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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巡視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是怎樣的?它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

巡視制度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監(jiān)察制度的一部分,最早可追溯到堯、舜、禹時期的“天子巡狩”制?!睹献?告子》云:“天子適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巡狩”意為巡行視察諸侯為天子所守的疆土,即天子對全國各地進行自上而下的巡察。

“舜登用,攝行天子之政,巡狩”(《史記.夏本紀》),相傳堯讓舜攝行天子之政時,舜就開始巡視東西南北四方疆土,他會親自到各氏族、部落巡視,去監(jiān)督各氏族、部落首領是否有公平公正的管理好公共事務。同時自舜開始,就確立“五歲一巡狩”的制度,即五年進行一次對全國四方疆土的巡察。

明朝皇帝巡視

此后夏、商、周三朝皆亦循此例。不過三朝天子的巡狩時間各有不同,《通典》載:“虞、夏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周十二年一巡狩”,夏時為5年一巡狩,周則為12年一巡狩。同時商、周朝還設有“受命于王”的“方伯”,當君主無暇巡狩全國時,由他代替商、周王對稱臣的異姓諸侯和分封的同姓諸侯進行監(jiān)察。

可以說自上古開始,歷代君王之所以如此重視“巡狩”,正如《白虎通》所言:“王者所以巡狩者何?巡者,循也;狩者,牧也,為天下巡行守牧民也。道德太平,恐遠近不同化,幽隱不得所者,故必親自行之,謹敬重民之至也??级Y義、正法度、同律歷、葉時月,皆為民也”,君王巡狩全國,在于恩澤萬民,在于教化于民,在于鞏固天下,君主親自巡視全國,能很好的掌握全國各地的情況,從而實行正確的治國政策,同時有助于加強中央對于地方的掌控。

因此“天子巡狩”歷代被帝王所重視,也被歷代視為最高規(guī)格的地方巡視制度,但是這種天子巡狩制度從監(jiān)察角度來看,往往是形式大于內(nèi)容,如秦始皇在位11年,曾先后5次巡視各地,但是始皇帝巡視的主要目的卻并不是為了監(jiān)察地方官吏的施政情況,而是為了震懾六國遺民,加強秦朝對于天下的統(tǒng)治。

代天巡狩

再如乾隆在位60年,曾先后6次南巡,但同樣乾隆的巡視目的更多的不是為監(jiān)察地方,而是為了玩樂,乾隆出巡時其龐大、豪華的出行隊伍一路上是勞民傷財,官員非但沒有被震懾,反而是以乾隆出巡的理由巧立名目去變本加厲的剝削百姓。所以說大多時候天子出巡并非是為了監(jiān)察地方的,而是有著其他的目的,或為玩樂,或為政治目的。

同時“天子巡狩”不但與監(jiān)察無益,且對天子自身的安全也是存在著巨大的隱患,如前218年,始皇帝東巡時,在古博浪沙就被張良收買的一個大力士偷襲,始皇帝的副車被擊中,好在當時始皇帝并未在副車上,不然始皇帝非死即傷。

因此,因“天子巡狩”存在著不可確定的安全問題,且天子出行又多有不方便,再加上皇帝日理萬機,不可能每年都巡察全國,于是“代天子巡狩”這樣替皇帝巡視地方的職務也就隨之應運而生。

博浪沙之變

西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漢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漢書.武帝紀》),他將全國劃分為十三部,每部設一名刺史。而刺史的職責據(jù)《漢儀》所載:“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此時刺史“乘傳周流”,即乘著朝廷的公車前往各地替皇帝巡視郡國,所謂“奉詔六條察州”。

當時賦有“察六條”的刺史一般會在每年的八月替皇帝巡視郡國,看各郡國地方大族是否有兼并土地者,地方高級官員是否有以權(quán)謀私者,地方高級官員是否有執(zhí)法不公者,地方高級官員是否有任人唯親者,地方高級官員是否有與地方大族勾結(jié)者,然后在歲末回到京師向皇帝報告巡行結(jié)果,由皇帝決定該如何懲罰犯法的官員,亦或者升遷在地方上有作為的官員。

