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府尺”、“三司尺”和“文思尺”等,是宋人使用較多的通行官尺。其稱謂的由來,同當時度量衡器的制造和發(fā)行機構有關。[1]北宋初年,太府寺既是中央常設的尺斗秤制作機構,又兼有統(tǒng)一發(fā)下“法式”的具體職責。由這里制作和頒發(fā)的標準官尺,即稱為太府尺。宋代的太府尺,主要包括熙寧四年以前太府寺制作發(fā)出的一切官尺,如營造官尺、太府布帛尺、官小尺等。
至遲從大中祥符二年(1009)五月起,三司開始經(jīng)營度量衡器的銷售活動——“始令商稅院于太府寺請斗秤升尺出賣”;“具帳申三司,十日一轉歷”。[2]于是,在太府寺原發(fā)行系統(tǒng)之外,出現(xiàn)了一條新的尺斗秤發(fā)放渠道,即經(jīng)由三司諸案之一的商稅機構在市肆出賣官尺。凡屬這一渠道流通的官尺,又被稱為三司尺。
所謂三司尺,大約也是太府尺中的一種,即經(jīng)三司發(fā)行使用的太府尺而已。至于三司布帛尺,既屬三司尺之一種,更是眾多太府尺之一。如果將太府尺之外的文思尺、南宋官尺包括在內,三司布帛尺的行用時間就越發(fā)顯得有限。其盛行時代,主要在大中祥符二年(1009)至熙寧末(1077)。元豐間撤銷三司后,“三司尺”之稱亦漸趨于消匿。只是由于三司對布帛賦斂及度量衡等的管理實權,遠大于太府寺,“三司布帛尺”之稱才廣為人知。如果對這種情況不作分析,甚至將宋代日用官尺歸結為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那就未免欠妥了。
名副其實的太府尺時代,是北宋初至熙寧四年(1071)十二月以前。熙寧四年十二月,“太府寺所管斗秤務,歸文思院”[3]。從此以后,文思院或“文思院下界”制造的官尺開始行用。這就是“文思院尺”[4],或簡稱“文思尺”。
太府尺的極盛時代雖僅至熙寧四年,該尺的廣泛行用卻并不以此為限。人們甚至習慣了“太府尺”的稱謂,有時候,連文思院尺也沿用太府尺的舊稱。而文思院尺的制作規(guī)格,也確實遵依太府寺尺之舊制,直到徽宗朝宣布毀棄舊尺和改行新尺為止。
太府尺的衰落,是在北宋末、南宋初。根據(jù)徽宗政和元年(1111)的詔令,文思院新造的大晟尺由朝廷降付諸路,并逐級給付各州郡及其屬縣使用,同時宣布“自今年七月一日為始,舊并毀棄”[5]。對于太府尺和依太府尺舊制而造用的文思尺來說,這是一次致命的打擊。此后的度量衡改革雖又略有反復,但接踵而來的“靖康之難”和高宗南渡,終于使太府尺和北宋文思尺一蹶不振。南宋改用浙尺作為新的官尺之后,北宋遺留下來的太府尺或舊文思尺行用范圍,便越發(fā)有限——乾道間徽州辦理上供絹的官吏獲得外遷時,其原絹匹規(guī)格仍以太府尺舊制計量。
宋代太府尺,是主要行用于北宋的官尺。繼太府尺而起用的“文思尺”,則包括熙寧四年十二月起至南宋滅亡前文思院制造的一切官尺。北宋太府尺的規(guī)格特點前后變化較少。而北宋中葉至南宋的文思院尺,其規(guī)格特點則變化頗大。
概括地說,宋代文思院尺的規(guī)格至少有過三種以上:其一,是熙寧四年十二月至大觀四年(1109)以前的文思尺,即按太府尺舊制而造的舊文思尺[6];其二,是大觀四年至政和五年(1115)前后制作頒行的大晟新尺[7];其三,是南宋文思院依臨安府尺樣和依浙尺尺樣制造行用的南宋官尺[8]。
鑒于文思院尺的前兩種分別可稱為“太府尺”和“大晟尺”,所以,宋元時人所說的“文思院尺”,通常多指南宋文思院尺,即南宋官尺。所謂“浙尺”,就是這種南宋官尺之一。關于這一點,后文還將詳細闡述。
