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強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研究ilawtalk
觀點要述:
從立法設計和司法實踐看,審限制度要求嚴格、管理嚴密。但實踐中法定審限屢屢被突破,理想與現實嚴重背離,脫離實際簡單化的效率導向與司法活動的公正目標并不協(xié)調,甚至起到反向阻礙的作用。
從民商案件審限現狀,客觀環(huán)境巨大變化、司法公正目標和民商審判規(guī)律關系三個維度進行觀察分析,足見法定期限制度已經難以適應審判現狀的客觀需要。改革勢在行必,改革的方向應當在立法層面上延長法定審限,同時設置超審限案件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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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制度的強化與實踐的背離
1991年《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立法時,我國首創(chuàng)民商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以下簡稱法定審限制度),此后二十余年間,法院內部不斷完善審限考核管理,法定審限制度已呈系統(tǒng)化、精致化。
不可否認,在特定時期和特定背景下,法定審限制度對于提高審判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顯而易見的作用。有數據顯示,我國一審民商事案件在6個月之內審結的比率在95%以上,也就是說平均審理期限是180天。[1]然而,在法定審限制度發(fā)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實務界關于審限的優(yōu)與劣,學術界關于審限的存與廢的討論卻沒有停止過。司法管理者認為法定審限制度是提高審判效率、加強審判管理的有效方法,而一線法官卻視審限為“緊箍咒”,給其帶去了不能承受之壓,一些學者甚至認為法定審限制度嚴重違背民商事審判規(guī)律,建議取消。[2]
本文選取一個東部地區(qū)的基層法院為樣本,通過對民商事審判工作實證分析,刻畫嚴格審限機制下制度運行并不理想的實然狀態(tài),探討法定審限制度在審判現實中的合理化定位和修改建議。
一、現狀:法定審限制度的話語與實踐
由于我國立法中并沒有立法理由書等立法材料,審限又是一個非常微觀的問題,有關民訴法的立法說明對此也不可能進行詳盡的解釋。[3]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妨礙我們研究了解立法初衷以及司法政策,結合司法實踐予以審視觀察,進而證明法定審限制度在審判現實中的窘境。
(一)話語——豐滿的理想
1991年民訴法規(guī)定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限分別為六個月和三個月,對法定審限制度作出立法框架設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于1992年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扣除審限等作出規(guī)定,豐富了法定審限制度的操作性。2000年,最高院頒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審限規(guī)定》),就各類案件審限作出了系統(tǒng)規(guī)定。2018年,最高院再次就民商事案件審限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頒布實施《關于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針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等事宜作出強化規(guī)定。2019年3月28日,最高法院又公布了《關于修改<嚴格規(guī)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
除了立法層面對法定審限作出嚴格規(guī)定,法院系統(tǒng)對此也格外重視。
最高院多任院長多次強調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審限,確保案件在審限內審結。[4]近年來,法院對審限管理日益加強。2011年最高院修訂審判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用審限內結案率代替結案率,進一步強化審限考核。一段時期以來,多地高級法院、中級法院乃至縣區(qū)法院都會采取各種形式(制度文件、規(guī)范性意見、會議、領導講話等)強調最大限度提高審限內結案率,在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長期未結案件清理工作,有的亦會輔之以長期未結案件及清理工作通報。
從立法層面和法院內部對審限管理的規(guī)定及治理超審限案件的活動來看,立法者和司法管理者對于法定審限制度的基本態(tài)度是嚴格、嚴謹、嚴肅的。審限制度作為一項法定制度和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法院系統(tǒng)得到了相當程度重視和執(zhí)行。
(二)實踐——骨感的現實
立法者和管理者對于審限都傾向于嚴格要求的基本態(tài)度,并且為之制定各類文件,付之以極大熱情和精力來加強管理,那么,我們看看案件審理的實際狀況是否達到了法定審限制度設計的初衷呢?
