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吏議事圖 (圖源網(wǎng)絡)
雍正為何下耗羨歸公這步險棋
——清朝俸祿制度改革談(一)
清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布政使高成齡上疏奏請耗羨歸公和設立養(yǎng)廉銀,當時雍正皇帝在權(quán)衡利弊之后,終于排除阻力,下旨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耗羨歸公和養(yǎng)廉銀制度。
所謂“耗羨”(又稱“火耗”),是由于當時貨幣制度不夠完善,地方官員需要對征得的細碎白銀經(jīng)過熔化為銀塊上繳藩庫和國家,由于銀兩成色不一,必有消耗,地方政府為彌補消耗而加征所形成的做法。本來照此征點損耗也合情合理,但是實際征耗的數(shù)額已大大超過了這種需要,耗羨的征收,也就成為清朝的一種陋規(guī)和田賦征收管理上的漏洞。
征收來的“耗羨”不計入賦稅正額,亦不上交國庫,而由征收賦稅的地方州縣私自支配,因此屬非法行為。順治元年(1644),朝廷下令“私加火耗者,以贓論”。然而,清代官員的低俸不敷家用及衙門辦公的需要,致使耗羨的征收日甚一日,遠遠超出州縣守令公私實際支出的標準。同時,耗羨除了被州縣官吏私占私分以外,還需賄賂督撫藩司等上官。
當時,各種陋規(guī)多多,“印官上任,書役饋送輒數(shù)萬金;督撫過境,州縣迎送必數(shù)萬金”。如此造成“州縣有千金之通融,則胥役得乘而牟萬金之利;督撫有萬金之通融,則州縣得乘而牟十萬之利”。當時就連各地書吏、幕友也乘機作弊、私造印信,肆意侵吞公款,“州縣舞弊不過數(shù)萬、省司則至數(shù)十萬、部府則千百萬”,私征重耗成為貪污行賄的重要來源,造成“下宮賄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贓以庇下官之貪,上索下送,上下相蒙,打成一片”的惡性局面,嚴重敗壞了清代的吏治。
耗羨的不斷加增,使得清朝統(tǒng)治者處于上下兩難的境地:官俸低,不加耗羨難以贍養(yǎng)家人和辦理公事;允其加耗,必至泛征濫權(quán),不可收拾。就連康熙帝也無奈地嘆道:“如州縣官止收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至于私加火耗,也不以貪贓論處,“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實際上,當時列名清官的也很少沒有不收耗羨的??滴鯐r沒能制訂征收和管理耗羨的明確方針和辦法,是這一時期耗羨日重的重要原因。
于是,在地方官府苛取耗羨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有些官員提出了耗羨歸公的主張??滴趿荒辏?722),川陜總督年羹堯和陜西巡撫噶什圖向朝廷上奏諫議耗羨歸公,但康熙帝怕?lián)敿淤x罪名沒有允準。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高成齡以及河南巡撫石文焯等又紛紛上疏奏請耗羨歸公和設立養(yǎng)廉銀。雍正帝在權(quán)衡利弊之后,終于排除阻力,下旨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耗羨歸公和養(yǎng)廉銀制度。
其實,雍正敢于下“耗羨歸公”這步險棋,是雍正朝遇到了難以逾越的關節(jié)點,也就是說對舊政不得不改革的無奈之舉。
第一道難關,是清朝的官吏低薪制度。滿清入關以后,隨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統(tǒng)治機構(gòu)的建立,俸祿制度也日趨完備。清代的官員俸祿,即定期定量發(fā)給的正俸和俸米。清代的俸祿制度為保證滿洲貴族的“首崇”地位,宗室世爵俸祿的第一等親王歲俸銀高達10000兩,是品官歲俸最高等次正一品歲俸180兩的55倍。而宗室最低等次奉恩將軍的歲俸銀為110兩,也接近正三品官的俸銀和祿米的水平。
微薄的歲俸,不僅難以贍養(yǎng)家口,更無法負擔幕僚們的費用及衙門的一切陳設消耗等費。雍正帝曾親自詢問過原云貴總督鄂爾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爾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計之,一年六千金,盡敷用度?!边@就是說,作為地方行政最高長官的家庭開支至少每年要六干兩銀子左右,即為其原俸的33.3倍。實際上,地方各級官員的俸薪所得與家庭的實際支出距離很大,中央各級官吏相差之數(shù)亦不亞于地方官,這種低俸制對清朝的吏治起破壞作用。