太府尺和文思尺等朝廷頒降的標準官尺,當時也稱為“省尺”。其中,作為地方官府仿造時依據(jù)的樣品尺,稱為“省樣”尺[9]。不過,省尺一語在實際使用時的具體含義,似乎還兼有短缺不足之意——正如“省斗”不同于“官足斗”,“省秤”不同于“足秤”那樣。從一定意義上說,宋人語匯中的“省尺”和“官尺”,未必總是毫無差別的一回事情。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官尺”又與“省尺”通用。由于“官尺”和“省尺”較多,又彼此混稱,所以有時很難區(qū)別。就連當時的學者朱熹等人,也不免產(chǎn)生誤會。
太府尺不僅是全國通行的日用官尺,而且,還曾作過樂尺的標準參照物。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四月八日李照的奏疏說:“伏見太府寺《石記》,云'官尺每寸十黍’;臣以今黍十二,方盈得一寸。愿望更造官尺?!边@一奏議被批準后,他制作了新式尺斗秤等七種。其中的新律尺即所謂“李照尺”,便是“準太府尺以起分寸”,比一般樂尺長出許多。[10]更具體些說,他所用的太府尺即“太府寺鐵尺”。[11]后來范鎮(zhèn)定律,也認為“世無真黍,乃用太府尺以為樂尺”。[12]
除李照樂尺“準太府尺以起分寸”外,景祐年間出現(xiàn)的樂律尺還有三種,即和峴尺、鄧保信尺、阮逸胡瑗尺。[13]這三種樂尺與李照用的“太府寺鐵尺”合起來,當時也稱為“太府寺四等尺”。[14]《宋會要》中提到的“太府寺四等尺”這一說法[15],很容易讓人產(chǎn)生誤解以為當時的太府寺尺為四種。其實,那不過是指四種樂尺、其中包括李照用的太府寺尺罷了。
宋代的官尺,至少包括北宋官尺與南宋官尺兩大類。北宋官尺,又有太府尺、三司尺、北宋文思尺等。太府尺或北宋文思尺中較為常用的官尺,則有官小尺、營造官尺,以及太府布帛尺或三司布帛尺等。
“官小尺”,見于《玉?!返妮d述: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攽大晟樂尺〔自七月朔日行之〕;此官小尺短五分有奇。[16]
這里所說大晟尺比官小尺短五分有奇的比例,略異于《宋會要》、《通志》所載大晟尺短于太府布帛尺四分的比例。[17]如果這不是《玉海》的刊誤,那么,所謂“官小尺”,當不是太府布帛尺的別稱,而是另一種區(qū)別于三司布帛尺的太府尺或北宋文思尺。其長度,約為31.6厘米至31.7厘米。
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曾說他制作天文儀器時,考訂了“古尺”與“今尺”的比例——“古尺”2.53寸,當“今尺”1.845寸[18]。這一比例表明,他所說的“今尺”,正是31.68厘米長的官小尺。
在現(xiàn)存宋尺實物中,至少有六七種尺的長度與上述官小尺相符。如1973年蘇州橫塘出土的浮雕五子花卉木尺,長31.7厘米[19];中國歷史博物館藏的鎏金銅尺,長31.74厘米[20];羅福頤《傳世歷代古尺圖錄》第45、46圖著錄的星點銅尺和鏤花銅尺,均長31.6厘米。此外,蘇州博物館所藏江陰發(fā)掘的另一宋代木尺,長31.8厘米。該尺正面雕飾梅花圖案,反面為云海紋飾。[21]無錫博物館藏當?shù)爻鐾羶擅端文境撸婚L32厘米,一長31.85厘米。前者一面半尺雕牡丹花,另一半5格,每格1寸,又標出5分線;后者一面刻字,一面為5分10格。[22]
歷史博物館藏31.74厘來長的鎏金鳥獸花紋銅尺,或許即羅福頤《古尺圖錄》第46圖之鏤花銅尺。如是,則該尺31.74和31.6厘米兩種長度中必有一數(shù)不確。但不論如何,銅尺上面那精美絕倫的寸格雕飾,在現(xiàn)存宋尺實物中實屬罕見(參閱〔圖版十五〕)。而1973年蘇州橫塘出土的浮雕木尺,其所刻五名童子和折枝、纏枝牡丹等生動形象,又不禁令人想起北宋蘇湖一帶的僧俗雕繪風格,以及范成大《曉泊橫塘》詩中的“草市”情景。[23]