這里,從長期未結案件和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下簡稱“簡轉普”案件)入手,以某基層法院近五年的案件為樣本分析,認真傾聽一線法官對審限的實際感受,以期將法定審限制度在審判實踐中遭遇的尷尬和對法官的影響真實、全面地展示出來。
表一:
某基層法院近五年長期未結民商事案件
近年來,隨著法院內部考核制度的變化,該院已不再將諸如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審限等與審限管理和審理周期密切相關的數據作為對法官業(yè)績考核的標準。但是,該院對長期未結案件的管理卻不曾有一絲放松,審判管理部門會定期對長期未結案件進行公示,長期未結案件成為了從法院領導到一線辦案人員都較為重視的一項關鍵數據。
即便如此,從表一仍不難看出長期未結案件總體上仍呈現上升趨勢。
六個月,是民訴法規(guī)定的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也是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的最長審理期限。從理論上來講,案件只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即為合法。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基層法院絕大多數民商事案件是以簡易程序立案,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也就是說,簡易程序案件三個月未結案即違法。為了避免違法情況出現,審判人員在三個月內無法結案的,通常會選擇以“簡轉普”的方式延長審理期限。
通過隨機抽取了該基層法院100件“簡轉普”案件加以分析,其中因案情復雜轉入普通程序的有75件,因需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有23件,因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有2件。通過抽樣不難發(fā)現,“案情復雜”成為絕大多數案件“簡轉普”的理由。而“案情復雜”并沒有一個客觀的可具體參照的標準,其繁易尺度僅憑法官內心裁量。我們可以相信,大多數長期未結案件和“簡轉普”案件確實有著客觀因素。但是,不能排除個別案件確實無法在審限內結案,為避免案件超審限,法官不得不通過延長、中止、中斷、扣除審限或“簡轉普”等“技術手段”變相增加審限。
為了驗證上述可能性,筆者對該基層法院17位在從事民商事審判的一線法官進行了調查,選取其中較為典型的四類情況進行詳述。
A法官
從事民事審判工作4年
現行審限規(guī)定與當下案件的數量和復雜度有所錯位。案件少的情況下,如40件左右,現有審限基本夠用。但是,現實是很多法官審理的案件遠超此數,審限就很緊張。有通過“簡轉普”等方法變相增加審限的經歷。
B法官
從事民事審判工作5年
會變相增加審限,主要是簡易程序3個月的審限過短,尤其民事案件送達難及鑒定等未知因素較多的情況下,希望延長簡易程序3個月的規(guī)定。
C法官
從事民事審判工作12年
不論從數量、種類還是個案的難度上來看,現在的案件已遠超90年代初,現有審限難以滿足審理需要;為了保證審限,一些簡易審理的案件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序,又加劇了目前案多人少沖突,變相增加審限在所難免。
D法官
從事民事審判工作20年
案件體量大,審限顯得太緊,一些案件常常沒有充足的時間去調查審理,沒辦法時也會通過“簡轉普”等方法增加審限。
從調查可以看出,現行審限給法官們帶去了較大的壓力,利用“技術手段”變相增加審限成為法官們普遍認同的“潛規(guī)則”。更為嚴重的是,一些法官為了趕在審限內結案,不斷加快審理進程,難以對案件精雕細琢,案件審理質量不高,這從當前我國民商事案件上訴率、申請再審率和改判率均有偏高中也可以看出一二。
法定審限制度理想與現實的背離把筆者帶入了一個悖論:一方面立法者和司法管理者希望是通過審限提升審判效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提高群眾對法院的滿意度;另一方面,一線法官在案件數量和難度極大的情況下,為了不使案件超審限,不得不想法設法地變相增加審限,從而導致案件隱形審理期限大大加長,案件質量也難以得到有效保證,群眾對法院審判的質效不滿。
二、思考:修改法定審限制度的必要性
在法定審限制度被高度重視和嚴格執(zhí)行的背景下,審理期限的變相延長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定審限制度,使得審限管理無法有效規(guī)制案件實際審理周期。在經濟社會和司法環(huán)境發(fā)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現行審限已無法適應審判實踐需要,法定審限制度有必要從立法上作出恰當調整。
(一)現實維度——客觀環(huán)境發(fā)生巨大變化
1.案件數量激劇增加
如前所述,現行的民商事案件的審限時長始于1991年的民訴法,以1991為時間軸,本文以東部地區(qū)某基層法院為樣本,選取1991年相近時間段以近最近五年(2014-2018)的案件數量進行了統(tǒng)計對比。
