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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目錄

 賦役部匯考十九
  明一〈總一則 太祖吳一則 洪武二十六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八則 英宗正統(tǒng)十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九卷

賦役部匯考十九

明一

明代稅糧總數(shù)。
《弇州四部稿》:大明輿地,東起朝鮮,西至嘉峪,南濱海,北連沙漠南北。直隸府二十三,州四十,縣二百一十。承宣布政司十三,屬府一百一十八,羈縻一十九。州一百五十三,羈縻四十七??h九百二十八,羈縻六??倿楦话傥迨牛荻偃?,縣一千二百一十四,宣慰司一十一,宣撫司一十一,安撫司二十二,招討司一百,長官司一百六十九,蠻夷長官司五。除夷戶外,實計里六萬九千五百五十六,戶九百三十五萬二千零一十五,口五千八百五十五萬八百零一。夏秋二稅,共米麥二千六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一十六石。京通二倉,臨德淮漕四倉,每年漕運米四百萬石。絹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八疋。絲一萬七千零三斤,又三百一十六萬八千一十七兩。棉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六十三斤。綿布一十三萬八百七十疋。麻布二千七十七疋。洞蠻席布二百五十九條。苧六十五斤。鈔八萬一千二十五錠零一百八十四貫。馬草一千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一百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三斤。歲辦鹽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鹽價并引價銀四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兩。太倉庫歲額運銀一百四十九萬兩,內(nèi)夏稅五萬五百馀兩,秋糧九十四萬四千八百馀兩,馬草折銀二十三萬七千馀兩,鹽課折銀二十馀萬兩,云南閘辦三萬馀兩。馬驢騾疋二十萬一千一百。長淮以北,中原之地,及三楚田蕪而不墾。即墾者,匿畝而不報。浙東江右閩廣之地,糧太輕,而獨取重于蘇松嘉湖常之五郡而已。茶酒市稅房租之利,不能如唐宋之講求,而備邊宗藩之費什伯之,此帑藏之所以日匱也。
《圖書編》:本朝田土戶口稅糧課程錢鈔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在田土計二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九十二畝零。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人口總計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一口。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夏稅秋糧總數(shù)諸司職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三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課程錢鈔并金銀布帛等項,折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零。外有各處土產(chǎn)茶鹽硝礬朱砂水銀等物,雖有定額,數(shù)目繁碎,難以備載。
太祖吳元年,詔免太平諸郡租賦。
《江南通志》:太祖丁未吳元年二月,免租賦詔:予嘗親歷田野,見人民凋散,土地荒蕪,失業(yè)者多。蓋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譬之觸熱者思得清涼,冒寒者思就溫燠,為人上者,固當念之。且如太平諸郡,乃吾渡江開創(chuàng)之地,供億先勞之民。其有租賦宜與量免,少蘇民力。
洪武 年,始造黃冊。
《明會典》: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于諸王駙馬功勛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于民,違者治罪。又按《會典》:洪武初,定凡各處造到黃冊,每年終,后湖管冊主事,將查過黃冊,起數(shù)造冊進繳。凡各處軍民,戶籍不明,解人前來挨查后湖黃冊。不許將概府州縣全抄,止許查本戶糧田。軍民丁產(chǎn)來歷明白,即便發(fā)回,亦不許因而帶抄別戶,以泄事機。
《續(xù)文獻通考》《大明令》云:凡典賣田土,過割稅糧,各州縣置簿附寫,正官提調(diào)收掌,隨即推收。年終通行造冊解府,毋令產(chǎn)去稅存,與民為害。《大誥》云:應天宣城太平廣德鎮(zhèn)江五府州,為是興王之地,久被差徭,特將夏秋稅糧,不時全免。惟元宋入官田地,我朝籍沒之田,民田全免,官田若令全免,民難消受,所以減半徵收。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又令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yè)。業(yè)主已還,有司于附近荒田撥補。又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人開墾永為己業(yè),俱免雜泛差科,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稅糧。洪武元年,初定賦役之制,免稅糧差役。
《明會典》:凡課種,國初令天下農(nóng)民,凡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出絹一疋。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種木棉者,使出棉布一疋。洪武元年,奏準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八兩,木棉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徵其租。又按《會典》: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凡優(yōu)免差役,洪武元年,詔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yǎng),免雜泛差役。
《續(xù)文獻通考》: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按《明外史·楊思義傳》:太祖稱吳王,授起居注。初,錢谷隸中書省。吳元年始設司農(nóng)卿,以思義為之。明年建元洪武,設六部,改為戶部尚書。帝諭思義曰:先王之世,無不耕之民,不蠶之女。自什一制湮,技巧作而農(nóng)桑廢。一民負耒,百家待食。一女理織,百夫待衣。欲民不貧,何可得也。思義請令民間皆植桑麻,四年始徵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如《周官》里布法。詔可。
洪武二年,令民八十以上免役,又詔免江左北平諸郡二稅。