宋代的營造官尺,多制成矩尺行用。矩尺,宋人也稱為“曲尺”。這是一種兼有測量長度和角度兩種功能的標準計量器具。1921年在巨鹿北宋故城出土的三木尺中,有一種較短的矩尺,其長度在30.91厘米左右[24]。這枚矩尺,起先曾被王國維定為淮尺[25],后又被羅福頤和楊寬定為三司布帛尺[26]。其實,它既非淮尺,亦非三司布帛尺,而是太府尺或文思尺系列中的營造官尺。
營造官尺的使用范圍,包括土木工程、金石制作、田地丈量等等。司馬光述及“深衣制度”的尺寸時,曾談到“周尺”與“省尺”的長度比例[27]。從南宋人校正的這種比例來看,其“省尺”,即此營造官尺??上В祆涞热擞謱⑵湔`解為三司布帛尺[28]。《宋史·輿服志》中述及“官印”的尺寸規(guī)格時,也是按營造官尺計量的。這種情況,可以從現(xiàn)存官印與《宋史·輿服志》所載規(guī)格的比量中窺知。
《宋史·輿服志》載錄的官印,依品級高下而有金印、銀印、銅印之別。其大小規(guī)格,則有方二寸一分者;二寸者;一寸九分者;一寸八分者,等等。其“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將校等”人的官印,“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29]。據(jù)羅福頤說,他家藏有一方“宋教閱忠節(jié)第二十三指揮第三都朱記銅官印,背刻有元祐三年款識”。他以30.9厘米長的巨鹿出土矩尺比量,發(fā)現(xiàn)該印恰長1.7寸,寬1.6寸。[30]
這就是說,宋代官印的尺寸規(guī)格,確是用30.9厘米長的營造官尺計量的??上Я_福頤誤信了朱熹“省尺即三司布帛尺”的解釋,將該矩尺定為三司布帛尺[31]。楊寬亦襲此誤。
除了巨鹿短矩尺之外,與該尺長度相同或相近的宋尺實物,還有羅福頤《古尺圖錄》第43圖著錄的鎏金銅尺,[32]和1975年湖北江陵北宋墓出土的銅星木尺。其中,銅星木尺兩端的棱角已磨去,清楚地反映了它被日常使用的痕跡。[33]這兩尺的長度,分別為30.9厘米和30.8厘米,顯然亦屬于營造官尺。至于巨鹿出土的長32.9厘米之另二木尺,雖也被當作矩尺使用,但它卻不是官尺,而是一種地方用尺,即所謂“淮尺”。
宋代土木工程營建中使用曲尺的例子,可以舉出紹興十三年(1143)青城齋宮“起蓋屋宇間架深闊丈尺數(shù)目”丈量,及太廟附近“絞縛露屋,曲尺接至大次前貯廊,及大次上彩結鴟
與曲尺配合使用的,還有一種專門確定水平的營造尺,稱為“真尺”。李誡在《營造法式》中說:“凡定柱礎取平,須更用真尺較之。其真尺,長一丈八尺,廣四寸,厚二寸五分,當心立表,高四尺……〔其真尺身上平處,與立表上墨緣兩邊,亦用曲尺較,令方正?!?sup>[35]這里說的真尺,有點像兩副曲尺合并起來的樣子——呈丁字形。所謂“用曲尺較”,即以曲尺來檢驗真尺的底邊是否呈水平狀態(tài),以及真尺的“表”是否正直。這種水平儀之類的特殊用尺,曾公亮的《武經(jīng)總要》中也曾述及。[36]
宋代的量地尺,也像唐、五代那樣,多制成專用的量田“鐵度”或“竿尺”之類,但并不限于唐人的“五尺度”竿;也有以十尺為一“丈竿”的。如《景定嚴州續(xù)志》所載建德縣民產(chǎn)“坊郭墓地,以丈計,得三萬三千八百六十四”,即是以“丈竿”量地的反映。[37]又如方回說:“今人有五尺竿、丈竿,無此竹引?!?sup>[38]他說的無此“竹引”,指宋人不大使用十丈的竹引量地。
宋代量地尺究用何尺?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從目前所見若干資料看,似既有營造官尺,又有官小尺,甚至還有大晟尺。
用營造官尺丈量土地,可以舉出趙汝愚記述福州西湖堤路之例。淳熙年間福州西路堤路的計量,主要用當?shù)亍班l(xiāng)尺”;但趙汝愚為了便于人們折算,特別標出了“官尺”與當?shù)亍班l(xiāng)尺”的長短比例。從這一比例看,該“官尺”即30.9厘米長的營造官尺。此外,《金史》所說“金代量田以營造尺”,[39]大約也多少反映宋人的情況。
