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漢帝國所需要的并不是像公孫弘那樣一味贊頌堯舜時代的儒家官僚,而是能夠為推行對匈奴戰(zhàn)爭路線維持好國內治安并能夠貫徹好上述新財政政策的優(yōu)秀的實務型官僚。這群官僚無條件地服從皇命,忠實于國家法律,執(zhí)法時決不摻雜半點私情。司馬遷將這樣的官僚稱為酷吏,并在《史記》中為他們立了酷吏列傳。
《史記·酷吏列傳》記載了郅都、寧成、周陽由、趙禹、張湯、義縱、王溫舒、尹齊、楊仆、咸宣、杜周共計11人的傳記。其中,郅都為文帝、景帝時人,其他則為武帝時期的官僚。
相對于這些酷吏,那些致力于以德行引導人民,安定人民生活的官僚被稱為循吏。司馬遷在《史記》中為酷吏立傳的同時也立了循吏列傳,不過,其中記載的人物全部是戰(zhàn)國時代以前的人物,無一人來自漢代。后來等到班固著《漢書·循吏傳》時,漢代的地方官才被載入史書中,但這些漢代官吏是宣帝以后的人物。在武帝時期無人被載入列傳這一點上,《漢書》與《史記》的循吏列傳如出一轍。
這一現(xiàn)象反映出被稱作酷吏的官僚體現(xiàn)了武帝時期的特征。他們并不是通過賢良方正或者孝廉制度而被舉薦出的官僚。武帝初期的賢良方正制度,似乎是排斥法家、縱橫家而重用儒家的。但是,制度雖然如此,酷吏仍舊代表武帝時期官僚制度的特色。
至今為止,人們都普遍認為儒學是在武帝時期成為國教,并受到推崇的。但是,假如酷吏是當時官僚的代表這一論點成立的話,那么,儒學在當時被國教化的觀點就有必要被重新考慮。關于此問題將在以下的章節(jié)中詳述。在此,讓我們首先針對武帝初期任用公孫弘、董仲舒,之后卻又重用酷吏的問題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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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官僚張湯
社會動蕩加劇與對酷吏的重用
設置州刺史
撰文 西嶋定生(1919-1988),日本歷史學家
來源 《秦漢帝國》,社科文獻出版社 2017年4月版
法家官僚張湯
酷吏列傳記載的人物當中,張湯是一位代表性人物。關于他的幼年時代,曾流傳著以下這樣一段軼事。
張湯的父親在長安任職,一日出門時囑咐張湯看護家院?;貋砗?,發(fā)現(xiàn)家里的肉被老鼠偷走了,于是便叱責張湯。這時,張湯挖開鼠洞,抓住了偷肉的老鼠并予以笞打,又將老鼠作為被告進行審判。在審判形式上,起訴書、犯人供述書、審問書、判刑總陳書都一應俱全。并且他還將老鼠吃剩的肉作為陳堂供證,對老鼠施以刑法,把受刑后的老鼠和判刑書一同擺在了自家門前。他的父親看了看這些審判文書,發(fā)現(xiàn)竟如同熟練的老獄吏所寫,從此以后,便讓張湯負責書寫審判記錄。
之后,張湯繼承了父業(yè),在長安任吏。當武帝母親王太后的弟弟——周陽侯被扣留在長安時,他曾設法解救了周陽侯。因為這一緣故,張湯經周陽侯引薦結識了許多權貴,做了內史(后分為京兆和左馮翊)的屬官,接著被調為茂陵(建造在武帝陵旁邊的陵邑)尉,不久后又獲得丞相田蚡賞識,被提拔成御史,執(zhí)掌監(jiān)察工作。
電視劇《漢武大帝》中的張湯。
田蚡是王太后之弟,也就是武帝的舅父。他愛好儒學,致力于儒者的任用。但是,即便這樣,田蚡還是推舉了與儒家相距甚遠的法家之士張湯,這顯示出法家官僚的任用順應了時代的需要。
出任御史后,張湯首先審理了廢除陳皇后的巫蠱案,之后被調為太中大夫,與趙禹共同負責制定律令的工作。在公孫弘出任御史大夫的元朔三年(前126),張湯被任命為司法最高長官——廷尉。盡管擔任御史大夫的公孫弘身為儒家官僚,但與他同時被重用的是法家官僚。擔任廷尉時,張湯審理了淮南王(原淮南王劉長之子劉安,《淮南子》的編纂者)、衡山王(淮南王之弟)、江都王(景帝之孫)的謀反事件,迫使這些諸侯王全部自殺而亡,并使朝廷收回他們的封國,設置為郡,由此張湯的辦案能力獲得了極高的評價。元狩三年(前120),他終于被提拔為御史大夫。這恰好也是新財政政策實施的第一年。