1989-1993年商事案件收結案數
1989-1993年商事案件收結案數
2014年-2018年民商事案件收結案數
從上述三圖可知,1989年至1993年,民商事案件體量不大,只有1993年商事案件受理數超過2000件,個別年份民事案件結案甚至不足千件。而2014年至2018年,收結案數均有較大程度增加。2018年,民商事案件舊存數加新收數已達8925件。
需要說明的是,2000年底該院所屬行政區(qū)劃調整,撤(縣級)市設區(qū),轄區(qū)面積及人口大幅縮減。考慮原屬轄區(qū)案件分流至其他法院的因素,原轄區(qū)內近五年案件數量較1991年前后有著驚人地增長。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案件數量的增長并非作為本文調查樣本的基層法院所特有,案件數量特別是民商事案件數量以一定幅度持續(xù)高速增長,可以說是許多法院的常態(tài)。
一個不容回避的現象是,較短的審限已經成為高質量完成大體量案件審理的羈絆。
案件數量的大幅上升,必然導致法官工作量的急劇增加,面對同樣的審限,法官必須犧牲個人時間或壓縮案件審理時間以期盡量多地解決案件,前者法官的權益及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后者案件質量難以保證。
2 . 案件難度大幅提升
表二:
1989年—1991年全國法院民商事案件情況
從上表可知,1989年至1991年,我國民商事案件類型相對單一,這與當時的社會大環(huán)境密不可分。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處于從計劃經濟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邁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各類市場主體遠非如今這般活躍,民商事糾紛也較為簡單。表現在訴訟領域,體現在某些案件基數不大但增長幅度明顯,新類型案件逐漸顯現,但就總體而言,案件主要還是集中在幾類傳統(tǒng)案件上,當事人法律意識日益增強,但整體法律觀念和法律知識并未普及。
經過近三十年高速發(fā)展,我國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商事活動主體大量涌現,活動極速豐富。根據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顯示,2013年末全國共有從事第二、三產業(yè)的法人單位1085.7萬個,比2008年末增加375.8萬個,增長52.9%;產業(yè)活動單位1303.5萬個,增加417.1萬個,增長47.1%;有證照個體經營戶3279.1萬個,增加405.4萬個,增長14.1%。社會經濟活躍性增強使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類型日益繁雜。
為了應對糾紛日益多樣化,最高院于2000年下發(fā)《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首次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民事案由,將民事案由確定為四部分五十四類三百種,又于2008年發(fā)布《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以下簡稱《案由規(guī)定》),并于2011年修訂。現行《案由規(guī)定》共設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較為全面地涵蓋了常見民商事糾紛的類型。
比較現行案由與表二所示的糾紛類型后不難發(fā)現,法院處理的糾紛與上世紀末已不可同日而語。
紛繁多樣的糾紛,不斷增加著案件審理難度。從審判實踐看,諸如涉建設工程類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呈現出涉獵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專業(yè)技術性較強、法律適用難度增大的發(fā)展趨向;涉房地產糾紛案件審理難度與不穩(wěn)定因素同步增加;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數量持續(xù)快速上升且升幅較大,新類型案件、新類型問題不斷涌現,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案件審理難度增大使得個案審理時間增加,基于1991年前后案件難度所設置的審限已無法適應現在案件的審理,大量的疑難及新類型案件需要更多的時間以滿足法官認真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的需要。
3 . 人口流動性明顯增強