《明會典》: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產(chǎn)應當差役者,許令雇人代替出官。無田產(chǎn)者,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江南通志》:二年詔曰:朕本布衣,率眾渡江,首定太平,次居建業(yè),肇興丕基。其鎮(zhèn)江、太平、寧國、廣德,為京師之翼郡。創(chuàng)業(yè)之初,興師旅,定群雄,軍需錢糧,供億浩繁,止此數(shù)郡,以足我用。子孫百世,何忘江左之民。朕欲數(shù)郡之民,次第蘇息。故先太平,次應天、鎮(zhèn)江,俱已蠲免稅糧一年。令洪武二年,夏秋二稅應天、太平、鎮(zhèn)江再與蠲免,其寧國廣德及滁和無為等州,亦與蠲免,以蘇吾民,稱朕意焉。
《宣府鎮(zhèn)志》:二年詔:近者燕都既平,土地疆宇,盡為國家所有。其民久被兵殘,困于徵斂尤甚。齊魯之民,其北平等處新附地面,可將洪武二年稅糧,亦與蠲免一年。有司更加存恤,以副朕懷。又詔:北平新附地面,凡有逋欠官錢者,俱系前代事理,并行革撥。洪武三年,許軍民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自首。又定徵收草料及兩江供役之制,免節(jié)婦及北方府縣荒地差稅。
《明會典》:國初,因賦定役,每十年大造黃冊。戶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冊僉定。迨法久弊生,歷朝每有釐正更創(chuàng)。如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及南北派田之異,其例略見。凡審編賦役,洪武三年,令各處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又按《會典》:凡征收草料,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輕租田加倍。池州安慶等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重租田一頃十八包,包各十五觔,輕租田加倍。又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節(jié)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續(xù)文獻通考》:三年置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nóng)隙其夫赴京供役,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二升五合。又按《續(xù)通考》:三年,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菜。有馀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洪武四年,勸諭農(nóng)民種,植計畝科稅。免闕里孔氏及各府縣軍戶徭役,又設糧長,徵收稅糧。
《明會典》: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diào)官,常用心勸諭農(nóng)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shù)目開報。又按《會典》:四年,令免闕里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又令各府縣軍戶以田三頃為率,稅糧之外,悉免雜役。馀田與民同役。又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xiāng)賦稅。奏準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洪武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以下,設運納人員。按《明會典》: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shù)一名,斗級二十名,送糧人夫一千名,以備運納。
洪武七年,詔減蘇松嘉湖等府田租,又定軍官免役之制。
《明會典》:凡科則升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七年,詔蘇松嘉湖等府田,如每畝起科七斗五升者,減半。又按《會典》: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貼軍免百畝以下,馀田與民同役。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九年,詔復歲租。
《宣府鎮(zhèn)志》:九年詔曰:朕于今年三月內(nèi),敕下戶部,使之度出幾何,量入幾何。對云,官軍足食可三二年。于是詔令各省府,悉將本年民間夏稅秋糧,盡行蠲免。其北平省所屬地方已免。洪武八年,夏稅。其洪武九年夏稅秋糧,亦照各省府并行蠲免。應有入官田地私租,不在蠲免之例。
洪武十二年,免北平稅糧。
《宣府鎮(zhèn)志》:十二年詔曰:北平所屬地方,天久不雨。朕思為民立燕,藩屏中國,保障吾民。命工肇造宮殿,軍民共成,何期有司差役不均,有傷和氣,致令民艱種樹。除將布政司薛祥等見行取,問其北平所屬地方。洪武十二年,夏稅秋糧盡行蠲免。
洪武十三年,減糧額免租徭,又命編造圖冊。
《明會典》:十三年,令減蘇松嘉湖四府重租糧額。舊額田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減十之一,俱止徵三斗五升,以下仍舊。又按《會典》:十三年,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人開墾,永為己業(yè),俱免雜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又詔陜西、河南、山東、北平等布政司,及鳳陽、淮安、揚州、廬州等府,民間田土,許盡力開墾,有司毋得起科。又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并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馀一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夫役,其馀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yǎng)馬一匹者,免二丁。
《圣君初政記》: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對曰:以田賦較之,惟浙江多富室。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四十四戶,而歲輸至五十萬有奇。上曰:富民多豪強,故民受其害,宜召之來,朕時勉諭之。于是諸郡富民入見,諭之云云,皆頓首謝。復賜酒食遣之。十三年,戶部覈實天下土田,惟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chǎn)詭托親鄰佃仆,謂之貼腳詭。久之,相習成風,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查定細底,編類為冊,其法甚備,謂之魚鱗圖冊。
《續(xù)文獻通考》:庚申春三月,減蘇州、松江、嘉興、湖州四府稅額。先是,張士誠竊據(jù)其地,而蘇州尤稱富庶。徐達、常遇春等統(tǒng)精兵二十萬,攻之數(shù)年始下。太祖怒其附寇持城不降,乃取諸豪族租簿,俾有司加稅故。蘇賦特重,而松江嘉湖次之,蓋以懲一時云。至是,命戶部裁其額,凡一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仍舊。