如上所述,這一年,三銖錢、皮幣、白金被推上臺面,曾經作為少府財政來源的鹽鐵稅收也被轉交到大司農管理。翌年元狩四年,鹽鐵的國營制度啟動運營。同年,算緡錢的增設以及告緡令開始實施。而三銖錢的廢止和五銖錢的制定,也同樣發(fā)生在這一年。而這一系列新財政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都與才華橫溢的財政官僚桑弘羊的參與有關。但是,要使這些政策生效,則必須有強有力的國家權力在幕后支持。就在此時,法家官僚張湯出任了御史大夫。
五銖錢。
當時的丞相為李蔡。但他并不像公孫弘那樣強權,自那時起國政便不再由丞相掌舵,而是由御史大夫全權擔當。換言之,漢帝國的政治事務完全開始由張湯一人裁決。桑弘羊、東郭咸陽、孔僅等策劃的鹽鐵國營政策,都是在這位御史大夫的支持下強制推行的。同時,針對盜鑄五銖錢、違反算緡錢法令的人,也都是根據御史大夫張湯的方針進行檢舉與審判的。
在鹽鐵國營制度、算緡錢、告緡令的實施過程中,受打擊最重的是大商人及豪族。因此他們便在明里暗地勾結國家權貴。這些權貴中,一些人為了謀求私利與他們結成了黨派。而一般平民中,違背法令,擅自削損、盜鑄五銖錢的現(xiàn)象也從未杜絕。這些人便成了張湯嚴格的法家政策的執(zhí)行對象,無一人能夠逃脫追究。于是,從公卿到平民階級的責罵聲都直指張湯,朝廷內外也醞釀著各種陷害張湯的詭計陰謀。
然而,那些企圖陷害精通法律的張湯的陰謀,最終都以失敗結束。但在張湯擔任御史大夫六年后,有人等到了加害他的時機。當時有流言謠傳,張湯為謀取私利,出賣情報給自己的舊知商人。于是,與張湯向來不和的朱買臣等丞相府中的三長史(長史為屬官名稱)便借題發(fā)揮告發(fā)了張湯。審判他的官吏是張湯過去的同僚趙禹,趙禹責勸他說,想想過去因你被判死刑的人不計其數(shù),現(xiàn)在你也應該懂得分寸了,并勸告他自盡以善終。元鼎二年(前115),張湯滿懷冤屈,自盡身亡。雖然他被告發(fā)謀取私利,但其遺產實際上不過500金,據說也都是武帝的賞賜。他死后,武帝哀其冤死,將朱買臣等丞相府三長史處以死刑。當時負有一定責任的丞相莊青翟也因此自絕了性命。
社會動蕩加劇與對酷吏的重用
張湯死后,仍有許多像張湯一樣的法家官僚層出不窮。其中,出任河內太守的王溫舒,在審判郡中千余家豪強地主時,將他們全部處以極刑,據說當時的刑場血流成河,十余里的河水都被鮮血染紅。之后,他被任命為廷尉。而以查判盜賊知名的尹齊、楊仆,最后各晉升為主爵都尉(后稱右扶風)。張湯手下的官吏杜周也經由廷尉一職,升任御史大夫之位。而他們無一不是作為酷吏而馳名的法家官僚。
法家官僚之所以會被朝廷繼續(xù)重用,其原因無非在于武帝統(tǒng)治下的漢帝國的國內矛盾逐漸顯現(xiàn)出來。并且,只要鹽鐵國營制、均輸法、平準法等新財政政策一直持續(xù)實施下去,法家官僚就必然會被重用。
原本經營制鐵業(yè)和制鹽業(yè)或者通過販運各地物產來獲取巨額利潤的不是地方上的豪族,就是業(yè)界巨商。司馬遷在《史記》中設立了《貨殖列傳》,描述了他們積累巨額財富的方法和過程。他們首先從工商業(yè)中謀取錢財,再將這些錢財投入土地中,成為大土地所有者。也就是所謂的“以末致財,用本守之”。這種大土地所有者出現(xiàn)后,導致了貧困的喪失土地者的出現(xiàn),喪失土地的農民不得不在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耕作,以維持自己的生計。武帝初期,董仲舒在回答武帝策問的對策文中,把這種現(xiàn)象描述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并指出國家征收的田租僅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而貧民耕作富人的土地時卻要上交十分之五的佃租。
董仲舒
在這種背景下,國家開始實行鹽鐵專營制、均輸法、平準法以及告緡令。由此,不僅貧民深陷困境,富商豪族也與國家對立起來。
武帝中期以后,這種不安的社會狀態(tài)更為顯著,各地出現(xiàn)盜賊橫行的現(xiàn)象。其中,南陽的梅免和白政、楚地的殷中和杜少、齊地的徐勃、游走于燕趙之間的堅盧和范生等,都是遠近聞名的大盜。盜賊成群結伙,規(guī)模大時達數(shù)千人,他們攻打城邑,強擄兵器庫中的兵器,殺害地方官吏,甚至寄出文書要求縣衙進獻糧食。而在鄉(xiāng)里盜掠、人數(shù)較少的盜群,則多到無法統(tǒng)計的程度。政府出兵力圖鎮(zhèn)壓盜群,共斬殺包括向盜群提供食物者在內的數(shù)千、數(shù)萬人,但仍舊沒有成功杜絕盜賊橫行的現(xiàn)象。
