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或多或少,對交通肇事案件都存在這樣那樣的誤區(qū)。有人認為,交通肇事案件案情簡單,很少像團伙犯罪一案錯綜復雜,因而覺得很容易辦理;有人認為,交通肇事案件證據(jù)要求不高,只要證據(jù)差不多就可以定案了。實乃誤解。
大家都知道,一宗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承擔刑事責任,關鍵點之一就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即該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下面,我們就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責任認定進行如下初探。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責任,也可稱為當事人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法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和過錯的嚴重程度。
換句話說,交通事故責任,是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因而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形式和性質(zhì)
(一)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形式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和確定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zhì)
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什么性質(zhì)呢?它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產(chǎn)生什么樣的影響或者說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置該責任認定呢?
一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于哪個部門法,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zh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關于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是由全國人大制定或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情況下也無權進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又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予以修正??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并修改的,根據(jù)法的位階原則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可能創(chuàng)設刑事責任的類型。這一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四種處罰形式的明確規(guī)定得到印證。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中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應當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交警部門根據(jù)該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應當屬于行政執(zhí)法行為。
二是,從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和程序上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在將該交通肇事案件從一般的交通事故立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之前作出的。因此,不難看出,交警部門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行為是一種行政執(zhí)法行為,而并不是刑事司法行為。既然是一種行政行為,那么交警部門作出交通責任事故認定的程序和標準也必將按照行政執(zhí)法的辦理程序和行政執(zhí)法的證據(jù)標準予以作出。因此,在判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立為刑事案件偵查后,原來以行政案件辦理程序和證據(jù)標準為依據(jù)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可以直接被刑事案件辦案程序和證據(jù)要求所直接采納,存在嚴重質(zhì)疑。筆者認為,由于分屬不同的程序和證據(jù)標準,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完全采納或者說全盤吸收交警部門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內(nèi)容的做法,是不客觀的、機械的、形而上學的做法。
三是,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責任,僅具有證據(jù)的效力,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活動都沒有約束力,需要接受包括法院在內(nèi)的司法機關的審查。也就是說,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僅僅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以及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所起作用大小的一種定性、定量的描述而已。因此,預審部門作為公安機關刑事執(zhí)法的最后一道關口,應當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的內(nèi)容進行審查和判斷。
由此可見,當前,認為我預審部門在預審辦案過程中,對交通責任認定書確定的內(nèi)容必須全盤予以接受,不能予以質(zhì)疑、甚至不采納的觀點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甚至是荒謬的。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要原則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的理解,有助于增強我預審部門審查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是否做到了客觀、真實、公正的判斷力,有助于增強我預審部門對交通肇事當事人的責任判斷的明確性。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主要有依法定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原則、分析因果關系原則、全面分析綜合評斷原則。
一是依法定責原則。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以事實為依據(jù)原則。交通事故案件事實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交通事故調(diào)查的主要任務就是查明事故真實情況,做到事實清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必須是在查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實和成因之后才能作出。
三是分析因果關系原則。分析因果關系就是要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fā)生或損害后果之間的聯(lián)系,判斷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有直接的、內(nèi)在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是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原則。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原則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工作方法原則。全面分析是分析交通事故從多原因中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及其相關影響,防止責任確定的片面性;綜合評斷是嚴格按照當事人的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有無責任和責任大小,保證責任確定的準確性。
我預審部門在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判斷中,必須綜合運用上述原則,不能出現(xiàn)只選其一不及其余的錯誤做法。
四、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認定方法