伴隨經濟發(fā)展,各類人口流動也呈高頻率、大規(guī)模的增長態(tài)勢,20世紀90年代以后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從1982年的657萬人增長到2010年的2.2億人,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guī)模,占全國總人口的17%左右。[5]據《中國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全國人戶分離的人口為2.86億人,其中流動人口為2.41億人,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8836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17266萬人,本地農民工11570萬人。
人口流動給法院審判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和壓力,最集中地表現在“送達難”上。
如農村或中小城市的居民到大城市務工或者經商,實際居住在務工或經商地,按戶籍地送達根本無法找到本人;城市中存在大量戶口或經常居住地落在單位的情況,一旦被送達人離開單位,法院就很難得知其準確地址。以該基層法院為例,一次送達成功的案件比例只有50%左右。大量流動人口難以在較長時間段內有較為穩(wěn)定的居所,四處漂泊的人們產生糾紛時,法院很難第一時間找到當事人,在無法有效聯系當事人的情況下,公告送達成為法官無奈的選擇,本已有限的審限更顯捉襟見肘。
(二)目標維度——司法對正義的終極追求
對于一個具有正當訴求的當事人來說,期望的是一個實體結果和訴訟程序都公正的審判。而程序公正中一個很重要方面就是要求案件在一個合理時間內盡快處理好。[6]這里所講的合理時間,表現在立法層面就是給案件審理確定一個科學的審理期限,確保法官能夠自由高效地審判,以實現司法正義。
1 . 廉價的正義非當事人所需
有人說,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在訴訟爆發(fā)的大時代中,法院應盡快審理案件,盡量多地解決糾紛,以滿足群眾的訴訟需求。人們在對公正司法提出越來越高要求的同時,總是希望法官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正確裁判。
誠然,效率謂之訴訟十分重要。但公正作為千百年來司法者追求的終極目標,更顯珍貴。二者相較,公正為先。
以效率為導向的合理審限究竟是什么定位?
毫無疑問,應當是在保證法官有足夠時間充分了解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下確定,絕對不可以犧牲公正為代價,過度追求表面上看起來的高效司法。民訴法立法時,立法者在設置較短審限的同時,規(guī)定案件有特殊情況的,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筆者以為,立法者的初衷是希望司法者以一種高效的工作狀態(tài)保證大多數案件能在審限內結案,但對于一些特殊的、難度較大的案件應以保證案件公正為前提而適當調整審理期限。可以推斷,在面對公正與效率抉擇時,立法者將公正作為了司法審判的第一目標。
問題在于,即便是出于良好初衷的審限制度,又為何實行過程中出現了異化?
如前文所述,審限像緊箍咒一樣緊緊套在法官頭上,為了使大量的案件能夠在較短的審限內結案,法官匆匆忙忙審理草草結案,有可能出現法官為了加快審理速度,未能充分細致地調查案件事實,亦或有意無意忽視當事人程序權利,導致案件沒能獲得公正審判。
正如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一般,很多時候,以犧牲公正為代價的,看似“高效而廉價”的正義絕非當事人所期望的正義。
2 . 扭曲的正義口惠而實不至
從各級法院公布的數據來看,法院系統(tǒng)在案件審理周期上嚴格遵守法定審限,審限內結案率基本上保持在95%以上。如此高效的審判理應得到一致肯定與贊揚,然而學者和群眾對法院的審判效率卻存在著諸多不滿。
究其原因,既有不急實際的審限制度給出不切實際的效率期待的因素,也有變相增加審限、隱形審理期限大大加長從而導致不滿的因素。
一方面,是文件中光鮮亮麗的高水平審限內結案率,不斷凸顯著法院高效的審判工作,讓信息受眾各方充滿了不切實際的期待;另一方面是“簡轉普”比例過高,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審限大量存在的現實變相延長了案件審限??诨荻鴮嵅恢粒篂募捌渖??!昂嗈D普”案件和審限變更的存在使得看起來完善而高效的程序正義在審判實踐中被扭曲,當事人所感受到的審判效率與報告中的數字出現了較大的誤差,這種表面與實際的不統(tǒng)一加劇了當事人對法院的抱怨。
3 . 帶淚的正義動搖法治根基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精神的弘揚和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最終是要靠人來實現的。法官代表國家適用法律,守護法律。一定程度而言,法官的處境代表著一個國家對法治崇尚和信仰的真實寫照,關乎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根基。
現實中法官的境遇如何?現行審限是否能夠保證法官嚴格依法裁判,追逐公平正義?
