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什么是耗外加耗,明政府是怎樣利用“耗外加耗”對農民進行掠奪的?
任恒昌攝
在前面“征派”部分,已經記述了明政府漕糧運費的征收數(shù)量和征收辦法,但隨著漕政腐敗,漕糧沿途費用越來越多,糧戶負擔越來越重。明政府以及各州縣,常常在加耗以外,以各種名目加收耗米。這種情況統(tǒng)稱為“耗外加耗”。
成化十一年(1475),戶部以“貼補”運軍沿途盤剝雇車費用為由,規(guī)定“暫加耗米七升”[1]。這項臨時增加的“貼補”在原有費用之外,因此屬于“耗外加耗”。成化十三年(1477)有所謂“鼠耗米”的加征,理由是漕糧運到北京、通州才算完成,沿途被老鼠損耗的部分,糧戶必須先行拿出來,以作為損耗的一種補償。按戶部的規(guī)定,每正糧1石“正兌”加“鼠耗米”7升,“改兌”加4升,海運的漕糧每石加6升。1石漕糧,準備被老鼠“消費”的就有7升、4升、6升,什么樣的老鼠能有這樣大的胃口呢!
弘治七年(1494),戶部臨時加征耗米5升,其理由是在遇到米價低廉時,供運軍沿途以耗米換銀會有虧損,所以要加征耗米“以恤其苦”[2]。運軍“苦”,那么,為運軍提供糧食的農民“苦”與不“苦”呢!況且,運軍的“苦”從何而來!對于沿途各級官吏、管理閘壩的吏役千方百計盤剝運軍,使其陷入窘困境地,明政府沒有理會,當然,明政府也沒有能力整肅吏治,從根本上解決運軍的困境,而只能搜刮農民。次年,“依照水瓢畫葫蘆”,兌軍漕糧“請如上年(每石)加耗米五升”。這一次連起碼的理由也沒有提出。弘治十二年(1499),漕運總督以運軍“軍士實困苦”為由,請準下年“兌、改糧米每石暫加耗三升,以蘇軍困”。十四年(1501),又加派一項“免曬米”,理由是每年“夏秋多雨”,京倉“不得收受”,準將兌運京倉米58萬石改于通倉上納,“每石除正耗外加免曬米四升”。其后,又加派一項“變易米”,理由是“正兌”漕糧有“兩尖米”,即在收糧時有兩次斛面要冒尖收受,因此通常加耗一斗,而“改兌”漕糧沒有“尖米”,只加耗五升,因此準許改兌漕糧除正耗外,“例加”變易米二升折銀,稱“二升易米銀”,作為運軍沿途盤剝使費。弘治十八年(1505),又有“折席銀”的加派。正德七年(1512),臨時加征一項“蒸潤米”[3]。理由是漕糧含水量過大,晾曬后會有所損耗,于是每石要加征5升。其后,又由于“有司因緣為奸”,取消了這項加耗。正德十六年(1521),湖廣、江西、浙江及南直隸府州加派一項“腳價米”,每石加耗一斗,繳納本色、折銀均可。
嘉靖二十六年(1547),江南地區(qū)加收一項“過壩旱腳銀”,“每石量加(銀)一分,以為過壩旱腳并幫修什物之用”。到了萬歷二年(1574),這項過壩旱腳銀由漕司衙門每年“查明造冊送部查考”[4],請讀者注意:前面幾項臨時性的派征,到此卻變成了明政府固定的收入項目。萬歷中期,浙江省嘉興、湖州等府又有所謂“截貼”或“截費”項目的加征。理由是由于“春雨連綿”,“糧米浥爛”,因此在漕糧中“每正耗米百石外,再加四石免其曬干,又加四石免其曬揚,另加尖米一石八斗,合共征九石八斗,是為私貼”。這項加征顯然又是“耗外加耗”,每百石正額漕糧就要加征9.8石,已接近十分之一。因屬運軍“私勒浮加之米”,故名為“截貼”或“截費”。這項私自征收的費用,直到崇禎末期仍在折銀征收。
明中葉以后,明政府對有漕省份加緊搜刮,漕糧運費的加派一而再、再而三,花樣翻新,層出不窮,甚至出現(xiàn)了某地新立一個名目,其他州縣爭相仿效普遍加征的局面。這種狀況,活生生地勾畫出了封建社會殘酷剝削的真實狀況,也為“竭澤而漁”、“敲骨吸髓”這一類詞語作出了鮮活地注釋。
任恒昌攝
根據(jù)暨南大學鮑彥邦教授的研究,除了上述名目的加征之外,散見于明代文獻的運費加耗項目列表如下:
明代加耗名目一覽表[5]
用 途
名 稱
屬于沿途盤剝
車船的費用
過江米、腳價米、腳用米、船錢米、交易米、車夫銀、腳價銀、腳費銀、水腳銀、車盤銀、過壩旱腳銀、輕赍銀、淺貢銀
屬于助役補
貼的費用
貼夫米、貼役米、加貼米、盤用米、貼役銀、亶纜銀(亶夫銀)、使費銀、挖貼銀、堤夫銀、樁木銀
屬于鋪墊包
裝的費用
蘆蓆米、折蓆米、蓆木銀、松板楞木銀、鋪墊銀
屬于防耗防
濕的費用
尖米、兩尖米、鼠耗米、免曬米、篩揚米、免篩揚米、濕潤米、蒸潤米、潤耗米、截貼(截銀)
屬于運軍、運夫沿途生活的費用
行糧、行糧折色銀、本色月折銀,食米折銀
以上共5項42種,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重復加征。如供沿途盤剝車船的過江米、腳價米、船錢米等,還有助役補貼的貼夫米、貼役米、加貼米等;二是自相矛盾。如防耗防濕的篩揚米、免篩揚米、濕潤米、蒸濕米、潤耗米等;三是巧立名目。如兩尖米、鼠耗米、蒸濕米、截貼(截銀)等。各級官府想方設法,上下其手,極盡敲詐勒索之能事,以各種名目對農民進行搜刮,糧戶的實際負擔自然比官方公布的數(shù)字多很多了。
在漕糧征收過程中,各地還以“額規(guī)常例”的名目向農民攤派錢糧。所謂“常例”,就是派遣到州縣的公差公開索要的錢糧。這筆費用沒有一定標準,通常情況是以州縣的大小、漕糧正額的數(shù)量,來確定“常例”的多少。多者五六十兩,少者二三十兩。稍不遂意,公差即“炰烋(bāoxīɑo,張狂的樣子)橫肆,怒呵詈(Lì,罵)辱”。差役下派到州縣,關心的只是自己索要的“常例”能不能如愿,至于漕糧能否收齊,則全然不問[6]。州縣官吏為討好上司,同時也為了中飽私囊,趁機對農民敲詐勒索。
官府敲詐糧戶的手段有很多種,例如在征收漕糧的過程中,道府官吏隨意指定州縣交納的本色與折色的比例,“有本色而責其折色(交銀)”,糧戶“只得半價求售”;或“有銀而(交)本色”,糧戶又被迫舉債買糧。無形中加重了農民的負擔。據(jù)《崇禎壬午疏鈔·除清漕弊疏》記載,山東州縣掌印官縱容吏役在收糧時“擅用私斗勒余米,派使費”,沂州各縣“每漕米一石多收五六斗不等”,甚至“多收至一二石不等”。如此橫征暴斂、敲骨吸髓,常常導致貧弱糧戶傾家蕩產。
