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房屋征收前直接認定無證房屋為違法房屋,不給予被征收方補償款的一刀切做法,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錯誤的,都存在程序或實體違法問題。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并非均屬違法建筑,也并非所有違法建筑均須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縣、市級人民政府在做出行政征收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同時要符合以下的程序、權限、證據等相關規(guī)定。
1.程序認定: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未對被征收方涉案未經合法登記的無證建筑進行調查、認定,或者在此情形下僅以被征收方房產證登記的合法建筑面積就認定未經登記的無證建筑不能享受同等補償,該征收補償決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2.權限:市、縣人民政府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而街道辦事處本身不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即便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作出認定和處理,亦屬違法或無效行為。
3.證據:關于相關的證據認定,也需要符合行政訴訟法中對證據若干問題規(guī)定,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征收方并應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相關舉證責任,即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相關部門已經認定未登記的房屋部分為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應當不予補償。
4.其他規(guī)定:符合相關條件,基于信賴利益的保護,征收方應當給予被征收方適當賠償。
5.權利救濟:被征收方對有關部門的認定和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相關政府和部門對于無證房屋的認定、處理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法律規(guī)定的可操作性、案件的公平公正性等方面。這就需要征收方運用高度的管理智慧和相關的法律人員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