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本案最關(guān)鍵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均未盡到各自應盡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判斷成為恰當處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注意義務的實質(zhì),是要求人們對自己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應當盡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社會個體對他人事務應盡的個別義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侵權(quán)行為法上所稱的“注意義務”;二是合同法上債務人對于債權(quán)人應承擔的合同義務。當事人承擔注意義務的實質(zhì),是要求人們在日常交往過程中,對于自己行為引起的、可能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應當盡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注意義務的違反,實際上就是當事人在可以預見其行為后果可能造成損害,并且有條件加以避免的情況下,未預見或未采取措施,而導致?lián)p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事實。特定情況下違反注意義務,構(gòu)成過錯,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quán)民事責任。
二、汽修廠違反臨時保管車輛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給某汽修廠修理,通常情況下修車廠會先對車輛故障進行檢驗,即“試車”。試車過程處于汽車維修合同訂立之前,此時,維修合同尚未成立。但是,試車時由于車主已將車輛交由修車廠控制和管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類推適用保管人之注意義務,修車廠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車輛不被損壞、不被他人侵占,保障車輛安全。若在試車過程中,修車廠未善盡其必要的注意,導致車輛毀損、滅失、被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quán)責任。
本案試車過程中,汽修廠員工劉某明知該車車主為陳某,沒有證據(jù)顯示陳某委托陌生男子具體辦理修車事務,便主觀認為該男子得到了陳某的授權(quán),未核實該男子身份,就任由該男子陪同試車。正是由于劉某的疏忽大意,造成車輛被該男子竊走。因此,本案應當認定某汽修廠違反臨時保管車輛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汽修廠提出正是由于陳某的行為,導致汽修廠相信陌生男子獲得陳某的授權(quán),本案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損失應由陳某自負。表見代理制度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該代理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直接約束被代理人。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僅適用于合同法領域,本案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二審法院不予適用是正確的,理由是:1、本案維修合同關(guān)系尚未形成,汽修廠承擔責任的依據(jù)在于違反侵權(quán)法上的注意義務,或者可理解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這種情況下并不涉及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故無表見代理制度適用的余地。2、即使本案可考慮表見代理,構(gòu)成表見代理還要求相對人對于代理人無代理權(quán)的情況善意(即不知情)無過失,即相對人不僅不知情,而且該不知情并非由于相對人的過失造成。沒有依據(jù)或依據(jù)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主觀認為行為人業(yè)經(jīng)授權(quán),應當認定相對人存在過錯,不得主張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陳某委托該男子維修車輛,即使汽修廠誤認為該男子是陳某的朋友,也不應該未征得陳某明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允許該男子陪同試車。因此,汽修廠其中的過失,足以否定其善意相對人的地位。
三、陳某作為財產(chǎn)所有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于財產(chǎn)所有人管理措施不當引起財產(chǎn)損失,應認定其自身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其他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從事件發(fā)生過程中陳某的表現(xiàn)看,一般人應有的警覺其不具備,一般人應采取的措施其未采取,陳某的確對自身財產(chǎn)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jù)過失相抵的原則,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汽修廠承擔60%的責任,陳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這樣的認定應當是符合客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