量地用官小尺之例,可以舉出秦九韶《數(shù)書九章》中修堤浚渠等工程丈量的步尺計法。其中,蘇湖一帶的五尺八寸為步,和一般五尺為步的差異[40],當即反映量地用尺的不同。而每步5.8尺和每步5尺的用尺比例,恰同浙尺與官小尺的長短比例吻合。
從上述兩例看,30.9厘米長的營造官尺和31.6至31.7厘米左右的官小尺,大約都曾被當作量地官尺使用;而且,當時用于量地的尺度,可能還不止這兩種。
大晟尺被用于量地,至少見于北宋后期的某些地區(qū)。比如政和六年(1116)作“公田”于汝州等地時,就以較短的大晟樂尺丈量民田,同時核查這些民田的契券。凡丈量結果超出田契文書原載數(shù)額的部分,一律沒收為“公田”——“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贏則入官而創(chuàng)立租課?!?sup>[41]
由于營造尺使用范圍極廣,它已在很大程度上兼有官尺和民尺兩種性質。宋亡之后,原營造尺失去官尺的性質;但作為民尺,卻繼續(xù)行用于各地。元人所謂“今俗營造尺”,即宋代營造尺之遺制。這種“俗營造尺”,或被用來量地,或用于土木工程。[42]有時候,連官府的“仵作驗尸”也沿用此尺。[43]
宋代的布帛尺,主要包括常用的布帛官尺、特殊的布帛官尺和民用及地方性布帛尺等三種。常用的布帛官尺,如太府布帛尺或三司布帛尺,文思布帛尺和南宋布帛官尺等。特殊的布帛官尺,如天長尺、大晟尺等。民用或地方性布帛尺,如淮尺、浙尺等。民用或地方性布帛尺,有時候也會作為常用布帛官尺而通行各地??傊?,舉凡一切用于布帛丈量的尺度,均可稱為布帛尺。所謂“三司布帛尺”,只是常用布帛官尺系列中的一種太府布帛尺。其作為布帛官尺的行用時間,似不及一般太府布帛尺和“繒帛特用淮尺”長久。
以往關于宋代布帛尺的認識,有兩種誤會。一種誤會,如吳承洛沿用王國維的觀點,以為宋尺本于唐尺,并以淮浙尺為代表;三司布帛尺被視成“僅為宋之三司量布帛所用”,“非宋代定制之尺度”。[44]這就過分貶低了三司布帛尺的用途。另一種誤會,以為宋代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的長度包括31至32.9厘米,甚至認為南宋仍舊沿用與北宋同一種布帛尺;或者,頗有將宋尺歸結為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之意。[45]這又過分夸大了三司布帛尺或布帛尺的行用時間與范圍。[46]
布帛尺之所以“常用”,主要是因為賦稅征斂中的布帛綢絹等織物,隨時都需要用它來丈量長闊和數(shù)額。據(jù)《宋會要》載錄的“稅租之入”帳反映,宋廷每年“總收”布帛綢絹,常達一千多萬匹左右。[47]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來源于各地稅賦輸納和輾轉上供。而所有這些絹帛,都須逐一檢驗其長闊廣狹是否合格。凡“不中程式”或“不中度”者,須照例退換并接受懲罰。[48]對那些上供絹匹合乎規(guī)格的有關吏員,則予以獎勵。[49]
所謂輸納上供絹帛中“不中度”,或中“不中程式”,是指絹帛的長、闊和輕重是否合乎規(guī)定。宋代全國各地最通行的絹帛規(guī)格,是從后周沿襲下來的一種舊制:“自周顯德中,令公私織造并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sup>[50]“今之稅絹尺度長短闊狹,斤兩輕重,頗本于此?!?sup>[51]
