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導案例審判規(guī)則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只宜由一定效力等級的規(guī)范性文件加以使用;“構成犯罪的”可以從兩個側面來作出理解:
一是實質意義上的“犯罪”(從社會危害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條款規(guī)定的所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刑法懲治的程度;
二是形式意義上的“犯罪”(從刑事違法性角度考察),即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條款規(guī)定的部分行為(與刑法罪狀吻合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需要刑罰懲治的程度。
但是只有后種意義上的“犯罪”理解,才能真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依照刑法的有關條款定罪處刑,前種意義上的“犯罪”理解,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非刑事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所在條款所規(guī)定的與刑法罪狀不吻合的部分行為而言不具有刑法后果,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刑法規(guī)范(罪與刑的統(tǒng)一),至多具有宣示功能。
文丨劉樹德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