《明外史·楊思義傳》:范敏,洪武十三年命署尚書事。未幾,即授試尚書。帝以徭役不均,命編造黃冊。敏議:百一十戶為里,丁多者十人為里長,鳩一里之事以供歲役。十年一周。馀百戶為十甲。后遂仍其制不廢。按《宣府鎮(zhèn)志》:十三年,復天下歲租。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
《明會典》:凡攢造黃冊,十四年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xiāng)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則各以丁數(shù)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后,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洪武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里甲人等催辦。
《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chǎn)業(yè)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定科折稅糧數(shù)額。又令復設糧長,禁灑派等事。按《明會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于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又按《會典》: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貫準米一石,絹每疋準米一石二斗,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綿布每疋準米一石,苧布每疋準米七斗。夏稅農(nóng)桑絲,每十八兩準絹一疋,重十六兩。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又令將自己田地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fā)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又議,農(nóng)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后以定數(shù)為額,聽從種稙,不必起科。
洪武十九年,令各處糧長暫于南京戶部宣諭,給與勘合,后遂為例。
《續(xù)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造魚鱗冊成。
《續(xù)文獻通考》:丁卯冬十二月,魚鱗冊成。初,太祖既定天下,遂覆實天下土田,造成冊籍。既而兩浙及蘇州等府富民,畏避差役,往往以田產(chǎn)零星花附于親鄰佃仆之戶,名為貼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xiāng)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而富者益富,貧者益貧矣。太祖廉知之,遂召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分為幾區(qū),區(qū)定糧長四人,乃集糧長暨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遂圖其田形之方圓大小,次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號曰魚鱗冊。至是冊成以進,百弊始絕。
洪武二十一年,令稅課局取市民殷實戶,巡欄。免耕閒曠地民賦役。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nóng)民。又按《續(xù)通考》:二十一年,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閒曠之地,令自耕種,免其賦役三年。洪武二十二年,命杭湖諸郡民,就耕淮沔等處,免賦役三年。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溫臺蘇松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沔迤南滁和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三十錠,使備農(nóng)具,免其賦役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奏準攢造黃冊格式。
《明會典》:二十四年,奏準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chǎn),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算,如人口有增,即為作數(shù)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準令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里長仍照黃冊。內(nèi)原定人戶應當,設有消乏,許于一百戶內(nèi)選丁糧。近上者,補充圖內(nèi)。有事故戶絕者,于畸零內(nèi)補輳。如無畸零,方許于鄰圖人戶內(nèi)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chǎn),從公定奪,仍于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妝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fā)化外。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管。且如編在先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上者,各將年分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圖內(nèi)輪當。凡冊式內(nèi)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開寫人丁事產(chǎn)總數(shù),不必備開花戶。其州縣將各里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chǎn)攢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于內(nèi)分豁各鄉(xiāng)都人丁事產(chǎn)總數(shù)。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算查對,相同于各里,并本州縣總冊后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調(diào)正官首領官吏,于各州縣造到文冊,躬親檢閱,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于內(nèi)分豁各州縣人丁事產(chǎn)總數(shù),并州縣造到各項冊后,一體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提調(diào)造冊,官吏親赍。