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知識產權侵權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了再次侵權時的賠償金制約條款,再次侵權后,能否按照該條款確定賠償額?近期,余杭法院審理了一起重復侵權案件,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依據和解協(xié)議賠償條款主張的10萬元的賠償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奧豐公司系“猴王(Monkey King)”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主要在服裝上使用該作品,因其作品的獨特性獲得眾多消費者喜愛。被告名范公司是一家服飾類天貓店鋪的經營者,奧豐曾于2019年7月1日在余杭法院起訴被告名范公司侵犯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雙方于2019年 9月24日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名范公司承諾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并支付和解款,如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和解款或再次實施侵犯原告知識產權行為的,承諾向原告支付不低于30萬元的賠償金。雙方簽署和解協(xié)議,名范公司支付了和解款。
然而,此后名范公司依然故我,繼續(xù)在其天貓店鋪內銷售同款侵權服裝。奧豐公司再次取證并訴至余杭法院,請求判令名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后因涉嫌侵權的商品鏈接已刪除,原告撤回停止侵權的訴請,并調整賠償金額為10萬元。
法院判決
法官說法
由于知識產權權利的無形性及侵權行為的隱蔽性,權利人在損害賠償舉證方面存在較大障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明確計算,絕大多數(shù)案件中存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計算難的困擾。權利人在與侵權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時,往往會約定再次侵權時的侵權責任尤其是侵權賠償數(shù)額,以警示侵權人再次侵權及如若再次侵權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法律并未禁止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侵權人就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賠償數(shù)額等預先作出約定,這種約定實為雙方就未發(fā)生侵權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預先達成的一種簡便的計算和確定方法。因此,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和解協(xié)議約定,向重復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