從前述筆者調查來看,現狀不容樂觀。跳出筆者的調查,從一個更寬的視角來看,是否會有所改觀呢?筆者查閱了2014年某省法院開展的案件飽和度調研的相關通報,選取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調研結果摘錄如下:
第2期:在審限考核的利劍時刻懸在頭頂的巨大壓力之下,法官工作量超飽和度仍能結案的原因,一是加班加點,二是降低質量要求,其中主要是加班加點……長期下來,身心俱疲,勞累不堪。
第4期:據L、X兩位法官反映,他們從2011 年至2013年間從未休假,周六、周日經常加班。
第22期:在案件數量“黑色恐怖”和審限“黃色威逼”之下,自己就像是被上了發(fā)條的機器一樣根本停不下來,身體吃得消吃不消已經沒有時間或者說根本沒有這種意識去考慮;案件過多,對于法官來說,看著系統(tǒng)內的案件一個個泛黃,肯定是要忙于“滅火”,根本不可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鉆研業(yè)務。
第23期:每個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最害怕打開法院綜合信息系統(tǒng),這種恐懼甚至成為每個法官的心理痼疾。因為,一打開就能看到滿屏的黃燈,這是一個個案件大限來臨的警示,如果一旦超期,則啟動問責程序。
第30期:法定審限制約大,小額訴訟只有30 日審限,而文書送達往往就消耗了一半的審限,導致法官擔心用了小額訴訟程序帶來超審限的考核壓力。
此次調研反映出J省法官普遍感到工作壓力大,在審限的催促下,法官不得不超負荷工作以盡快處理大量案件,一線法官的生存現狀令人擔憂。法官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支柱,當大多數法官長期以一種亞健康的狀態(tài)超負荷工作時,任何人都難以保證他們向社會提供的司法產品是健康的。我們無法以一種超乎常理的標尺要求法官帶著淚水追求正義。
以違背司法規(guī)律、常態(tài)化超越法官辦案承受強度、犧牲司法者健康和尊嚴為代價得到的所謂正義,必然嚴重動搖國家法治的根基,其本身就有違正義的實質精神。
(三)比較維度——民商事案件審理規(guī)律要求審理期限有保障
有學者研究發(fā)現,目前世界上189個國家和地區(qū),民事訴訟法或法典明文規(guī)定案件審理期限的少,好像只有中國。[7]因此,筆者很難從國外審限制度的研究中得出我國法定審限制度的優(yōu)與劣。然而,司法有其自身特有的規(guī)律,即使國情不同,司法制度也不盡一樣,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在許多國家還是出現了較高的一致性。
據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歐盟司法效率委員會和世界銀行提供的數據,2010年34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一審民商事案件平均審限是238天(大約八個月)。[8]在這些國家中,有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也有傳統(tǒng)的英美法系國家??梢姡粚徝裆淌掳讣钠骄鶎徖砥谙薏]有因為司法體系不同而出現較大差別。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國家沒有審限傳統(tǒng),出現較長審理期限或許有法官拖延的因素。針對這個疑問,筆者對幾個典型國家的民事司法制度作了粗淺分析,發(fā)現自20世紀后半葉以來,東西方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加強了法官對民事訴訟的引導和程序的控制,提高訴訟效率,力求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最佳平衡,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快捷方便、貼近民眾、成本低廉的現代民事司法機制。[9]
同時我們不可否認,法治程度相對較高的國家中當法官的門檻也比較高,法官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薪酬也要高出常人許多,他們能集中更多精力在案件上,工作效率也必然會相應提升。所以,可以說上述國家對高效司法的期望和努力不比我國低。然而,即使在較高的期望和努力下,想要縮短案件的審理周期,卻仍非易事。
三、建議:修改完善我國法定審限制度的具體建議
(一)在立法層面延長法定審理期限
我國現行審限沿用的是1991年民訴法設定的,即普通程序6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對于案情簡單,無特殊情況的案件,現有審限一般是夠用的。但一旦案情復雜,或出現公告、鑒定、需多方協(xié)調等情況,現有審限往往顯得捉襟見肘。雖然民訴法規(guī)定,案件有特殊情況時可申請延長審限,但在司法實踐中,申請或者說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比例非常之低,且延長審限常常受到各方批判,故依靠延長審限并非解決大量疑難復雜案件審限緊張的根本途徑。
筆者建議:應在立法層面延長我國法定審限,將普通程序6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的審限修改為普通程序180個工作日,簡易程序90個工作日。