所謂的沈命法就是在這段時期發(fā)布的。這是針對地方官發(fā)布的法令。偷盜發(fā)生時,地方官假若不檢舉,或者檢舉了但抓捕的盜賊人數(shù)不達標,從兩千石(相當于郡太守)到小吏(四百石以下的官吏)之間有責任的官吏都要被處以死刑。但是,這一法令發(fā)布以后,卻出現(xiàn)了以下的反效果:縣小吏害怕死罪,即便發(fā)生偷盜也不上報,而郡太守擔心受到連坐之罪,也不要求縣里上報。
如此不安的社會狀況的發(fā)生,正是武帝時期國內矛盾表面化的結果。在鹽鐵國營制、均輸法、平準法以及告緡令實施以后,國內矛盾愈發(fā)顯著,這又導致了國家對被稱為酷吏的法家官僚的更大需求。雖然酷吏厲行法律刑術,比起其他官僚在維持治安方面成績卓越,但國家很難要求所有的官僚都能如此行事。于是,出現(xiàn)了新的地方監(jiān)察制度,也就是州刺史制度。
設置州刺史
漢代前期對地方官的監(jiān)察方法是,丞相派遣自己的屬官臨時前往各州監(jiān)察,不設置常駐監(jiān)察官。但是由于上述歷史背景,國家開始設置州刺史(亦稱部刺史,或稱刺史,下文使用刺史)。
刺史一職于元封五年(前106)首設。每位刺史負責監(jiān)察一個州。當時全國分為13個州,因此刺史定員為13人,品秩六百石。由于郡太守的品秩為二千石,郡都尉為比二千石,所以負責監(jiān)察郡太守、郡都尉的刺史的品秩要低于他們。六百石與大縣令(長官)的品秩相同。十三州是指:冀、幽、并、兗、徐、青、揚、荊、豫、益、涼十一州以及朔方和交趾兩州。首都周邊的三輔(京兆、右扶風、左馮翊)、三河(河內、河東、河南)以及弘農郡,雖然未置刺史,但在武帝末期的征和四年(前89)設司隸校尉,其監(jiān)察職能相當于刺史。
刺史的監(jiān)察職責被稱為“六條問事”,也就是說存在六條規(guī)定,六條規(guī)定以外的事務則不在其管轄范圍之內(實際上,刺史彈劾諸侯王的事例很多)。“六條問事”作為《漢官典職儀》中的佚文被流傳了下來,根據此佚文可得知六條問事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第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第三條,二千石不恤疑案,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第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愛,蔽賢寵頑。
第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jiān)。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以上六條就是刺史必須監(jiān)察的內容。其中,第一條針對的是地方豪族中的大土地所有者橫行霸道的問題,而其他五條則都是針對郡太守及其子弟的規(guī)定。不過后者中,如第四、五、六條,是針對郡太守和地方豪族非法勾結的內容。換言之,這里所列舉的刺史職責,其監(jiān)察的對象乃是郡太守與地方豪族。
因此,刺史與法家官僚在施政的方針上表現(xiàn)出一致性。不過,被稱為酷吏的法家官僚只是依照法律嚴格執(zhí)法的個體。按照這一思路,我們可把刺史的設置看作法家官僚的任用路線被制度化的產物。
刺史在成帝綏和元年(前8)被改名為牧(亦稱州牧),品秩二千石。當時,負責州監(jiān)察的刺史似乎隸屬于御史中丞,之后,刺史身份脫離監(jiān)察官的職能,變?yōu)榈胤叫姓?。哀帝建平二年(?),刺史一稱再次恢復,元壽二年(前1)又被改名為牧(州牧)。從東漢起,刺史作為地方行政官執(zhí)事,其淵源則始于上述武帝時期的監(jiān)察制度。
《秦漢帝國:中國古代帝國之興亡》,[日]西嶋定生著,顧姍姍譯,社科文獻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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