為了進一步簡化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方法,快速判斷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大小認定是否符合案件實際,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為更好地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分為ABC三類。筆者認為,北京市的這種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做到量化、簡化,可以緩解執(zhí)法的隨意性、不統(tǒng)一性、不確定性。在此,我們來具體介紹一下。
(一)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分類
1、A類違法行為
(1)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2)變更車道未讓相關車道車輛的;
(3)未按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車的;
(4)未按規(guī)定右側通行,逆向行駛的;
(5)溜車的;
(6)不按規(guī)定開關車門的;
(7)不按規(guī)定超車的;
(8)不按規(guī)定停車的;
(9)不按規(guī)定掉頭的;
(10)不按規(guī)定會車的;
(11)不按規(guī)定倒車的;
(12)不按規(guī)定進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
(13)違反禁止通行標志、標線的;
(14)違反導向指示標志、標線的;
(15)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16)遇放行信號未讓優(yōu)先通行車先行的;
(17)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
(18)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未讓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車先行的;
(19)夜間違反規(guī)定停車的;
(20)夜間違反規(guī)定施工、堆物的。
2、B類違法行為
(1)白天違反規(guī)定停車的;
(2)白天違反規(guī)定施工、堆物的;
(3)違反車速規(guī)定的,但超過規(guī)定車速50%以上的屬A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4)違反燈光規(guī)定的;
(5)違反裝載規(guī)定的;
(6)車輛安全性能不符合規(guī)定的;
(7)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此點系筆者加上去的)
3、C類違法行為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
(二)根據(jù)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確定當事人責任大小
1、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負責任的情形有:
(1)一方當事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只有一方當事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2、一方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次要責任的情形有:
(1)一方當事人有A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B類違法行為,即A>B。
(2)一方當事人同時具有A、B兩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類或B類違法行為,即A+B>A/B。
3、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情形有:
(1)雙方當事人同時僅有A類或同時僅有B類違法行為,即A/B=A/B
(2)雙方當事人同時有A、B兩類違法行為,即A+B=A+B。
4、具有C類違法情形的責任判斷
(1)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有A或B類或者A、B兩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A、B兩類違法行為且無C類違法行為的,由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即C+A/B>無,C+A+B>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次要責任。
一是當事人僅有A類或A、B兩類違法行為,或者在此其礎上又有C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C類違法行為,即A>C或者A+C>C或者A+B>C或者A+B+C>C。比如,甲駕車追尾乙駕駛的車,經(jīng)查,乙系飲酒后駕車,則甲應為主責,而乙應為次責。
二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A、B兩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類或B類違法行為,或者在此基礎上又有C類違法行為,即C+A+B>A/B或者C+A+B>A/B+C。比如,甲飲酒后駕駛病車追尾乙駕駛的車,經(jīng)查,乙系飲酒后駕駛病車,則甲應為主責,而乙應為次責。
三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A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類或B類違法行為,即C+A>A/B。比如,甲飲酒后駕駛病車與逆向行駛的乙駕駛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則甲應為主責,而乙應為次責。
四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B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B類違法或C類違法行為,即C+B>B/C。比如,甲飲酒后駕駛病車與乙駕駛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查,乙也系飲酒后駕車或醉酒后駕車,則甲應為主責,而乙就為次責。
五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A、B兩類違法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B兩類違法行為,即C+A+B>A+B。比如,甲飲酒后駕駛病車闖紅燈撞上乙駕駛的逆向行駛的病車,則甲應為主責,而乙就為次責。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同等責任。
一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A或B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B兩類違法行為,即C+A/B=A+B。比如,甲飲酒后駕車追尾乙駕駛的超載的違規(guī)停放的車輛,則甲、乙為同責。
二是雙方當事人同時僅有A類或B類,或者A、B兩類違法行為,并同時兼有C類違法行為的,即A/B+C=A/B+C或者A+B+C=A+B+C。
三是一方當事人有C類違法行為,并兼有B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A類行為的,即C+B=A。比如,甲飲酒后駕駛病車與逆行的乙駕駛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則甲、乙為同責。
四是一方當事人僅有C類違法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僅有B類違法行為,即C=B。比如,甲飲酒后駕車,與白天違規(guī)停車的乙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則甲、乙為同責。
預審員注意,上述方法雖然可以快速、準確地完成責任事故的判斷,但是,也應當注意不同交通肇事案件中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否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的原因不能作為評判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考慮因素。比如,一是當事人的有些違法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或者說一般情況下不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體來說,如沒有懸掛車輛號牌、喇叭不能發(fā)出聲音、沒有隨身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沒有購買強制責任險等等。二是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當事人在某個案件中有ABC類違法行為,但是由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與當事人的ABC類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的因果關系,那么就不能因為當事人有ABC類違法行為而認為該當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甚至主要或全部責任。比如,某甲無駕駛資格駕駛車正常行駛,某乙駕駛車追尾。此種情況,雖然某甲無駕駛資格,但是其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并無其他的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而不承擔事故責任,故乙應為全責。某甲無證駕駛的行為應當予以承擔行政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處罰即可。但是,往往在實踐中,時常會判定甲承擔次要以上責任,甚至是主要以上責任。這就是沒有深刻領會“因果關系”這一概念的內(nèi)涵和本質(zhì)所致。
