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真理知識,
律順民心九域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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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濃縮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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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再次修訂,確立了認罪認罰制度。筆者審查的公訴案件中,也開始全面適用認罪認罰。
從近期審查起訴的認罪認罰案件中,明顯感受到偵查機關搜集的證據的數量和質量有了退步,但建立在認罪認罰基礎上,上述案件也都成功起訴了并獲得判決。
但我們不禁反思,為何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證據的數量和質量會與其它案件發(fā)生差異?我們適用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內涵是統一的還是可以差異化的?
二、證明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我們將這三項規(guī)定進行了一個詳細分析就會發(fā)現,第一項實際上我們的待證事實的范圍,包括定罪和量刑;第二項是對證據本身的要求,即證據材料本身應當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重點是討論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第三項則是更為具體的證明標準,即排除合理懷疑。即應當通過排除合理懷疑來達到證據的確實、充分。
目前,我國尚無法律就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明確規(guī)定。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認罪認罰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同時,指導意見指出: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易言之,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單獨就認罪認罰案件規(guī)定異于其它案件的證明標準。無論是審查、審查起訴、審判都要求證明標準不動搖,只有堅持證明標準不降低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因此并不能輕易得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證明標準降低了。
三、降低的到底是什么?
誠如指導意見所言,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也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案件和非認罪認罰案件確實在證據質和量上存在差異。
那么差異在哪里?從直觀上看就是卷宗量變少了,審查起來更省精力了。但在認罪認罰制度規(guī)定之前,我們有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在被告人認罪案件中,也存在同樣省時省力的狀況。
因此差異只能出現在當事人認罪上。我們繼續(xù)追問,為何被告人認罪就可以降低控方的舉證難度?
答案是我國奉行的印證證明模式。歷史上,先后出現過三種證據證明模式:神示證明模式、法定證明模式、自由心證證明模式?,F代刑事訴訟制度普遍采納自由心證證明模式。
我國奉行的印證證明模式也屬于自由心證證明模式的一種。龍宗智老師將印證證明模式的特征概括為:
一是將獲得印證性直接支持證據視為證明的關鍵,單一的證據是不足夠來證明的;
二是一個證據外還需要其它證據支持;
三是要求證據間相互印證導致很高的證明標準;
四是為了實現印證目的,容易采取其它便捷的取證手段。
也有學者對龍老師的觀點提出異議。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印證證明模式要求證據之間的信息能夠相互支持,單一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即所謂,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在有其它證據場合,特別是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間接證據的證明內容往往呈現出單個珍珠狀態(tài),即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部分,比如被盜的物品,只能證明失竊對象。缺乏一條主線將上述“珍珠”串成一個珍珠項鏈。
而被告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對作案的時間、空間、手段、作案工具、犯罪對象有著直觀的認識。一旦其認罪認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將成為一條主線將上述珍珠直接串起來,證據形成鎖鏈,控方指控即可完成。
在偵查階段,一旦被告人認罪認罰,偵查方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按圖索驥,也完全可以獲取其它證據,特別是隱蔽性證據,更加印證了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可靠性。不但證明了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而且可以更加容易形成證據鏈。
而在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中,缺乏被告人口供這條主線,往往要將零散的證據珍珠串起來并非易事。甚至零散的證據珍珠也需要其它輔助證據去證明證據能力, 比如同步視頻來印證勘驗的合法性。
通過以上比較不難發(fā)現,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隨著被告人的認罪,證據主線得以確立。與其說證據標準的差異,倒不是說被告人認罪后控方證明難度的降低。
四、認罪認罰中的陷阱
如上述分析,一旦被告人認罪認罰,控方證明難度將大幅降低。在適用認罪認罰時,被告人的態(tài)度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指導意見再三強調證據裁判標準。因此,在審查起訴時,我們仍然要提防認罪認罰中的證據陷阱。
1、甄別當事人當庭翻供的理由
指導意見對“認罪”和“認罰”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因此這里的認罪和認罰,一定是出于被告人的真心和自愿。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作出認罪認罰表示,簽署具結書后,往往當庭提出異議。
據此,公訴機關不能一概撤回認罪認罰,應對照指導意見,甄別被告人是否是對主要事實的否認。其否認犯罪,是對犯罪事實的翻供,還是對犯罪性質的辯解。并按照最高檢察院的訴訟規(guī)則和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要求被告人陳述翻供的理由,并結合庭前供述和當庭辯解,綜合判斷。
2、堅持客觀證據優(yōu)先
刑事訴訟證據之王——客觀證據。在審查證據時,重點審查證據能力。而客觀證據往往難以偽造,證據能力容易獲得法庭確證。因此不能因為當事人認罪認罰,就忽略客觀證據審查。不但不能削弱,還應強化客觀證據。甚至保持在剔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下,剩余證據能否形成鎖鏈的警惕心。
3、關注認罪認罰口供的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排除原則。從法律層面構建了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同時一批與之配套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典型案例隨之出臺,構建了我國證據裁判的四梁八柱。
因此,我們還應當重點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因為屈服于外部力量。以前類似的佘祥林、杜培武案件,也都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口供也和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問題出在了非法證據未能有效排除,虛假印證進入了刑事審判。
在認罪認罰模式下,這一點更為重要。而且當事人有可能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往往更容易屈從于外部力量,從而讓自己稍稍擺脫更為不利的境地。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同時規(guī)定了非法供述的清潔閥,比如換人偵查、換階段訊問。
這里只是對非法口供的洗滌。全案證據,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仍應當遵循印證規(guī)則,重點關注認罪認罰下的被告人口供和其它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條。
4、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能掩蓋其它證據的瑕疵或非法
如前述,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仍然是證據確實充分。因此,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只是提供了作案的一條主線,如同羊肉串,有了細鐵條還需要羊肉來補充。
為此,其它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仍然不可或缺。比如在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中,當事人對酒后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對鑒定機構測定的酒精數值表示認可,但不代表本案就可以落案起訴。因為審查中發(fā)現,本案的血液樣本放置時間遠遠超過規(guī)定的七天,且沒有低溫保存。因此,本案的酒精測量結果仍然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作者:蘇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