第二道難關,是清朝的地方財政制度。清代地方各級政府長期以來沒有經(jīng)費預算,地丁合一的田賦是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由州縣征收,逐級解送,地方各級不得隨意動用。如有重大公務軍需,應逐級稟報,督撫具題,戶部核實,經(jīng)皇帝批準方可支領。否則,挪移、冒支、截留等均要定罪。由于地方的工程項目、日常公務開支無經(jīng)濟來源,地方官就往往以公攤的辦法來解決,成為地方官勒派下屬,下屬剝削百姓的借口。
于是,各種陋規(guī)層出不窮。在大小官吏的貪污侵蝕下,各省藩庫錢糧虧空異常嚴重。據(jù)官書記載,康熙末年,戶部“實在虧空二百五十余萬(兩)”,地方錢糧被官吏貪污,大大減少了清廷的國庫收入,造成了財政的混亂和國庫的空虛。吏治的敗壞及財政狀況的惡化,加重了農(nóng)民的負擔,使農(nóng)民的不滿情緒加深,康熙中葉以后,官吏“苛征火耗,民怨沸騰”,“有司貪暴,驅(qū)民為盜”,農(nóng)民斗爭時有發(fā)生。
(左圖)允禮所作雍正皇帝像(右圖)雍正朱筆御批
當然,雍正敢于下“耗羨歸公”這步棋,是冒著極大風險的。耗羨歸公和養(yǎng)廉銀制度是對順治、康熙二帝確立的祖宗成法的重大改革,對一貫濫征耗羨和無節(jié)制地收受規(guī)禮銀官吏的切身利益是很大的觸動,因而它的施行必然會遭致守舊勢力的抵制和反對。
地方上的虧空早已成慣例,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積月累,很多其實形成了無頭帳。為此,一些督撫大員認為推行耗羨歸公以逼迫中下層官員也未必公平,于是提請“明定火耗額數(shù)”、以火耗彌補地方虧空并提取辦公費的呼聲再一次興起。還有多數(shù)官員認為耗羨乃州縣私征私派,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于體制不符。若耗羨歸公成為國家正稅,一則有加賦之嫌,二則有縱貪之害,難免有違祖制,甚至遺患無窮。
耗羨歸公關系重大,何況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對的,雍正對此當然不敢大意。為慎重起見,將此議交付廷議,以聽取大臣們的意見。雖然廷議未能取得一致意見,但雍正帝仍然于雍正二年(1724)七月乾綱獨斷,宣布實行耗羨歸公。當時,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試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廣時,雍正斷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與不可行兩端耳,如以為可行,則可通之于天下;如以為不可行,則亦不當試之于山西?!边@話的意思是,正當?shù)木屯菩校徽斁徒?,這正是雍正執(zhí)政的典型風格。自此,各省相繼實行耗羨歸公。
雍正推行耗羨歸公,無疑是一項重大的財稅制度改革。耗羨歸公的本質(zhì)在于財政公開化、透明化,即將此前征收的耗羨銀由“非法”變“合法”,同時由“暗征”變“明征”,并使其數(shù)量和用途固定化。這樣一來,地方官員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規(guī)則取代了潛規(guī)則,此前說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財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縣官員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歸藩庫國庫。當然,耗羨歸公和養(yǎng)廉銀制度也由于自身的弱點,在以后的實施中流于形式致使失敗。但雍正朝推行耗羨歸公和養(yǎng)廉銀制度,完善財稅制度和反腐防腐制度的創(chuàng)新做法,還是應該予以充分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