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回.
按地下建筑面積不分攤土地出讓金重新計算,應退稅約630萬元。6月25日一早,本所稅務師將更正后的《清算申報表》報到主管稅務分局。主管分局長、清算組長、專管員一看原先的“補稅1998萬元”變成了“退稅630萬元”,大驚失色,詢問差異原因,稅務師如實回答:“地下車庫不計容積率,不分攤土地成本?!?/p>
分局長:“車位不分攤土地成本?那你們重新申報的資料我們就不收了,不符合我們僧山清算辦法的規(guī)定,車位不分攤土地成本也是沒有依據(jù)的,車位不計容積率,并不代表不含有土地使用權價值,而且,我們僧山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有明確的分攤辦法規(guī)定,至于合不合理,也不是我們說了算。”
清算組組長出示了僧山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扣出項目分攤辦法》(附件1):“這是我們僧山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扣出項目分攤辦法》,你們回去再看一看,你們這個項目拖的時間也比較長了,你們集團總部主管財務的總經(jīng)理也來與我們交流過?!?/p>
“我們認這個分攤方法對我們這個項目來說是不合理的,而且這個分攤方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們希望按更合理的方法來處理我們這個項目。”
清算組組長:“我們不可對你們一家企業(yè)采用另一種方法另眼對待,這樣對其他企業(yè)也不公平,萬科、保利在這邊都有項目,都是按這個方法進行清算的。這個分攤辦法在網(wǎng)上公示了幾年,也沒有企業(yè)提出異議,是內(nèi)部規(guī)章,是有約束效力的。”
稅務師:“我公司在其他地區(qū)(比如廣州、肇慶)的項目,不計容的車位是不分攤土地成本的,而且也完成了清算,我想同一省市,應該有一個統(tǒng)一的辦法吧?”
局長:“你那些項目的車位是沒有產(chǎn)權的吧?我們這邊沒產(chǎn)權的車位因為不能出售,也不分攤土地成本。具體政策的是市局稅政科制定的,你們也可以咨詢他們一下,他們?nèi)绻饽銈冘囄徊环謹偝杀?,我們也沒意見。”
好家伙,把球踢給稅政科了。“局長,那今天就先收了我們這份資料,給個回執(zhí)吧?!?strong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PADDING-TOP: 0px">局長:“資料我們就不收了,你們的資料不符合要求。”
稅務師:“局長,我不太懂,日常申報都有一個受理回執(zhí)或資料補正通知什么的,我們今天交的資料是不是也可能給一個類似的東西呢?我們回去好向領導匯報。”
局長:“沒問題,給一個回執(zhí)給你吧?!逼鹕碜吡?。清算組長:“現(xiàn)在都到了中午下班時間了,我們下午處理好送到公司給你們吧?!?/p>
稅務師將《分攤辦法》微信發(fā)給總稅務師詢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總稅務師回復:“不具法律效力,可不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