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案中善于探究刑法基本精神,切實尊重常識常理常情,準確把握寬嚴相濟政策,才有可能使作出的裁判駛抵“天理國法人情”交融平衡的理想彼岸,真正實現(xiàn)“三個效果”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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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陳剛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人民群眾往往將是否符合“天理國法人情”視為司法人員裁斷案件糾紛應當遵從的守則古訓。要在每一個刑事案件中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審判人員唯有堅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場上,在辦案中善于探究刑法基本精神,切實尊重常識常理常情,準確把握寬嚴相濟政策,才有可能使作出的裁判駛抵“天理國法人情”交融平衡的理想彼岸,真正實現(xiàn)“三個效果”有機統(tǒng)一。
圖片來源:聚圖網(wǎng)
適用刑法規(guī)范應當堅持探求法的精神。法的本質(zhì)和目的在于維護公平正義,是國家主流價值觀、社會公序良俗和個人行為準則的體現(xiàn)。從這個意義上講,國法之內(nèi)已有天理、人情在,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關系。因此,法官裁判案件適用法律,原本無需強調(diào)所謂兼顧“法理情”的問題。只不過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組成的,相對于法律概念和法律規(guī)則這些技術性、行為性規(guī)范,公平正義、秩序安定、和諧善治等法的精神更為集中地蘊藏于法律原則之中,如果法官在適用法律規(guī)范時局限于將目光粗放地投向具體的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而忽視探尋和追問法律及其承載的精神內(nèi)核,得出的結論就可能看似于法有據(jù)實則背離公平正義。
在刑事案件事實與刑法規(guī)范之間的穿梭往返中,根據(jù)犯罪構成去對接具體規(guī)定只是起點而遠非終點,尤其當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界限模糊時,更需要以懲惡揚善、尊重人權、審慎謙抑等刑法精神作為標尺進行權衡與取舍,才能遴選出“法理情”融合度最好的適用方案。應注重把握好“三個判斷”:判斷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初心”,如果適用具體規(guī)定后的結論與之相悖,判決不可能是公正的。
如“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刑法宗旨,設置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目的也在于鼓勵公民與不法侵害作堅決斗爭,辦理具有防衛(wèi)情形的案件,就需要準確把握上述立法旨趣,將司法專業(yè)判斷與弘揚正義的刑法價值取向結合起來,設身處地為防衛(wèi)人考量,準確判斷處理防衛(wèi)人因恐慌、激憤而超過防衛(wèi)限度等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是現(xiàn)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基石。
比如此罪彼罪區(qū)分問題,不僅應當對犯罪構成進行辨析,也需將危害行為與各罪所配置刑罰的匹配性進行比較,如處理用輕微暴力強行索取小額財物案件,就需要權衡被告人主觀惡性、行為危害性和后果嚴重性的具體程度,以確定是適用搶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且更接近于人民群眾對裁判結果的預期。判斷是否符合總則規(guī)定。某一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需要同時適用總則和分則的規(guī)定才能予以確定。
比如刑法分則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孤立地適用該規(guī)定,會得出醉駕就要判刑的結論。而刑法總則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因此審理醉駕案件,不僅需要審查被告人是否醉酒,還應當綜合考慮醉酒具體程度、駕駛車輛類型、行車速度和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情形,才能確定是否認定構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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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案件事實應當堅持尊重常識常理常情。司法人員對法律的判斷勝于普通民眾,但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認識則不必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指出,對于刑事案件,非學者的人們依據(jù)常識作出的判斷,常常比學者們依據(jù)法理推導出的結論更正確。近年來得到社會關注的案件,純屬法律學術爭議性質(zhì)的并不多,多數(shù)是由于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作出的所謂專業(yè)認定,與人民群眾根據(jù)人情事理、道德標準得出的認知出現(xiàn)明顯偏離。
反思癥結所在,司法思維活動不能脫離現(xiàn)實生活、忽視社情民意,只有將尊重常識常理常情貫徹到對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發(fā)現(xiàn)、提取和適用過程中去,才能確保事實認定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裁判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 一是要尊重常識。
常識是一般人所擁有的知識,也指從事各項工作應當具備的基礎知識。俗話講,常識是兩點之間最短的直線。能夠較好解決事實情節(jié)認定難題的,往往不是艱澀深奧的理論或者煩瑣復雜的分析方法,反而是淺顯直白的常識。如某院校招生辦主任貪污學費,其以收取的是學生家長的錢款而非公款為由否認貪污故意,對該辯解就無須再作深入論駁,僅憑其作為招生辦主任應當具有學校收取學費后即屬于公款的職業(yè)常識,就可認定貪污故意。
? 二是要尊重常理。
常理是一般人所明曉的事理,是普遍的生活道理。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認定犯罪事實應當排除合理懷疑。合理懷疑首先應當是符合常理的懷疑,這就需要法官憑借知識積淀、人生閱歷和社會經(jīng)驗進行判別。如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被告人在二十多年里利用業(yè)余時間從事工藝品買賣,其中賣給固定交易對象的600萬元收入經(jīng)查屬實,其辯解零散出售還有200萬元收入,但無法提供具體情況。從工藝品交易特點、被告人從事經(jīng)營的年限和已查明的固定交易收入情況等作常理分析,存在200萬元零散出售收入的可能性難以排除,判決最終沒有認定為來源不明財產(chǎn)。
? 三是要尊重常情。
常情是指人民群眾普遍具有的感情。法官須融入社會現(xiàn)實、能識“人間煙火”,熟諳人倫之情、道德風尚,并自覺運用于辦案實踐,使司法具有溫度且能為人民群眾所感知。如某單位有兩名飛行員在休假期間相約給去世的同事掃墓,之后在飲酒時,其中一人因瑣事朝另一人的頭部擊打一拳致其倒地,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判斷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從法律上作客觀評定的同時,也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兩名飛行員關系要好并無矛盾,祭奠同事后心情沉重,借酒消愁反而進一步誘發(fā)被告人過激情緒,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立即將其送醫(yī)救治,認定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顯然更合乎情理,更能為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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