這里所說的稅絹長42尺、寬2.05尺,雖朱明言是以何種尺度丈量,但顯然亦是沿用后周的太府尺,也就是北宋的太府布帛尺。這一點,可以從大觀四年(1110)至政和元年(1111)大晟新尺取代舊尺的折兌“紐定”比率關系中窺知。當時臣僚舉出的“紐定”實例,即以太府布帛尺丈量的絹帛規(guī)格:“謂如帛長四十二尺、闊二尺五分為匹,以新尺計,……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為一尺”[52];“短于……太府布帛尺四分?!?sup>[53]
北宋太府布帛尺,屬太府寺諸尺之一。前述李照“用太府寺布帛尺為法”而“起分寸”、定樂律,就是這種“太府常用布帛尺”。[54]南宋戶部上奏說,徽州“乾道七年上供絹八萬一千七百六十余匹,系四十二尺為匹”,仍是沿用這類太府布帛尺為準。[55]可以說,宋代稅斂絹帛凡以42尺長為一匹的,無不是用太府布帛尺丈量。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布帛尺既不止此太府布帛尺一種,其布帛長度規(guī)格也不都是42尺為一匹。此外,比較常見的稅斂布帛規(guī)格和布帛用尺,至少還可以舉出三種,即以40尺長為一匹,以48尺長為一匹,及以43尺7寸5分長為一匹。
以40尺長為一匹的稅絹規(guī)格,先見于北宋辰州(今湖南源陵一帶)、睦州(今浙江建德一帶)等地,又見于南宋許多地區(qū)。如太平興國二年(977)董繼業(yè)知辰州時,令民納布易鹽,其“布必度以四十尺”。[56]又如呂祖謙追述嚴州(今浙江建德,即北宋睦州)北宋時的丁絹錢說,每匹絹一貫省,每丁納絹六尺四寸,價錢160文省。[57]從這些數(shù)字折計,其每匹絹的規(guī)格恰是40尺。除這兩地之外,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八月關于諸道州府上供物帛的詔令,稱“并須四十尺已上”。[58]該詔所反映的上供絹帛規(guī)格很不明確,或許并非以40尺長為匹,而是就原42尺規(guī)格略予寬減。
元豐初文同寄詩書給蘇軾:“擬將一段鵝溪絹,掃取寒梢萬尺長。”蘇軾回簡說:“竹長萬尺,當用絹二百五十匹?!庇趾驮娫唬骸笆篱g亦有千尋竹,月落庭空影許長?!比f尺之絹當250匹,其一匹正是40尺。[59]
如果說,上述北宋稅絹規(guī)格情況尚不足以證實40尺長為匹規(guī)格的確實存在,那么,到了南宋時,這種規(guī)格的盛行就十分清楚了。方回指出:
近代有淮尺,有浙尺……民間納夏稅絹,闊二尺,長四丈?;闯?。重十二兩。吾徽州,十兩。[60]
方回所說“夏稅絹闊二尺長四丈”的規(guī)格,不僅迥異于一般地區(qū)的長42尺闊二尺五分;而且,與前引徽州乾道七年上供絹的皆“系四十二尺為匹”,尤成鮮明的對照。如何解釋稅絹規(guī)格的這種差異?尤其是同為南宋徽州的稅絹,何以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規(guī)格?方回在記述“夏稅絹”長闊規(guī)格后,作了兩個字的說明:“淮尺”。這一說明告訴我們,長40尺闊2尺的稅絹,原來是以淮尺計量的規(guī)格?;闯唛L于太府布帛尺,所以其規(guī)格短于太府布帛尺的規(guī)格尺寸。
40尺為匹的絹帛規(guī)格,究竟在何等時空范圍內施用?方回說:“江東人用淮尺?!笔聦嵣喜⒉恢勾恕G鼐派卦凇稊?shù)書九章》中討論“復邑修賦”和“戶稅移割”等問題時,曾屢次指出,“以匹法四丈通之”,“各以四丈約丈積成匹”。[61]嘉定六年(1213),倪千里批評“縣邑催科故意存留畸欠”零頭作弊,也說“戶管一匹,則止催三丈八九尺”。[62]足見其四丈為匹的“匹法”行用頗廣。
絹帛長度以48尺為匹的規(guī)格,見于《楊輝算法》,也見于程大昌《演繁露》的記述。程大昌寫道:
