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析理 寫出來看
作者:張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7月1日 第2版。感謝作者和刊物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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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經(jīng)進入新時期,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需要法官在實踐中創(chuàng)造性地審視、更新并恰當?shù)厥褂枚喾N裁判依據(jù)和裁判理由的論據(jù),做出對得起人民、經(jīng)得起歷史檢驗的司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經(jīng)過幾年的廣泛調研、征求意見和認真細致的起草,日前正式印發(fā)、施行?!吨笇б庖姟穼Σ门形臅尫ㄕf理的目的、價值、標準和規(guī)格,以及不同類型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要求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明確的指導,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司法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發(fā)展。
一、裁判文書的性質
法院的裁判文書,是法院代表國家宣示法律決定并證明其合法、公正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法律性、說理性和個人性三個特點。
裁判文書的法律性具有兩層含義:首先,裁判文書是法院代表國家做出的法律決定,具有法律效力,能夠對社會關系或人們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后果或影響;其次,裁判文書依照法律做出,具有法律依據(jù)。
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是指裁判文書具有與特定種類裁判文書相適應的說理。裁判文書是有讀者的,它的讀者首先是裁判文書所針對的當事人。從某種意義上講,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案件當事人發(fā)出的有關案件的法院決定告知書,是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文書。這種權威性既來自于其法律性,也來自于其說理性,是以理服人。此外,裁判文書的讀者還包括當事人的律師、做出決定的法官的同事和社會公眾。裁判文書是公開的,供其他法律工作者研讀、供社會公眾作為特殊形式的法律教材學習。
裁判文書的個人性是指,裁判文書是署名作品。寫作它的法官雖然不具有通常意義的著作權,但是該裁判文書的法律專業(yè)水準確實與寫作它的法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如果案件具有典型性,制作良好的裁判文書就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或示范案例的基本素材。作出該裁判文書的法官就會受到法律共同體成員的尊敬。當然,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它也可能成為法官被依法問責的一個根據(jù)。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意義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第一,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為法院決定提供正當性證明、促使當事人服從法院裁判的必要條件。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依法認定事實、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合理關聯(lián),有助于當事人理解裁判文書,從而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裁判文書。
第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形成裁判的必要條件。按照哲學詮釋學的理論,“說”的過程也是思的過程,通過說而思,然后才成形。在這個意義上,“說出道理同時也是道理的成形?!?nbsp;審案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在審案件事實認定的理由與法律適用的根據(jù)和過程,也是幫助自己把判決建立在事實與法律的堅實基礎之上的過程。
第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在中國實現(xiàn)法治的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是專斷、任意的。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指出:“法官正如法律共同體的每一個其他成員一樣,他也要服從法律。一個法治國家的觀念包含著,法官的判決絕不是產生于某個任意的無預見的決定,而是產生于對整個情況的公正的權衡?!狈ü僭诓门形臅嗅尫ㄕf理,是保證其審判行為符合法治原則的一項必要義務。
第四,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有助于實現(xiàn)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正義包括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在法律上可以化約為程序正義),實質正義事關裁判結果,而程序正義體現(xiàn)為嚴格依法辦事。要實現(xiàn)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雖然應當努力使得涉案各方都對裁判結果滿意,但是經(jīng)驗和理性都告訴我們,這基本上做不到;所以,在司法領域里實現(xiàn)公平正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恪守程序規(guī)程、類似案件類似審判。而在裁判文書中釋法說理,對于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對公平正義的真實感受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五,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釋法說理,既是審案法官對社會的一種告白,也是對法律共同體的一種倫理義務。從本體論意義的哲學詮釋學出發(fā),判決書也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解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與創(chuàng)造性相對的法律解釋是狹義的法律解釋,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法律解釋屬于廣義的法律解釋。狹義的法律解釋可以向社會說明法官做出特定裁判的理由和根據(jù),取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有些法官為了避免“言多語失”,有意盡量把判決書寫短。但是,既然我們希望判決得到順利執(zhí)行,希望當事人和公眾相信法律、相信法治,希望法院具有公信力,那么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釋法說理,就是顯示法院和法律秩序公平、公正的最佳證明。廣義的法律解釋的意義在于,它為法官能動地適用法律提供正當性證明。因為,法官面對疑難、新型或復雜案件時沒有辦法不對法律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司法;要解釋法律,就得有所創(chuàng)造。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釋法說理,意味著對同事——現(xiàn)在及后來的法官、律師的尊重與謙虛,也意味著對自己決定的自信。對于法律的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可普遍化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一個基本立場
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釋法說理的時候,特別是在疑難、新型、復雜或重大案件中,常常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法官的自由裁量與依法裁判的關系?《指導意見》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怎樣理解這些規(guī)定?我們認為,可普遍化,是理解《指導意見》有關規(guī)定的一個基本立場。所謂可普遍化,是說裁判文書的說理應當在所有基本具備與該案件爭議的同一特征或相同特征的情境中均為正當。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可普遍化使裁判文書建立在可把握、可感受的公正基礎上;換句話說,必要的裁判可普遍化“與強調法治的普適性特征并因此強調其平等性特征的法治思想脈絡是一致的?!奔赐ǔKf的“一碗水端平”。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法院要想使自己的裁判符合司法公正并為公眾所理解,就有賴于裁判的可普遍化。
實現(xiàn)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可普遍化必須滿足的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是合法。英國法學家麥考密克教授指出:“一個理性的、追求普遍化的人的首要任務是服從與他人共享的法律體系。法官要在判決中證明它和有效確立的法律規(guī)則不矛盾,并且為既定的法律原則所支持?!狈ü賾敱M可能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對正義、和公平作出具有融貫性的表達。麥考密克認為,融貫“對于一個成熟的法律制度來說,意指不同的規(guī)則只有聯(lián)結在一起通盤考慮才‘有意義’?!?nbsp;法官應當證明本判決符合法律秩序的精神、價值和目的,裁判與法律秩序是融貫的。
其次,是符合邏輯。如果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推理模式是演繹推理,我們需要考慮:“擺在我們面前的所有事實是否都恰當?shù)乇粍潥w在那些表明該規(guī)則之有效事實的謂詞范圍之內了呢?”如果釋法說理的推理模式是類比推理,則要考慮并符合類比推理的規(guī)則與標準。
上述要求與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法、理、情三者統(tǒng)一的認識是一致的。我國已經(jīng)進入新時期,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需要法官在實踐中創(chuàng)造性地審視、更新并恰當?shù)厥褂枚喾N裁判依據(jù)和裁判理由的論據(jù),做出對得起人民、經(jīng)得起歷史檢驗的司法裁判。
責任編輯:徐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