一方面,我國自1995年起實行雙休日制度,每周休息的兩天并非工作日。以普通程序為例,現行6個月審限中,保守估計大約含有50個以上的休息日,如遇春節(jié)、國慶節(jié)等假期,實際休息時間更長。以工作日代替自然日,將法定休息日排除在審限之外,實際上延長了案件審理期限。修改后的審理期限普通程序接近8個月,簡易程序接近4個月。這與前述一審民商事案件平均8個月左右審理期限一致,較為符合民商事案件審判規(guī)律。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糾紛日益增多的當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糾紛交到法院,希望通過國家公權力的審判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這個背景下,社會對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希望法院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的意愿越來越強,以工作日代替休息日的方法比直接延長自然日審限,更容易被社會接受,在避免當事人出現較強抵抗心理的同時降低當事人對法院審判效率過高的不合理預期。
(二)設置超審限案件救濟機制
當事人基于對國家公權力的信任將糾紛提交法院裁判,有理由相信法院應依法在法定審限內結案,一旦案件超審限,其合法、合理的期待權就遭受侵害。針對這種侵害,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救濟機制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設置超審限案件救濟機制一方面可以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期待權,另一方面可以對超審限案件進行及時有效監(jiān)督和糾正。筆者建議,基于“私權自治”原則,超審限案件救濟機制以當事人申請為啟動條件。對于案件超審限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異議以啟動聽證程序,由法院對超審限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法官限期內結案,對限期內不能結案的,應更換審理法官或合議庭,對當事人因超審限遭受損失的可參照國外訴訟遲延補償程序對當事人進行補償;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院復議一次。
結語:以務實的態(tài)度完善法定審限制度
龐德曾言:法律必須保持穩(wěn)定,但又不能一成不變。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圖協(xié)調穩(wěn)定必要性與變化必要性這兩種沖突的要求。有學者提出,一般安全中的社會利益促使人們去探尋某種據以徹底規(guī)制人之行動的確定基礎,進而使一種堅實而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得到保障。但是,社會生活情勢的不斷變化卻要求法律根據其他社會利益的壓力和種種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斷作出新的調整。[10]作為規(guī)范法院及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法定審限制度亦然如此。
法定審限制度自確立伊始,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審限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fā)展,司法訴訟制度完善和公民法治思維覺醒,民商事案件數量和審理難度激增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穩(wěn)定與變化是法律與生俱來的兩個必備要素。當悠久的審限規(guī)定已無法保證當下的法官從容地追求司法正義的終極目標時,因時、因勢而變成為法定審限制度回歸立法本意的必然選擇。立足當下法治語境,務必及時完善修改法定審限制度,將公正與效率統(tǒng)一在法定審限的維度之下,以務實的態(tài)度切實解決司法審判之實際難題!
[1]方金剛:“從民商審判談法定審限改革”,載《法制日報》2014年1月22日。
[2]參見王福華、融天明:“民事訴訟審限制度的存與廢”,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4期。
[3]上引文。
[4]參見肖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和2013年7月26日周強院長在“落實執(zhí)法辦案第一要務推進會”上的講話等。
[5]鄭真真、楊舸:“中國人口流動現狀及未來趨勢”,載http://www.rmlt.com.cn/2013/0422/69170.shtml,2019年3月15日訪問。
[6]前引[1],方金剛文。
[7]前引[1],方金剛文。
[8]前引[1],方金剛文。
[9]何良彬:“20世紀末世界性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啟示”,載http://www.148cn.org/html/50/n-10150.html,2019年3月16日訪問。
[10]夏錦文、陳小潔:“法律哲學發(fā)展的邏輯與方法——對龐德《法律史解釋》的解釋”,載《政法論壇》201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