其布政司所轄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算相同,依式類造總冊一本,于內(nèi)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chǎn)總數(shù)。于各府州造到總冊后,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赍,俱限年終進呈。凡庵觀寺院,已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與里甲納糧當差。于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庵觀某僧某道,當幾年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下作數(shù)。凡黃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上。鄉(xiāng)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縣,每里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青紙面。又按《會典》:二十四年,奏準凡云南各府攢造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貴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其馀夷民不造。又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并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后湖收架。委監(jiān)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監(jiān)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其官員監(jiān)生合用飲饌器皿等項,并膳夫,俱于國子監(jiān)取用。如不敷,于都稅司并上元江寧縣衙門支撥。紙劄于刑部、都察院關領,不敷之數(shù),并筆墨,于應天府支給。官錢買辦、查冊房屋、冊架過湖船及桌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門添撥夫匠修造。官員監(jiān)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過湖曬晾,司禮監(jiān)戶部收掌鎖鑰,并不許一應諸人往來。又令應天、太平、寧國、鎮(zhèn)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自后減半徵收。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里甲原籍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夏稅秋糧差役之式。
《明會典》: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徵夏稅秋糧總數(shù):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錢鈔三萬九千八百錠,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石,錢鈔五千七百三十錠,絹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夏稅麥八萬五千五百二十石,錢鈔二萬六百九十錠,絹一十三萬九千一百四十疋;秋糧米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七石,錢鈔八十六錠,絹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五萬三千二百八十石,絹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二疋;秋糧米八十一萬七千二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夏稅米七萬九千五十石,錢鈔六千四百五錠,絹一萬五千四百七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廣布政司,夏稅米麥一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六石,絹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八疋;秋糧米二百三十二萬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夏稅麥六百六十五石,錢鈔一萬二千七百五錠,絹二百七十三疋;秋糧米九十七萬七千四百二十石。
山東布政司,夏稅麥七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石,絹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疋;秋糧米一百八十萬五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夏稅麥七十萬七千三百六十七石;秋糧米二百九萬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夏稅麥五十五萬六千五十九石,絹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六疋;秋糧米一百六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石。
陜西布政司,夏稅麥六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六石;秋糧米一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夏稅麥三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石;秋糧米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廣東布政司,夏稅麥五千三百二十石;秋糧米一百四萬四千七十八石。
廣西布政司,夏稅麥一千八百六十九石;秋糧米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云南布政司,夏稅麥一萬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糧米五萬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應天府,夏稅麥一萬一千二百六十石,絹一千四百六疋;秋糧米三十二萬六百一十六石。
蘇州府,夏稅麥六萬三千五百石,絹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七疋;秋糧米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石,錢鈔二千三百二十一錠。
松江府,夏稅麥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六石,絹六百六十六疋;秋糧米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四百石,錢鈔三千七十二錠。
常州府,夏稅麥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石,絹一千三百九十四疋;秋糧米五十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石。
