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駕駛小轎車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二集共四集
第二集 古某駕車撞人群
2013年4月,執(zhí)法人員開始拆除古某家的違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氣。于是古某加速駕駛小轎車直沖下去,撞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其中,李某被車頭撞飛滾在引擎蓋上后又被甩在地上。
古某繼續(xù)右轉(zhuǎn)向行駛,并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jīng)_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側(cè)小門,在此過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和其母親。后古某駕車逃跑。經(jīng)鑒定,其中5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人為輕微傷,4人未達到輕微傷程度。
古某駕車撞人群,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應以何罪處理。
根據(jù)《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逼渲械摹捌渌kU方法”必須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的行為具有同等危險性。
在本案中,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車撞人的方式同時危機多數(shù)人人身權利,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行為方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駕駛汽車撞人眾人,危機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行人二次受傷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