當然初期刺史卻是“代天子巡狩”的官職,可是到漢中期,大約是在宣帝時期,刺史逐漸由巡視地方的監(jiān)察官變成了地方官,成為了州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如此,刺史也就失去了“代天子巡狩”的作用。

西漢十三刺史部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自魏開始,東漢時期就已經(jīng)設立的“御史臺”開始變成了一個獨立的中央監(jiān)察機構(gòu)。此后,魏、晉、南北朝等各朝皇帝都會不定期派遣“御史臺”中的“監(jiān)察御史”前往各州縣巡視,監(jiān)察地方長官是否有不法行為,并授予御史以“風聞言事”的權(quán)力,就是可以根據(jù)傳聞來進諫或彈劾地方官員。

直到隋朝,文帝依舊延續(xù)“御史臺”來作為中央的監(jiān)察機構(gòu),并依舊不定期派遣監(jiān)察御史代替皇帝巡視地方,監(jiān)察郡縣。同時在隋大業(yè)三年(607年),隋煬帝還在中央置司隸臺,作為專門監(jiān)察諸郡的機構(gòu)。司隸臺有司隸大夫一人,為最高長官,佐官有別駕二人,分監(jiān)京師和東都;所屬有刺史十四人,掌巡察畿外諸郡;從事十四人,協(xié)助刺史巡察。

隋煬帝每年都會派別駕、刺史在二月代替他巡視各郡縣,一察地方長官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五察部內(nèi)賊盜,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之后在十月回京向隋煬帝匯報巡視情況。

隋煬帝出巡圖

唐時,唐廷依舊以“御史臺”為中央監(jiān)察機構(gòu),并將其完善。唐朝設立了“一臺三院”的巡視監(jiān)察制度,即以“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jiān)察機關,直接受皇帝控制,專司巡視監(jiān)察之職 ,在“御史臺”下再設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共司監(jiān)察而各有側(cè)重,其中臺院掌糾察百僚、彈劾不法,殿院掌管殿廷儀衛(wèi)、京城糾察等事,察院掌巡按州縣、糾視刑獄等事,各部門職責明確,互相配合,一起共掌天下監(jiān)察事務。

唐朝光宅元年(684年),武則天改“御史臺”為“左右肅政臺”,其中左肅政臺掌京官、軍隊的監(jiān)察事務,右肅政臺掌地方監(jiān)察事務,當然不久左肅政臺也開始擁有監(jiān)察州縣的權(quán)力。此后,從684年到705年每年春秋兩季唐朝廷都會派兩臺御史去地方代替皇帝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705年,“左右肅政臺”改“左右御史臺”,但職責仍不變。712年,廢右御史臺,次年復置,稍后再廢,自此不再變。

唐朝的巡視制度主要有兩種。其一就是依舊如前朝,中央監(jiān)察機構(gòu)“御史臺”每年都不定期派遣監(jiān)察御史代皇帝巡視地方。如唐貞觀十八年(644年),李世民就派出“御史臺”的首領之一諫議大夫褚遂良等23人出巡各地,此次巡視處死地方官7人,罷免數(shù)百人,晉升20人,這次巡視可以說是唐初巡視力度最大的一次。

戲劇中”代天巡狩“的御史

其二就是始定于唐中宗神龍二年的一種經(jīng)常性的地方巡回監(jiān)察制度,即十道巡按制度。當時唐中宗依山川地理形勢,將全國劃分為十個監(jiān)察區(qū),即“十道”,每道設2位巡按使(日后相繼更名為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巡按使”由左右臺及內(nèi)外官五品以下賢明清廉者充任,任期一年,根據(jù)新制定的六條,代天子巡視州縣,并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之特權(quán)。

宋時,宋廷在中央與府、州、軍、監(jiān)之間,設監(jiān)察區(qū),名“路”,路級機構(gòu)有轉(zhuǎn)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官職,他們有著代天子巡視監(jiān)察地方的職責,其中轉(zhuǎn)運司負責巡視監(jiān)察所在地區(qū)的財政,提點刑獄司負責巡視監(jiān)察所在地區(qū)的刑獄,提舉常平司負責巡視監(jiān)察所在地區(qū)的常平倉、市易、農(nóng)田水利等事務。