鎮(zhèn)江府,夏稅麥八萬八百九十六石,絹三百五十七疋;秋糧米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五十石。
廬州府,夏稅麥一萬五千八百三十石;秋糧米七萬五千三百六十石。
鳳陽府,夏稅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五石,絹一千四百四十七疋;秋糧米一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石。淮安府,夏稅麥二十萬一千二百二十石;秋糧米一十五萬三千四百九十石。
揚州府,夏稅麥五萬七千七百一十石;秋糧米二十四萬九十六石,錢鈔二百五十一錠?;罩莞?,夏稅麥四萬八千七百五十石,絹九千七百一十八疋;秋糧米一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石。寧國府,夏稅麥六萬二千六百一十石,絹三百一十一疋;秋糧米一十八萬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夏稅麥一萬七千一十六石,絹二十七疋;秋糧米一十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夏稅麥二萬一千三百九十石,絹二百一十七疋,秋糧米四萬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慶府,夏稅麥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八石;秋糧米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廣德州,夏稅麥六千七十石,絹一百五十七疋;秋糧米二萬四千五百石。
徐州,夏稅麥六萬二千三百石,絹三千一百四十二疋;秋糧米七萬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夏稅麥一千四百五石;秋糧米四千一百六石。和州,夏稅麥八百七十五石;秋糧米三千九百五十九石。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稅糧,已有定額。每歲徵收,必先預為會計,除對撥官軍俸糧,并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wèi)二年糧斛,以備支用外,馀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其奏本內(nèi),該云為徵收某年秋糧事,該照在京,并在外衛(wèi)所官軍等項合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其供應內(nèi)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并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俸給,優(yōu)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糧儲,擬于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其馀秋糧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wèi)倉收貯常存二年糧儲,以備支用。如有糧多足用去處,臨期定奪收支。及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里,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辦糧。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xù)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jù)該辦稅糧,糧長督并里長,里長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數(shù),率領里長并運糧人戶起運。若系對撥者,運赴所指衛(wèi),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取獲通關奏繳。本部委官,于內(nèi)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又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徵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又令凡民間有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將犯人戶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將佃戶姓名及田地頃畝房屋間數(shù),同該科稅糧賃錢數(shù)目開報,合干上司轉達本部知數(shù)。又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于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于秋糧內(nèi)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系調(diào)撥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shù)目申達,合干上司作數(shù)。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于田畝內(nèi)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候起運至日,照數(shù)填定,撥各該衛(wèi)所并典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又令開墾荒蕪官田,俱照民田起科。又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shù),縣報于州,州類總報之于府,府類總報之于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戶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yè)。又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疋。所司差人類解到部,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并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存留支用外,其馀錢鈔一體類解戶部,行移該庫交收,仍將存用數(shù)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本部查領附卷作數(shù)。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jié)俱照,依后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續(xù)文獻通考》:二十六年,令倉腳夫每一坊長制牌一面,以后各衙門差使,過給牌取夫工,完繳牌。又按《續(xù)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