五、責任推定與交通肇事罪中的責任認定的關系
一般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由上述的方法進行判定即可。下面我們重點談一談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幾種特殊情形所引發(fā)的責任推定,與交通肇事罪中的責任認定的關系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將當事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規(guī)定為負全部責任。一是,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現(xiàn)場、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情形;二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就是筆者需要進一步進行分析和闡述的“責任推定”問題。
(一)責任推定的含義、性質(zhì)
所謂責任推定,是指在預先設定的某些情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不是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標準確認當事人責任。當事人責任推定是在特殊情況下解決當事人的責任問題的特殊方法。當事人被推定的責任有可能與當事人被按照認定標準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不一致,也可能一致。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推定,一方面是為了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便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案件。
在此,需要明確一點,就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的適用條件。即并不是只要交通事故當事人具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之一,就必然適用“責任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但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確定當事人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推定。
那么,責任推定的性質(zhì)是什么呢?不難看出,責任推定,實質(zhì)意義上講是一種“行政推定”,是在行政執(zhí)法程序中的一種特殊的處理方式。由于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的承擔主要包括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形式,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行政法領域內(nèi)規(guī)定上述責任推定的處理方式,有利于公安機關快速成高效地完成行政執(zhí)法的工作任務,也有利于保證民事賠償?shù)捻樌M行,并且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處罰與違法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因而是具有很強的積極意義的。
(二)行政責任推定與刑事責任的區(qū)別、聯(lián)系
上述行政責任推定的處理結果,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到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呢?特別是出現(xiàn)了行政責任推定的結果與當事人被按照認定標準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不一致的情形時,應當如何對待行政責任推定的結果,是當前我們預審部門應當予以重點關注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責任推定的結果,必須進行嚴格的區(qū)別對待。主要情形如下:
1、由于交通肇事當事人故意破壞現(xiàn)場、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和逃逸的行為,導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種類以及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交警部門故此依據(jù)此行政推定的方式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筆者認為,法院及刑事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對基于行政推定確定當事人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予以完全采納,作為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jù)之一。但是,基于此種情形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只能將此種行政推定作為交通肇事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刑的證據(jù),不能再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的證據(jù)。否則,就違反了“重復評價”的原則。
2、由于交通肇事當事人故意破壞現(xiàn)場、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和逃逸的行為,仍然能夠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且按照確定的當事人責任的大小來作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標準,而不能使用責任推定確定當事人責任。具體來講,交通肇事當事人的行為本身就是造成事故危害結果的主要原因,那么就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既而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其故意破壞現(xiàn)場、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和逃逸的行為只能是在情節(jié)上予以加重處罰。比如,行為人甲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并且負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其有逃逸的情節(jié),應當被判處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若再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則應當被判處七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若在認定責任的時候,不分清楚行為人甲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而直接以逃逸行為認定其負主要以上責任,那么對甲的行為只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那么甲就不可能被判處三至七年以及七到十五年的刑罰。從這個層面上看,能分清楚責任不分清楚責任的情形下,很有可能出現(xiàn)放縱犯罪的情形。反過來說,行為人甲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并且負事故的主要以下(包括同等、次要和無責)責任,但是由于其有逃逸的情節(jié),若直接根據(jù)“責任推定”理論,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又犯了打擊面過寬的錯誤,沒有做到罰當其罪。綜合上述兩個例子,對能分清楚責任不區(qū)分責任而直接援引“責任推定”的做法,是對“責任推定”理論的擴大適用,甚至是錯誤適用,是對不同的證據(jù)標準的混淆,是囫圇吞棗、一刀切的做法,也違背了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則。
因此,筆者認為,那種逃逸負全責,若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逃逸方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規(guī)定和做法,是有違法理的,也是對法律的一種錯誤理解和適用。
(編注:公安預審工作實務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