宋代規(guī)定路所在的各個監(jiān)司必須在一年或二年內(nèi)巡遍所轄地區(qū),且規(guī)定監(jiān)司出巡時的隨從人員以及出巡時在地方上的逗留時間,“無公事不得住過三日”,也就是不得超過三日,若違背這些規(guī)定則會受到嚴懲。

宋朝提點刑獄使-宋慈

元時則大多延續(xù)唐宋制,它將全國分為二十二個監(jiān)察區(qū),每一個監(jiān)察區(qū)都設有提刑按察使一名,常住地方的同時要求對地方各路、府、州、縣進行經(jīng)常性的巡視監(jiān)察。同時元廷也時不時會派遣御史前往地方“代天巡狩”,如元成宗曾派遣監(jiān)察御史巡視天下,罷黜貪贓者一萬八千四百多人,察冤獄三千三百七十件。

明時的巡視制度可以說是歷朝歷代最為完備的一個時代。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明朝就正式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明史》載:“永樂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為定制”。朱棣將全國十三省行政區(qū)劃分為十三道,設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人,而后每當皇帝需要派遣御史巡視地方的時候,就會從這一百一十人中挑選,會先由都察院選出兩名候選人,然后引至皇帝面前,交由皇帝欽點一名。

之后如奉命出巡鹽務則為巡鹽御史,奉命出巡漕運則為巡漕御史,奉命出巡農(nóng)事的則為巡農(nóng)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則為巡按御史。而據(jù)《明史》所載,明朝對于“巡按御史”的分配較為固定,主要是“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而對于巡鹽御史、巡漕御史、巡農(nóng)御史等則不固定,一般只有遇到重大變故才會派出。

明朝御史

最初,御史巡視地方的時間并不固定,直到洪熙元年(1425年)才定下“歲一更代”的原則,規(guī)定御史每年八月出巡地方。同時明時賦予巡視地方的監(jiān)察御史的職責也是非常大的,《明史》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墻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jiān)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簡單的說他們就是“代天巡狩”的官員,“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并賦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之權(quán),在地方上可以說是權(quán)勢滔天,如此當時明朝對于御史犯法的懲罰也是很嚴格的,那就是“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明朝巡按御史

清朝則依舊沿襲明朝在巡視制度上的大部分內(nèi)容,由監(jiān)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負責對地方進行巡視。但是與明不同的是,清朝將全國分為十五道,設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較之明朝更完備,且廢除了明朝存在的“巡按御史”,同時將“六科給事中”并入到”都察院“中,由六科給事中和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分掌中央和地方的巡視監(jiān)察工作。

自夏商就開始實施的“巡視制度”,直至清時都依然存在。可以說它對于中國的封建社會產(chǎn)生了非常大的影響,為歷朝歷代都帶來了諸多正面的作用,如強化了對地方官的監(jiān)督,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員貪污腐敗;起到了中央對地方強有力的監(jiān)控,有效的維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和國家的統(tǒng)一;有利于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做到選賢任能,造福一方;有利于防止地方官權(quán)力過分集中,保證地方監(jiān)察機構(gòu)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等等。

清朝御史

當然因“巡視制度”在封建時代說白了始終都是為帝王一人而服務,且它只是作為歷代固定的監(jiān)察制度的一種補充,所以也存在著諸多的局限性,因此也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比如因賦予巡視地方的御史們過重的權(quán)利,再加上無人監(jiān)督,所以常常會滋生新的腐敗,如唐時一位叫嚴升期的御史,他在奉命巡視地方時,所過之處不論官員問題大小,只要交納金銀,就一概不予追究。所以,他所到之處,金銀價格暴漲,時人譏諷其為“金牛御史”,因此一旦被派出”代天巡狩“的御史是一個貪官,那么他對地方造成的傷害,可能將更甚于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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