洪武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墾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間荒田,三年后收科。免應天、太平等路秋糧。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荒田地,永不起科。又令凡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后,官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戶部,以憑稽考。按《江南通志》:二十八年九月,詔曰:朕二十八歲渡江,二十九歲入建業(yè),勵兵秣馬,與群雄并驅。旌旗甲仗,一應供給,皆出我江東五郡之民,以此平定天下禍亂,海內(nèi)寧謐。今朕老矣,思民力效勞,無可撫字。今年應天、太平、寧國、鎮(zhèn)江、廣德合納官秋糧,盡行蠲免,少蘇前日之勞。
洪武三十年,更定折米物數(shù),又更置糧長。
《明會典》: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shù)目于勘合內(nèi)填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赍進繳,仍赴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棉花一觔折米二斗。又更置糧長,每區(qū)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按《宣府鎮(zhèn)志》:三十年詔曰:邇年以來,各郡縣衛(wèi)所,因官貪吏弊,不能宣布條章,愈見民力艱苦。今特敕戶曹行下諸司,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秋糧夏稅拖欠未納者,許折輕赍,隨地方出產(chǎn),聽從民便,以免轉運之勞,以寬人民欠輸之罪。
洪武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wèi)所在營軍士,除正軍并當房家小,其馀盡數(shù)當差。
《續(xù)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   年,取惜薪司夫。
《續(xù)文獻通考》:洪武間,南京惜薪司夫三千名,俱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惠宗建文二年,詔減蘇松田賦。
《江南經(jīng)略》:建文二年,下詔曰:國家有惟正之供,田賦不均,民不可得而治。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耳。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宜悉與減免,照各處起科畝則,不過一斗田賦既均,蘇松人仍任戶部。
成祖永樂三年,定開墾官田二稅。
《明會典》:永樂三年,令凡開墾官湖作官田,每畝夏稅麥二升,秋糧米三斗。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納租,附近官倉免各處軍匠家差役。
《明會典》: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倉。又按《會典》:八年,令各處軍衛(wèi)有司軍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永樂九年,免徙北京為民,及天壽山工役病故者戶役。
《明會典》:九年,令自愿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續(xù)文獻通考》:九年,令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免其戶役一年。沿途得病,不曾上工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免戶役半年。永樂十一年,定各處折徵糧金布之數(shù)。
《明會典》: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金,每兩準米三十石。闊白綿布,每疋準米一石五斗。
永樂十九年,詔釋逋負。
《宣府鎮(zhèn)志》:十九年詔,永樂十七年以前拖欠稅糧課程鹽課馬草等項,及永樂十八年被災田地糧草,悉皆蠲免。凡逃移人戶,招回復業(yè),優(yōu)免雜泛差役一年。仍將本戶下,遞年拖欠稅糧等項蠲免。
永樂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定夫役之制。
《續(xù)文獻通考》:凡夫役舊有定例。自永樂以后,營造工夫起撥供用漸多。令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內(nèi)府之用。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shù)多,須于農(nóng)隙之時,于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zhèn)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占等項,照依欽定則例優(yōu)免外,其馀人戶,每四丁共輳一夫。著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若有不當夫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并行治罪。及各處起到倉腳夫,俱發(fā)應天府收籍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撥,著令輪流,周而復始。若差使數(shù)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日給工錢五百文,坊長減半,以周養(yǎng)贍。凡水馬驛夫遞運船水夫,會同館夫輪班人匠,在京見役皂隸校尉力士,見任官員廩膳生員訓導馬船夫、光祿司廚子防送夫、軍戶鋪兵,俱優(yōu)免二丁。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俱優(yōu)免一丁。又按《續(xù)通考》:永樂間,內(nèi)府惜薪司坐派抬柴夫二千名,照應天府例,于大興宛平二縣起取。
宣宗宣德元年,令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明會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御馬監(jiān)及太常光祿寺草,分派兩直隸及各省徵納。又令收貯各處解到秋糧。按《明會典》:二年,令御馬監(jiān)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諸府州,地畝草內(nèi)徵納。
《續(xù)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給長單關填勘合,送內(nèi)承運庫收貯。
宣德三年,令迤北回還軍馀民人,收充御馬監(jiān)勇士者,免其原衛(wèi)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明會典》云云。
宣德四年,減官田糧,免衛(wèi)所軍丁役,定綿絹等物準稅糧米數(shù),設砍柴夫,又遣官至各省徵糧。
