]唐律雖無相關規(guī)定,但妻之妝樞,均作“當房”、“私產”,其歸屬實踐中當依禮制。[14]
注:
[1]《婚姻法學》,楊大文等主編,法律出版社198》年版,第1《》頁。
[2]《唐律疏議·斗訟》“妻妾毆詈故夫父母”條:“諸妻妾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p>
[3]《唐律疏議·斗訟》“妻妾毆詈故夫父母”條疏議:“(姑)已改蘸他人,子孫之妻,孀居守志,雖于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子既如母,其婦理亦如姑。姑雖適人,婦仍在室,理依親姑之法,不得同于舊姑?!?/p>
[4]《左傳·隱公三年》:“驕奢淫失,所自邪也?!笨追f達疏:“淫,謂嗜欲過度;佚指放恣無藝?!?/p>
[5]《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
[6]《唐律疏議·戶婚》“妻無七出而出之”條疏:“義絕,,妻雖未入門,亦從此令?!?/p>
[7]《唐律疏議·名例“以理去官”條疏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薄短坡墒枳h·斗訟》“妻妾毆詈故夫父母”條疏議:“雖于夫家義絕,母子終無絕道?!?/p>
[8]《儀禮·喪服》:“出妻之子為母期”.疏曰:“母子至親,無絕道也。”
[9]《唐律疏議·名例》“以理去官”條疏議:“婦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p>
[10]《唐律疏議·斗訟》”妻妾毆詈故夫父母“條。
[11]《唐律疏議·戶婚》”嘗為袒免妻而嫁娶“條。
[12]《禮記·雜記》:”諸侯出夫人,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陳之?!白⒃疲骸逼髅螅浔舅W物也?!笆柙疲骸?,有司官陳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從已來有司之官,陳夫人嫁時所赍器皿之屬,以還主國也?!?br>
[13]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三·律文考》”按急就篇,妻婦聘嫁齏媵僮。顏注,齏者,將持而遣之也。言婦人初嫁,其父母以仆妾財物將送之也,所齏蓋即指仆妾物而言“.
[14]《中國婚姻史稿》,陳鵬著,第5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