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那么,車輛扣押的期限如何呢?
根據(jù)《規(guī)定》,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故車輛扣押的期限應當為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nèi)。
那么,檢驗、鑒定的期限又是多久呢?包括:
1、申請鑒定鑒定的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diào)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nèi)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nèi)委托。
2、鑒定機構鑒定期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鑒定報告送達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綜上,一般交通事故車輛扣押的期限為:3日+20日+2日=25日內(nèi),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
附:通知取車注意事項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jīng)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jīng)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交管部門會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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