《明會典》:四年,詔各處官田,每畝舊例納糧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又按《會典》:四年,令各衛(wèi)所軍,每一名免戶下一名丁差役。若在營有馀丁,亦免一丁供給。
又令應天蘇松并浙江屬縣等處,遠年拖欠稅糧,

每絹一疋,準米一石二斗。綿布一疋、絲一觔、鈔五十貫,各準米一石。苧布一疋,準米七斗。綿花一觔,準米二斗。又令江南府縣官,督察各屬糧長,凡有倚恃富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流為詞,重復追徵者,重加究治。
《續(xù)文獻通考》:四年,設易州山廠,起倩砍柴夫,每季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石。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石,真定府三千二百九十六名,保定府二千四百九十二名,濟南府三千八百三十名,兗州府八百八十名半,東昌府四百一十名,青州府一千七百七十名,太原府五千六百二十四名,平陽府二千七百一十一名,半澤州一千二百三十三名,潞州一千一百八十二名,遼州一百一十三名,沁州一百七十四名,汾州四百七名。又按《續(xù)通考》:四年,令推升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六員,為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司府州縣,徵收稅糧。
宣德五年,令逋租折納,減官田租。
《明會典》: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稅糧,以十分為率,三分折布,三分折絹,四分折鈔。其布絹不拘長闊,俱準照時價折收。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糧布,或買辦物料等項,以總數(shù)派府斟酌,州縣里分道路分派。務令輕重適均。又令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差殷實大戶,常用充當。
《明外史·周忱傳》:五年,帝以天下財賦多不理,而江南為甚,蘇州一郡,積逋至八百萬石,思得才力重臣往釐之。乃用大學士楊榮薦,超遷忱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兼督稅糧。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豪戶不肯加耗,并徵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忱乃創(chuàng)為平米法,令大小戶出耗必均。又請敕工部頒鐵斛,下諸縣準式,革糧長之大入小出者。舊例,糧長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戶部領勘合。既畢,復赍送部。往反滋費,皆科斂充之。忱止設正副各一人,循環(huán)赴領。訖事,有司類收上之部。民大便。忱見諸縣收糧無團局,糧長即家貯之,曰:此致逋之由也。遂令諸縣于水次置囤,囤設糧頭、囤戶各一人,名轄收。至六七萬石以上,始立糧長一人總之,名總收。民持帖赴囤,官為監(jiān)納,糧長但奉期會而已。置撥運、綱運二簿。撥運記支撥起運之數(shù),預計所運京、通諸倉耗,以次定支。綱運聽其填注剝淺諸費,歸以償之。支撥羨馀,存貯在倉,曰馀米。次年馀多則加六徵,又次年加五徵。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后惡富民豪并,坐罪沒入田產(chǎn),皆謂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故蘇賦比他府獨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時宣宗屢下詔減官田租,忱乃與知府況鐘曲算累月,減至七十二萬馀石,他府以次減,民始少蘇息。按《況鐘傳》:五年,帝以雄劇地,九府缺守,命部、院臣舉其屬之廉能者補之。用尚書蹇義、胡濙等薦,擢鐘知蘇州,蘇州賦役繁重,屬縣逋賦四年,凡七百六十馀萬石。鐘請量折以鈔,為部議所格,然自是頗蠲減。丁憂去,民詣闕乞留者二千馀人。詔起復,上書言:近奉詔書募人佃官民荒田,官田準民田起科,無人種者除賦額。昆山諸縣民以死徙從軍除籍者,凡三萬三千四百馀戶,所遺官田召種,應準民田起稅者二千九百八十馀頃,應減稅十四萬九千馀石。其他官田沒海者,賦額猶存,宜皆如詔書從事。臣所領七縣,舊著籍三十六萬馀戶,秋糧二百七十七萬九千石有奇。其中民糧止十五萬三千馀石,而官糧乃至二百六十二萬五千馀石,輕重不均如此。洪、永間,令屬縣有民糧者出馬二百馀匹,役于北方諸驛,期三歲遣還,今已三十馀歲矣。馬死則補,未有休時。民何以堪工部徵三梭闊布八百匹,浙江十一府止百匹,而蘇州乃至七百,此尤不均。乞敕所司處置。帝悉報許。當是時,屢詔減蘇、松重賦。鐘與巡撫周忱悉心計畫,奏免七十馀萬石。民大悅。按《江南經(jīng)略》:五年,上御南齋宮,宣大學士楊士奇咨行寬恤之政。士奇奏言: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皆重,細民困乏,蘇州尤甚。郡縣以聞,戶部固執(zhí)不與除豁,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速與減除。上曰:所陳有益于朕,有益于民。命即草敕,用早頒行。每畝舊例納糧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
宣德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府稅糧。
《續(xù)文獻通考》云云。
宣德七年,令霸州東安等州縣,折納逋草。
《明會典》: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每束折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十年,免致仕官雜泛差徭。
《明會典》: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英宗正統(tǒng)元年,令官田準民田起科。免先圣先賢子孫差役,奏準采燒柴炭役夫,又令諸路折納稅糧。
《明會典》:正統(tǒng)元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又按《會典》:元年,令先圣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續(xù)文獻通考》:元年,奏準北直隸八府,除真定、保定二府采燒柴炭,令河間、永平、順德三府,大名、廣平二府,順天一府,各起三千名,各當一年,周而復始。又按《續(xù)通考》: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愿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愿納銀兩者,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正統(tǒng)三年,詔各處凡有入額納糧田地,不堪耕種,令自開墾補數(shù)者,有司勘實,不許重復起科。
《明會典》云云。
正統(tǒng)四年,免軍戶役,令沙漲田照民田起科。塌沒者與開豁。
《明會典》:四年,令云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聽征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續(xù)文獻通考》:四年,奏準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隸蘇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漲去處,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漲出多馀者,給與附近小民承種,照民田則例起科。塌沒無田者,悉與開豁稅糧。