對于糧戶的實際支出情況,根據(jù)《明宣宗實錄》、《漕運通志》、《明史》、《明經世文編》等文獻所提供的資料繪出下表,實際費用按漕糧正額1石計算。
明代東南各地漕糧運費的實際負擔表[7]
年 份
地 區(qū)
實際負擔
年 份
地 區(qū)
實際負擔
宣德四年(1429)
浙江山陰縣
3石
嘉靖初年
蘇、松五府
3—4石
宣德六年
(1431)
江南
2—3石
嘉靖年間
湖廣澧州、江南
3石以上、4石、5石
宣德年間
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
3石、數(shù)石
嘉靖四十年
(1561)
江 南
數(shù)石
正統(tǒng)十二年(1447)
江 南
2石2—3斗
萬歷十七年
(1589)
蘇、松五府
3石
成化年間
浙江平湖縣、河南
3石
萬歷二十一年(1593)
南直隸吳江縣
3石
弘治五年
(1492)
江南蘇、松五府
2兩
萬歷年間
江南、南直隸吳江縣
5石以上
弘治八年
(1495)
南直隸、浙江
3—4石
崇禎年間
河南、山東
數(shù)兩
弘治年間
南直隸、浙江
3—4石
上表至少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明代東南地區(qū)漕糧的運費負擔是十分苛重的。宣德年間(1426—1435)每石正糧的運費負擔在2至3石,嘉靖、萬歷(1522—1620)以后增加4至5石以上。若以每石平均運費3至4石推算,每年漕糧正額400萬石,僅運費一項,東南地區(qū)就要付出1200萬至1600萬石。體現(xiàn)了明代對東南農民的掠奪,具有最集中、最苛重的特點。二是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各級官府的搜刮。《明經世文編》所載的正統(tǒng)年間戶部報告中說,在洪武朝(1368—1398),夏秋兩稅只收正糧。從宣德年間(1426—1435)起,漕糧由運軍運往北京,根據(jù)距離遠近,每石正糧加征耗米二三斗。到了現(xiàn)在,每石正糧的耗米已經增加到了六七斗。在征收時,官吏、糧里又索要費用,每石最多加至三四斗,而且都是“淋尖”[8]收受。這樣,正糧一石糧戶通常要交二石二三斗[9]。再就是豪強大戶賄賂官吏,極力逃避漕糧運費負擔,而將這一份負擔轉嫁到一般糧戶身上。“耗外加耗”的出現(xiàn),充分展示了明代漕政的黑暗腐敗以及對農民的掠奪性質。
任恒昌攝
[1] 《明憲宗實錄·卷145》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軍士運糧,近例每石有耗米七升,以備盤剝雇值之用”。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3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2] 《明孝宗實錄·卷95》,弘治七年十二月甲子:“令兌運、改兌皆加耗五升”。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3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 《明武宗實錄·卷95》,正德七年十二月辛亥:“近例兌軍米每石別加五升,以備蒸潤耗損”。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3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4] 王在晉《通漕類編·卷三》。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3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5] 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4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6] 《崇禎壬午書鈔·王永吉:清除弊政疏》:“一到州縣,止知計算飯銀,逼索差錢,漕米完欠,全然不問。前差甫去,后差復來”。 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52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7] 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5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8] 所謂“淋尖”,即指“一尖”。明清兩代所使用“斛”截面呈梯形,底寬上窄。吏胥收糧時為了多收,往往用米將斛體埋起來,稱為“尖”。文中“一尖一平”即指一斛冒尖,一斛平面。
[9] 《明英宗實錄·卷154》正統(tǒng)十二年五月丙午:“洪武時夏秋二稅但輸正耗,后因(宣德年間)兌軍運至京師,乃量地遠近每石耗米(運費)增二三斗,今增至六七斗之上。其收納也,官吏、糧里又索費用,米多者至三四斗,且俱淋尖收之。計納正稅(漕糧)一石,通用二石二三斗”。參閱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第237頁,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