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新在哪里 發(fā)表時間:2015-01-08 17:03 閱讀次數(shù): 807 所屬分類:
受何海波教授文章的啟發(fā),也借鑒了何教授文章的一些內(nèi)容并作了調整,作此小文?!幷?div style="height:15px;">
一、解決“立案難”
(一)把依法立案規(guī)定為法律原則
要求法院保障起訴權利,強調行政機關不得干預受理。
(二)增加列舉了可以起訴的行政行為類型
明確了征地決定等幾類棘手的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由原來的八項增加為12項,其中,行政機關的合同行為以“協(xié)議”的名稱納入受案范圍。
作為兜底條款的原來舊法中的“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也被新法的“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所代替,受案范圍擴大到兩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意蘊是明顯的。
新法第2條將法院受理的“行政行為”重新定義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將授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也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和法院的受案范圍,為今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提供了依據(jù)、預留了空間。
(三)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新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div style="height:15px;">
新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四款規(guī)定:“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nèi)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5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div style="height: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