正統(tǒng)五年,起科包耕田地,免義民役有差,又以輕役賦貧難戶。
《明會典》:凡召佃撥種地土,正統(tǒng)五年令北直隸府州縣,將富豪軍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納糧田地外,其馀均撥貧民及沖塌田地人戶耕種,照例起科。其貧民典當田宅,年久無錢取贖,及富豪軍民占種逃民田地,待復業(yè)之日,照舊斷還原主。又按《會典》:五年,議準凡民人納谷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
《續(xù)文獻通考》: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凡有糧而產(chǎn)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役。
正統(tǒng)六年,令陜西土軍,優(yōu)免五丁,馀聽科差。
《明會典》云云。
正統(tǒng)七年,淮南直隸及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折納。又免天文陰陽生,及軍丁差役。
《明會典》:七年,奏準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愿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又按《會典》:七年,令天文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陜西土軍土民馀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續(xù)文獻通考》: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nóng)桑絹疋,愿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準作軍官俸糧。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正統(tǒng)八年,令山東馬草折米。廣東福建倉糧折銀。按《明會典》: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shù)目,每束折米五升,于用糧處所交納。
《續(xù)文獻通考》: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糧,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wèi)所五年。馀剩之數(shù),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fā)各邊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正統(tǒng)九年,令浙江蘇松等處夏稅折米。其存留者,折鈔。又令殷實軍民中,納草束。廣西州縣,折徵稅糧。按《明會典》: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屬夏稅麥少去處,準抵斗納米。若本處有三年之積,其存留之數(shù),每石折徵鈔一百貫。又按《會典》:九年,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內(nèi)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納。又行囑托規(guī)避從輕省者,聽監(jiān)收御史舉劾。
《續(xù)文獻通考》:八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自正統(tǒng)十年以后,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馀存留本處備用。
正統(tǒng)十年,令南北二直隸草束折納。免監(jiān)生家役。按《明會典》: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nèi)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色起運戶部交納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州起運草內(nèi),量減每束折鈔一錠類解。又按《會典》:十年,令監(jiān)生家免差役二丁。
正統(tǒng)十一年,令交趾致仕官,妻奴子孫,待本官故后三年當差。
《明會典》: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于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數(shù),俱待本官故后三年當差。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亦待三年后當差。
正統(tǒng)十二年,清查各處黃冊。優(yōu)免云南土官丁役。令汀浙官田,準民田起科。
《明會典》:十二年,奏準南京戶部清查各處黃冊,于國子監(jiān)取監(jiān)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對發(fā),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南京戶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提問罪。又按《會典》: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優(yōu)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雜職,六丁。其馀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
《續(xù)文獻通考》:十二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正統(tǒng)十三年,以寺觀田莊給民,減輕科則。
《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土,其有續(xù)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于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與招還無業(yè),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丁以上者三十畝。若系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私自典賣。
正統(tǒng)十四年,令浙江直隸馬草,愿納本色折色,從民便。
《明會典》: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興并直隸蘇松等府,該徵馬草愿納本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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