今官帛亦以四丈為匹,而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準以淮尺,正其四丈也?!俑ㄓ檬〕?,而繒帛特用淮尺也。[63]
程大昌這里強調“官府通用省尺,而繒帛特用淮尺”,意在說明南宋“官帛”的“四丈為匹”規(guī)格,是因為“特用淮尺”而設定的;其淮尺在南宋繒帛丈量中的廣泛使用,不言而喻。與此同時,程大昌又指出:當時的“官帛”也還有另一個規(guī)格,即“今官尺四十八尺”為匹。他所謂“今官尺”,指南宋時期的文思尺,也就是后文說的“官府通用省尺”。這種南宋“官尺”或“省尺”,實為“浙尺”;或者說,即以臨安府浙尺為樣尺而制作的南宋文思院尺。
與42尺為匹或40尺為匹相比,南宋省尺或浙尺計量的絹帛48尺為匹,已是第三種“官帛”規(guī)格了。而以43尺7寸5分為一匹,則是用徽宗大晟尺丈量的第四種官帛規(guī)格。
大觀四年(1110)至政和元年(1111),徽宗下令以新制的大晟尺取代各地現(xiàn)行的太府布帛尺。其絹帛尺寸,一律用大晟新尺“紐定”。當時公布的新舊尺“紐定”比例如下:
謂如帛長四十二尺,闊二尺五分為匹,以新尺計,長四十二(三)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一寸三分五厘(十二分厘)之五為匹,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為一尺。[64]
除以上四種不同的賦稅絹匹規(guī)格之外,當時或許還有其他的規(guī)格。不論各種絹匹規(guī)格如何差異,它們都同一定長短的布帛尺相適應:凡布帛尺愈長的,其匹法規(guī)定長度便愈短。四種布帛尺的長短順序,則以淮尺為最長,太府布帛尺次之,大晟尺又次之,南宋省尺或浙尺為最短。茲列表如次:
表3—6 宋代布帛尺及其相應絹帛匹法規(guī)格表
順便指出,以往楊寬批評王國維將布帛尺誤當作淮尺,幾乎已成定論。其實,王國維未必皆非,而楊寬也未必盡是;淮尺未必不可以是布帛尺,布帛尺亦未必不包括淮尺。如果不查明布帛尺的種類和用途,有關的是非是永遠無法辨清的。
上面所說的四種布帛尺,只是宋代絹帛稅斂中常見的布帛尺。除此之外,布帛尺還包括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衣尺、衣料尺等。比如宋太宗臨終前幾個月,即至道二年(996)的一道詔令說:
左藏庫支造衣服匹帛,并用天長尺徑量給付。[65]
這里說的“天長尺”究屬何種尺度,其行用范圍如何,尚待研究。但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即它的長度顯然不同于三司布帛尺或太府布帛尺。否則,宋太宗便無須降此詔令。
從《宋會要》載錄的情況看,宋太宗晚年曾面臨社會動蕩和絹帛缺乏的局面。他為整頓諸庫的管理,采取過一系列措施——特別是壓縮和節(jié)省衣物支撥。[66]這些跡象表明,作為衣料尺的“天長尺”,大約短于三司布帛尺;或許即天文院所用的“量天尺”,亦未可知。
幾年以后,即景德二年(1005)十二月,真宗詔“新衣庫所造單衣……支遣之時,須依合支長短尺寸分兩,若看出退嫌者,將樣赴三司看驗勘斷”。[67]這里所說三司用于“看驗勘斷”單衣樣品“長短尺寸”的標準量衣尺,該與“新衣庫”“造單衣”用尺一致。其是否為“天長尺”,也有待進一步研究。
不論“天長尺”是否即“量天尺”或影表尺,有一個事實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宋代禮儀之服的丈量多用小尺。[68]有時候,甚至一般稅斂布帛的丈量也用過禮樂尺——如前面所說以大晟樂尺為布帛尺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